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范例3篇【参考指引】此文档资料“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范例3篇”由三一刀客网友为您精编整理,供您阅读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下载吧!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规定1经济责任审计是通过审计的手段检查和评价被审计人经济责任履行的情况。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被审计人的经济责任是其行使经济职权所应承担的责任,个人经济职权的内容有多广泛其承担的责任就有多大。因此,在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内容不仅包括国有企业的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同时还包括国有企业其他经济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一、审计的主要内容(一)企业会计资料真实性企业会计信息可靠,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企业领导人员对本企业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因此,对企业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审计是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审计的主要内容:一是会计资料本身的真实性、完整性,包括有无截留国有收益或虚列成本费用设立账外账、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会计制度,合并范围是否完整、政策运用是否恰当。二是盈亏真实性问题。重点关注企业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等确认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调节利润的问题。三是关注企业的资产质量,重点关注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合规性,是否存在数额较大的潜在损失或不良资产。四是参照国资委颁布的《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标准,对比分析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前后投入产出能力指标(成本费用率);营运能力指标(流动资产周转率);盈利能力指标(净资产收益率);偿债能力指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以及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指标,客观评价企业的经营业绩。(二)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现代企业的内部控制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和监督等八项要素,其中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中的决策控制以及监督中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健全性与有效性,是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重点关注企业是否建立了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为主体的法人治理机构,其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实行运行效果如何。同时应关注企业是否存在管控手段单一或由于管理层级过多,链条过长导致企业运营权利分散,对下属单位管理失控等问题。(三)企业重大经济决策企业重大经济决策事关企业的发展。包括:企业重大投资、企业项目投资、重大资本运作、大额采购(含工程招标)业务、大额资金运作(含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资金拆借和资金担保)等。重大经济决策审计要在把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经济决策事项总体情况的基础上,针对企业实际情况,结合决策事项的资金量和性质,按照重要性原则进行审计。重大经济决策程序规范且达到预期效果,应予以肯定。如果企业重大经济决策程序正常且操作规范,但决策失败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以客观公正的进行评价。对审计中发现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决策程序,擅自作出重大决策,导致经济损失的,要分清责任,如实披露和评价。(四)国家宏观政策贯彻落实和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情况国有企业在积极参与市场竞争的同时,还要遵守市场“游戏规则”和社会公德,遵纪守法,诚信守用。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包括产业调整等一系列宏观经济政策,应关注企业配合重点产业调整提出的配套制度、措施和项目安排,是否符合调整经济和转变发展方式要求,企业是否按规定淘汰落后产品、产能,是否能够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同时,关注企业领导人员是否存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损害国有权益的行为,是否在职权范围内谋利甚至索贿等问题。二、审计的思路和方法(一)以问题为导向的审计思路和方法以问题为导向的审计思路是指以国有企业暴露的突出问题为线索,进行追踪分析、查证,不仅可以查出问题的形成原因,指出国有企业在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的薄弱环节,从而分清离任领导人员的责任,进而又可以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利于下任领导提高管理控制水平。这种思路通常可以使用于国有企业在环境方面发生的重大事故和已经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以问题为导向的审计方法是指审计人员以现存问题入手,进行调查取证,从大问题追到小问题,从表面问题追到潜在的深层次的问题,从外部问题追到内部问题,并按问题轻重主次排列分析,通过外因找到内因,找出问题的主要方面,明确问题的性质和经济责任。进而针对引发问题的因素,进一步提高消灭隐患,加强控制,改善管理。(二)以风险为导向的审计思路和方法风险导向审计模式是审计人员以规避、控制和防范审计风险为出发点,确定审计性质、范围和时间的一种审计思路。寻求高风险的审计事项,将有限的审计资源重点分配到风险较高的被测试事项上,使重大的差错和弊端都被揭露出来,使审计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以风险导向审计模式为核心的审计方法要求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环境与经济活动进行风险分析,以降低审计风险为出发点,规划审计工作,妥当安排审计力量和计划重点审计的领域,并在现场进行实质性测试时,对各种风险因素进行关注和评估,收集可靠的审计证据,在审计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时,对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予以评价,得出合理的审计结论。其操作程序如下:一是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前,应开展审前调查,向纪检、监察、上级管理机关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有关情况。即国有企业的环境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管理风险等固有风险因素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确定审计的风险所在,针对不同的情况选择不同的审计程序。二是在审计过程中,通过实施审计获取审计证据。具体内容如下:根据评估得出的不同的风险程度,为每一重要事项拟定不同的查账方法;拟定审计程序以供符合性测试及实质性测试之用,执行内部控制测试,评价控制风险;根据控制风险水平决定实质性测试的高低,执行实质性测试。三是实行审计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审计复核,对重大和疑难问题坚持集体研究处理;以审计查明的事实为依据,注意分清责任界限,分析问题产生的主客观原因,客观评价企业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对于企业领导干部在经济管理活动中存在的普遍性和规律性的问题,要加强综合分析,寻找问题产生的原因,找出规律性。着力于制度上、体制上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法。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以下简称两办《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第二章审计对象第五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含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第六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主要领导干部;(二)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区公所等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三)政府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等的主要领导干部。第七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第八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中央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二)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三)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四)政府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等的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五)上级领导干部兼任有关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六)党委、政府设立的超过一年以上有独立经济活动的临时机构的主要领导干部。第九条两办《规定》第三条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企业,下同)的法定代表人。根据党委和政府、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的要求,审计机关可以对上述企业中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第十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遇有干部管理权限与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不一致时,由对领导干部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部门与同级审计机关共同确定实施审计的审计机关。第十一条部门、单位(含垂直管理系统)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规定3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11]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0]32号),深入开展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合国税系统实际,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国税发[2009]109号)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意见2010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以下简称《规定》),2011年5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意见》(审经责发[2010]92号)。为贯彻落实好《规定》及其实施意见,推动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规定》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定》的颁布施行,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建设、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充分肯定和高度重视,对于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经济责任意识、完善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促进惩治和预防领导干部腐败体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税系统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党和国家赋予的重要职责。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规定》的必要性、重要性、紧迫性,增强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自觉性、积极性、主动性,切实担负起职责,把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作为推动税收事业科学发展、加强干部监督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抓手,认真研究解决当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把《规定》提出的新要求落到实处,推动国税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国税系统各级主要领导要依法依规自觉接受、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