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会计核算、支付结算与清算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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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二山西省会计核算、支付结算与清算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条为保证我省现代化支付系统的稳定运行,维护正常的支付结算、清算秩序,保障资金安全,及时了解全省支付结算、清算工作情况,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确保支付结算、清算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山西省各级人民银行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条会计核算、支付结算与清算重大事项报告的范围(一)现代化支付系统、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全国联行系统(手工)和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各系统)日常运行情况和各系统在运行中因技术、业务及其他原因造成影响业务正常处理的异常情况和重大故障。异常情况是指各系统因硬件、软件、网络等出现故障或操作失误,导致系统部分功能出现异常,不能正常处理业务,但经过维护,短时间内能够恢复正常业务处理的情况。2重大故障是指各系统因硬件、软件、网络等出现故障或操作失误,导致系统全部功能出现异常或瘫痪,短期内不能恢复正常业务处理或无法启用的情况。对现代化支付系统日终清算账户头寸不足,致使同城票据交换等净额资金无法清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应按规定对其提供高额罚息贷款。(二)会计联行案件会计联行案件是指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盗窃、挪用人民银行或客户资金的犯罪行为。(三)重大业务差错重大业务差错是指单笔金额50万元以上的转账业务差错,以及单笔金额10万元以上,涉及两家以上开户银行、社会影响较大的同城清算和联行业务差错。(四)重要会计核算印章、编押机、密押卡、密钥、重要空白凭证及相关保密资料等重要会计用品的丢失。(五)辖区内发生的重大支付结算纠纷、支付工具诈骗案件等。(六)认为有必要向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四条会计核算、支付结算与清算重大事项报告的要求(一)支付系统运行情况月度报告:包括现代化支付系3统运行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处理结果,以及对业务处理和系统运行的建议等。要求于月后3日内以书面报告报出。(见附表)(二)各系统运行中因突发情况影响业务正常处理或引发重大故障的,应遵循“先报告、后处理”的原则,除按总行制定的有关规定、办法及各系统应急预案立即进行相应处理外,由系统使用单位在当日立即报告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支付结算处,并根据事件的进展和处理情况及时续报,发现原报告有重大出入的,要及时更正。事后要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问题描述、问题发生造成的后果、问题初步分析及处理意见或建议等。同时,各单位应建立系统故障台账,对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记录、跟踪和汇总统计。(三)对辖内发生的会计联行案件、重大业务差错和重要会计用品丢失的情况,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应立即报告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支付结算处。事后要形成书面报告,各市辖内的情况,由各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会计财务科报告。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发生重大支付结算纠纷、支付工具诈骗案件应立即报告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支付结算处。事后要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主要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处理结果等。4第五条各系统运行单位支付结算与清算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是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年度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协调行内和辖内县支行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对要求报告的支付结算清算重大事项,未及时按要求上报或故意隐瞒不报的,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将进行通行批评,并视事件严重程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七条各系统运行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第八条本制度由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支付结算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5附表:填报单位:(章)填报日期:系统月份业务情况月报表运行情况及主要问题:处理结果:建议:主管意见:查询: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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