Page1小企业会计准则——损益类Page2目录01收入核算及涉税处理02费用核算及涉税处理03利润及利润分配Page3小准则与小制度关于收入内容的比较主要变化《小企业会计准则》没有引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原因: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主要表现为金融企业对外贷款形成的利息收入和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如商标权、专利权……)等资产的使用权形成的使用费收入,而《小企业会计准则》(1)不适用于金融企业。(2)目前,我国小企业无形资产的种类少,通常以自用为主,金额较小,在资产中所占比例较低。特别规定1、对出租周转材料取得的租金收入,作为“营业外收入”核算。2、对出租无形资产和暂时闲置固定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界定为小企业的日常活动形成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Page4(一)收入的概念收入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的概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1)收入来自日常活动,非日常活动,如转让固定资产等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不能确认为收入,而应计入营业外收入。(2)收入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不会增加小企业所有者权益的经济利益流入,比如取得借款等不属于收入。(3)收入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所有者投入资本的增加不应当确认为收入。Page5其他业务收入包括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除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销售材料收入、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出租收入等Page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收入总额会计处理(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投资收益贷记财务费用、投资收益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第七条和第二十六条还分别界定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Page7收入内容的差异及纳税调整第一、来源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收入只规范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的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的收入总额包括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第二、内容不同;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收入总额,既包括小企业会计核算上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也包括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还包括小企业会计核算上未作收入处理的视同销售收入。第三、企业所得税法有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概念,小企业会计准则没有。关于收入内容差异的纳税调整从二者的比较可以看出,尽管二者收入的内容有差异,但从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上看一般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不用作纳税调整。除非属于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此时应作纳税调减的处理。Page8二、销售商品收入销售商品收入,是指小企业销售商品(或产成品、材料)取得的收入。注意:《小企业会计准则》所称的销售商品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销售货物收入在构成上是一致的Page9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且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小企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予以确认:1.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本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小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关于确认收入条件的比较可见,《小企业会计准则》简化了确认收入的判断条件,关注形式,强调物权的转移,减少了关于风险报酬转移的职业判断。(一)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Page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的收入若干问题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一)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Page11企业所得税法确认收入时强调的是实质,强调风险和报酬的转移、管理权和控制权的转移,但《小企业会计准则》强调的是形式,不强调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因此,具备企业所得税法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也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确认条件,二者实质上没有差异。思考——(1)小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是否确认收入?(2)小企业在建工程、管理部门等内部部门领用所生产的产成品、原材料等,是否确认收入?(3)小企业已收到货款,尚未开票,且客户暂未提取货款。Page12(二)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小企业应当按照从购买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第十三条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Page13涉税分析1.小企业会计准则按合同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充分考虑了市场价格,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一致,体现了与企业所得税的协调。2.增值税销售额中的价外费用不一定确认为小企业的收入。Page14例题ABC公司于2×13年1月2日以托收承付方式向B公司销售一批商品,成本80000元,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12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20400元。随同商品出售收取出租包装物租金4680元,开出普通发票。该批商品已经发出,并已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思考——该例应确认的会计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值税销售额分别为多少?应确认的会计收入为120000元应确认的企业所得税销售货物收入为120000元,租金收入4000元;应确认的增值税销售额为价款+价外费用=120000+4000=124000(元)Page15(三)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时点类型收入确认标准通常情况在发出商品且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托收承付办妥托收手续预收货款发出商品时分期付款合同约定的收款日需要安装检验的销售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验收合格时安装简单的,发出商品时支付手续费委托代销收到代销清单以旧换新新:做销售收入;旧:做购进以产品分成方式分得产品之日按产品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Page16对各种销售方式下收入确认的时点注意两点(1)增值税法与营业税法对预收款方式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Page17(2)增值税法对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Page18分期收款发出商品举例A公司1月2日分期收款发出商品1000件,单价200元,成本160元/件,分三期收款,发出商品日收款100000元,12月31日收款50000元,次年底收款50000元,并约定于收款时开具增值税票。小准则借:发出商品160000贷:库存商品160000借:银行存款100000(5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50000)借:主营业务成本80000(40000)贷:发出商品80000(40000)借:应收账款17000(85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8500)Page19小准则——次年借:银行存款5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借:主营业务成本40000贷:发出商品40000借:应收账款85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Page20大准则(折现率6%)Page21所得税申报表调整附表三第5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收入调减=191669.63-150000=41669.63第40行“其它”成本调减=160000-120000=40000第35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调增4165.18Page22涉税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38号)(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Page23(三)销售商品收入的会计处理1.通常情况下销售商品收入的会计处理Page242.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1)现金折扣(案例)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从其发生的时间看,一般发生在赊销之后其原因是:鼓励购买者尽快付款其业务实质是:销货方为及早收款,付出的代价税务机关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核时,应注意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的现金折扣是否符合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有没有将不合理的现金折扣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Page25(2)商业折扣是指小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的收入若干问题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Page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第十五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Page27(3)销售折让是指小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小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折让,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借: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应收账款Page28Page29(4)销售退回(案例)是指小企业售出的商品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