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培训赵耀2012年6月财会[2011]17号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我部制定了《小企业会计准则》,现予印发,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小企业提前执行。我部于2004年4月27日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同时废止。财政部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鲁财会【2012】8号《山东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关于贯彻国发〔2009〕36号文件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27号)等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山东银监局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授课提纲•第一篇:总则•第二篇: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记录•第三篇:外币业务•第四篇:财务报表编制•第五篇:附则第一篇总则•一、《小企业会计准则》出台背景1.与国际会计惯例趋同的需要•《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小型实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企业会计准则1+38小企业会计准则Standardsconvergence•2.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的需要•我国477万户企业中,小企业数量占97.11%、从业人员占52.95%、主营业务收入占39.34%、资产总额占41.97%。•2002年6月全国人大发布了《中小企业促进法》•2009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1年10月财政部发布《小企业会计准则》•3.提高小企业管理水平的需要•《小企业会计准则》加强了操作的可行性、减少了职业判断和主观性,能够使提供的信息更客观、真实;•减少了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差异,有利于报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有利于融通资金,有利于改善企业形象。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定位•1.制定模式主要有两种:•一体法模式小企业不再单独制定一套会计准则•分立法模式单独制定一个准则,所有与小企业有关的问题都集中在这个准则上。•2.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采用分立法模式•3.我国的选择•基本准则是纲,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所有企业;•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基本准则框架下的两个子系统,分别适用于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我国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准则》采用分立法模式,三、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定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4.《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四、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一)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小企业(企业规模,包括非企业性组织);•(二)小企业是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经国务院同意于2011年6月18日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规定了十六个行业中型企业、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划型标准。举例如下:•(三)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微型企业标准的企业参照执行本准则。•(四)小企业中的三类例外情形,这三类小企业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不得执行本准则•1.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井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2号)•《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国务院令第121号)•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规定,凡是证券在公开市场上交易的企业,不管规模大小,都应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这类小企业,具体包括以下五种类型:•1.已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的小企业。•2.已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公司债券的小企业。•3.已经发行企业债券的小企业。•4.已经在境外股票上市的小企业。•5.预期在上海或深圳两家证券交易所或境外上市的小企业和预期发行企业债券或公司债券的小企业。主要包括:•(1)作出准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境外上市意图或计划的小企业。•(2)作出准备发行企业债券或公司债券意图或计划的小企业。•(3)正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材料的小企业。•(4)正在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报送拟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材料的小企业。•(5)正在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中国证监会)报送拟发行企业债券(或公司债券)申请材料的小企业等。•2.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共同的特点是:以不同方式受托持有和管理他人的资金,并且对委托人都负有保证资金安全和收益的责任和义务,受到法律和政府的监管,其财务报表的外部使用者主要是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这些外部使用者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包括:非上市小型金融机构,具有金融性质的小型基金,如小型投资基金等。•3.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四条规定:只要存在子公司的企业,不论规模大小,都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十二条规定:“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提示】母公司和子公司均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不涉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照国外法律设立的企业。即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是外国企业,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子公司,如果在企业规模上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属于小企业,该小企业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也可以执行本准则。五、小企业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协调•(一)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小企业基本上不存在套期保值业务,如果小企业一旦发生了套期保值业务,可以参照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的规定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1.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对同一项交易规定了不同的会计政策,小企业不得在其中进行选择。比如长期股权投资。•2.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都对同一项交易作出了规定,小企业也不得在其中进行选择。•例如,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都对存货的会计处理作出了规定。•(三)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1.明确了应执行的会计标准;•2.明确了转换时点。•(四)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1.明确了转换的前提条件。•2.明确了转换的时点:•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五)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原则:“从高不就低”。•1.我国所有大中型企业和上市公司都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不得选择;小企业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但一旦执行了企业会计准则,就不得再转为执行本准则。•2.即使大中型企业和上市公司由于生产经营变化,从经营规模上变为小企业,或从上市公司变为非上市的小企业,都不得从企业会计准则转为执行本准则。•(六)小企业在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由本准则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06】3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财会【2007】14号)的规定做好新旧衔接转换工作。•六、小企业会计准则主要亮点•简化会计核算要求;•减少税会差异与税法高度一致;•与《企业会计准则》相协调(一)简化核算要求1.资产采用历史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2.长期股权投资仅采用成本法,取消了权益法;3.资本公积仅核算资本溢价(股本溢价);4.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相关税费等确定。5.利息收入和利息费用按票面利率计算,不按实际利率计算;•6.所得税采用应付税款法;•7.外币财务报表一律采用资产负债表日汇率折算,不产生外币报表折算差额;•8.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一律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9.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不要求编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1.不计提减值准备;2.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考虑税法的规定,与税法一致。(二)减少了税会差异与税法高度协调(三)与《企业会计准则》相协调•1.《小企业会计准则》未作规定的事项,参照《企业会计准则》执行;•2.小企业上市或成为大中型企业时改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二篇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记录•一、资产要素•(一)概述•1.定义•资产是指小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小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2.资产特征•(1)资产应为小企业拥有或者控制•(2)资产预期会给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3)资产是由小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3.资产确认•将一项资源确认为资产,需要符合资产的定义,还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小企业;•(2)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4.资产分类•(1)小企业资产按流动性不同可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所谓流动性,通常按照资产的变现或耗用时间长短或者负债的偿还时间长短来确定。•(2)小企业的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或超过1年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变现、出售或耗用的资产(应收、产品和原料)。•小企业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其中,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3)小企业的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4.资产的计量•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提示1】基本准则:多元化•【提示2】所得税法: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企业的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1)取得资产时,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作为历史成本。•(2)在持有资产期间,资产的增值或减值在会计上不进行调整,仍维持取得时的历史成本金额。•(3)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等资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与按照历史成本计量并不矛盾,事实上是这类非流动资产区别于流动资产的一个重要体现,都是以取得时的历史成本为基础在持有资产的期间内进行合理的分摊。•(4)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根据本准则第10条、第15条、21条、第26条、第34条和第42的规定确认资产损失,并进行相关会计处理。•(5)本条规定应与本准则第86条附注中有关对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项目说明的规定结合起来应用。•对外提供年度财务报表时,对短期投资的市场价格、存货的市场价格、应收账款的账龄情况和固定资产的折旧情况还应当在附注中进行单独披露,从而弥补由于历史成本计量可能不能真实反映资产质量的不足。•这就要求小企业对于在这四类资产的相关账户中无法直接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建立备查簿。•(二)货币资金•1.内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2.库存现金清查的账务处理•(1)盘亏•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库存现金•借:其他应收款(赔偿)•营业外支出(无法收回)•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2)溢余•借:库存现金•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其他应付款(赔偿)•营业外收入(无法查明)••(三)短期投资•1.确认•短期投资通常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投资目的很明确,提高暂时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也包括以赚取差价为目的。•(2)投资时间比较短,通常不超过1年。•(3)投资品种易变现,通常投资于二级市场上公开交易的股票、债券、基金等。•2.初始计量•(1)短期投资的成本包括取得短期投资支付的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