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差异分析企业所得税法第21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应当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所得税税率为基础计算确定当期应纳税额。主要内容一、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分析二、收入方面的差异分析三、扣除的差异分析一、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利润表的编制分以下三步:第一步: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第二步: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第三步: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企业所得税税法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亏损条例第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国税函〔2009〕98号: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国税函[2010]79号: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二、收入方面的差异分析(一)收入含义的差异(二)销售含义的差异(三)收入确认的差异(一)收入含义的差异会计上区分“收入”与“利得”:收入-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日常活动: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利得-是指企业边缘性或偶发性交易的结果,是不经过经营过程或不曾期望过的收益,如处置固定资产的收益、罚款收入、接受捐赠或取得政府补贴收入等。税收上收入的含义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是广义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不征税或免税收入要法律列明。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对收入界定的差异(1)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界定收入的范围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只规范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的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的收入总额包括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2)企业所得税法有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等的概念,小企业会计准则没有。(3)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收入总额,比小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内容更加广泛,既包括了会计核算上的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还包括了会计核算上未作收入处理的视同销售收入。(二)销售含义的差异《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销售行为是指对外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行为。税收上:销售包括对外销售和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税函[2008]828号: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产品用于赞助例:甲企业用本企业自产的产品对外赞助,该产品的账面成本为80000元,产品的不含税价格为100000元,增值税率为17%。问题: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有关税收处理。借:营业外支出97000贷:库存商品800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17000捐赠、交际应酬甲企业税收处理视同销售确认所得=100000-80000=20000(元),列入营业外支出97000元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A公司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7000元。产品用于对外投资例:甲小企业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向乙企业投资,该产品的账面成本为80000元,产品的不含税价格为100000元,增值税率为17%。问题: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有关税收处理。借:长期股权投资117000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17000借:主营业务成本80000贷:库存商品80000会计和税收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对于不具有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要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1条规定:企业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确定计税基础。(三)收入确认的差异1、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差异《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通常,小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且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安装和检验完毕时;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的商品作为商品销售处理;采取产品分成方式的,在分得产品之日按照产品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要同时满足条件:(1)企业己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己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4)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己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办妥托收手续时。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发出商品时。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除外)。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收到代销清单时。5.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差异分析(1)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对收入确认都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例外情况。(2)不同结算方式下,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对销售商品收入确认实现的时间基本一致。(3)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收入确认时间规定不同。会计准则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现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提供劳务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①年度内完成的劳务收入——应当在提供劳务交易完成且收到款项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提供劳务收入。②跨年度完成的劳务收入——应当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年度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本年度的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估计的提供劳务成本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营业成本后的金额,结转本年度营业成本。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应当按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完成工作量确认收入。——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偿债,以及将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提供劳务,按以上规定确认收入。(国税函〔2008〕875号)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1.已完工作的测量;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3、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条例第17条)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决策时确认收入实现,不论企业是否实际收到股息、红利等收益款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成本法: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按照应分得的金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借:应收股利贷:投资收益股票股利:只在备查账簿中登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权益法下:借:长期股权投资贷:投资收益税会差异分析符合免税收入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要纳税调整。股票股利的处理要纳税调整。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要纳税调整。例:A公司,股本为10000万元,甲企业投资300万元,拥有A公司3%的股权,2010年初,A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分配方案为用盈余公积进行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3股。(若该年分配方案为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3股),问甲企业的税收处理?税收处理:企业进行纳税申报时,应确认股息性所得,金额为300/10×3=90(万元)。同时增加长期投资计税基础90万元。(若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则不属于税收上的股息、红利收入。)会计处理:甲企业在备查账簿中登记所增加的股数,不进行账务处理。4、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企业利息收入金额,应当按照有关借款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确定(合同利率)。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免征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的债券投资在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利息收入。对于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票面利率计算的应收未收利息收入,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即借记“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例:永安公司于2013年1月1日按面值购入甲公司当日发行的2年期债券一批作为长期投资,债券面值为200000元,票面年利率4%,该债券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