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的意义3篇【参考指引】此文档资料“司法救助的意义3篇”由三一刀客网友为您精编整理,供您阅读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下载吧!司法救助的意义1国家司法救助是指国家向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而生活面临击破困难的当事人、证人(限于自然人)等即时支付救助金。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中将诉讼费用缓交、减交和免交称为司法救助,有学者认为,应将此类救助称为诉讼费用救助。现行国家司法救助为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救助申请人只进行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我国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本原则国家司法救助应当遵循如下基本原则:公正救助。即遵行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申请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及时救助。即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办案机关应根据申请人申请或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法院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人,无论其户籍所在地是否属于受案法院辖区范围,均由案件管辖法院负责救助。在管辖地有重大影响且救助金额较大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上下级法院可以进行联动救助。对于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就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减免相关诉讼费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对于未纳入国家司法救助范围或者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后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办案机关协调其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纳入社会救助范围。救援金司法救助金最高为当地36个月平均工资司法救助的意义2检察机关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受刑事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一种辅助性救济措施。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制度,是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一项制度,也是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细胞之一。该制度最早起源于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早在2007年刑事申诉检察工作要点中首次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点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机制”。2009年中央八部委出台了《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标致着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全面推开。到2016年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标致着检察机关在过去刑事被害人救助探索的基础上,正式确立了司法救助制度。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越来越多的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领域,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因案件无法侦破、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不断增多。有的由此引发当事人反复申诉上访甚至酿成极端事件,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国家司法救助,将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既彰显党的民生关怀,又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近年,我院司法救助工作在市院和县委的领导下,逐年提升,成效日益显著,解决了一些急需救助人员的困难,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提升了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和为民形象。但在工作实践中,依然还存在一些影响司法救助作用发挥的问题。笔者现就我院司法救助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一些初步探索的对策建议。一、我院司法救助的基本情况2015年以来我院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9件9人,发放司法救助资金7.9万元,其中2015年救助2人、2016年救助3人、2017年救助4人。9人中有4人因刑事案件死亡(其中有3人因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死亡);有2人因刑事案件致使财产遭受损失;有2人因刑事案件致使精神和身体受到伤害;有1人因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上述9人均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因案件的发生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二、司法救助存在的问题(一)启动救助的方式单一。办理的9起司法救助案件,均是我院依职权发现的,无当事人主动申请救助的案件。存在上述问题,最主要是办案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被害人的家庭情况、经济状况掌握不全面,或未告知有可能需要救助的当事人有申请司法救助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说明我们在司法救助宣传的力度上不够,致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根本不知道还可以通过司法救助的途径来寻求帮助。(二)内部配合协作不够。院各业务部门因职能不同,对司法救助工作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也不尽相同。由于牵头司法救助工作的控申部门不直接办案,往往需要办案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对发现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线索及时移送给控申部门。由于信息不对等,有时会出现案件承办人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未告知控申部门,控申部门不能及时甚至未能掌握该救助线索,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出现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被遗漏的情况。(三)救助资金审批周期过长。检察院从启动救助程序一直到救助金拨付到位,往往需要经过审核救助对象条件是否符合、实地调查、询问当事人、制作报告、领导审批、报县委政法委审批、财政拨付审批、财政拨付、发放等一系列手续。当然必要的救助审核是必须的,是确保司法救助工作公平公正的必然要求。但在实践过程中往往出现财政拨付审批及拨付不及时的问题,审批周期长达一至两个月,耗时较久,不能及时解决被救助对象的燃眉之急。(四)救助力度不足。《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及《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中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具体救助标准,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工资总额之内。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严格审核控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目前,我县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309元,若按照上述救助标准,救助一例普通被救助对象,折中按18个月算,给予的救助款是95562元(当然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更不说还有家庭条件十分困难,需要加大救助力度的情况。在实际工作中,我院确定的救助额度远远低于上述救助标准规定。从救助的9人来看,最高发放的救助金是2万元,最低发放的救助金是0.2万。救助力度的不足,主要是我院在开展救助工作时考虑到本县财政资金紧张的因素,对救助资金核定放低了救助标准。(五)救助方式单一。目前,我院司法救助仅限于经济救助上,且系辅助性救助,只能解决当事人当前困难,对于真正帮助被救助者摆脱困境,尚有一段距离。因此,在救助方式的多元化方面,还需继续探索。三、对策及建议(一)加大宣传和告知力度。采取各种方式,运用多种载体,向广大群众宣传司法救助政策,让更多的人了解司法救助的对象、适用范围、条件、途径等信息,增加群众对司法救助的知悉度。同时,各办案部门要在办案的过程中,增强告知意识,及时告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有提请司法救助的权利,从而提高司法救助制度的知晓率。(二)加强部门联动,缩小救助审批周期。针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救助资金审批程序过于繁琐、周期过长、资金到位较慢的情况,建议制定相关制度,明确规定相关职能部门对司法救助审批的时限,以提高救助工作的效率,有利于救助对象的困难能得到及时解决。(三)增设司法救助专项经费。建议司法救助专项经费可通过多种途径筹措。一是财政机关应将司法救助资金列入每年预算,统筹安排,并根据实际需要作动态化调整;二是中央财政通过政法转移支付,对地方所需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予以适当补助;三是可吸纳社会广泛参与资金筹集,鼓励个人、公司、企业和社会组织捐助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从而保证办理司法救助案件的正常开支和提高救助的力度。(四)积极探索司法救助的途径和办法。积极探索多元化司法救助模式:一是加强内部协作配合。与本院其他业务部门加强沟通联系,促进业务部门在履行检察职能过程中,对发现的司法救助线索能及时提供并移送控申部门,确保司法救助程序能及时启动,最大限度发挥功效;二是加强外部协作配合。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民政以及群团组织等的沟通协调,争取对司法救助的理解和支持,从而多渠道掌握救助线索和整合各种救助资源,全方位地开展救助工作;三是多措并举救助。司法救助不仅仅局限于现金救助,还可以采取帮助解决低保、协调发放相关补助、支付应急医疗费用、协调减免被救助人子女的学费等多种救助措施,开展全方位、立体式的救助。(五)提高检察干警的工作责任感。提高各办案部门对司法救助工作重要性认识,增强移送线索和发现司法救助线索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同时将司法救助纳入工作考核内容,对遗漏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实行否定性的绩效考核。四、结语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是履职过程中的一项新的工作要求,体现了检察机关在民生保障工作中的新作为,这项工作还有待进一步探索和开展。[参考文献][1]彭丽风.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建构研究[D].宁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03.[2]王永东,王少华.浅谈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EB/OL].北大法律信息网,2012-9-30.司法救助的意义3我院将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相结合,创新推进“1+N”联合救助立体模式,通过三级联动、精准救助、多元救助,尽最大能力救助刑事被害人。2019年以来,共受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12件,办结10件,救助刑事案件被害人28人,发放司法救助金万元。三级联动,应救尽救,形成强大救助合力。我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采取省、市、区(县)三级检察院联合救助模式,上下贯通、一体救助,形成司法救助合力。在实际办案中,首先由我院作为基层检察院收集司法救助案件的具体情况、救助现状、家庭情况等基础信息,层报市检察院、省检察院,精准把握救助范围、救助标准和救助条件,再由省检察院指导、协调两级或三级检察院开展常态化联合救助工作。2018年,小雨(化名)两次受到侵害,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严惩。在审查起诉期间,我院了解到小雨患有严重智力残疾,且系未成年人,其家庭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全家依靠其父亲打零工维持生计,家庭生活十分困难。据此,我院立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并报请郴州市检察院决定两级院联合救助,在一个月时间内迅速办结该案,对其发放救助金3万元。精准救助,深度融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院提高政治站位,将国家司法救助融入到社会综合治理和服务保障脱贫攻坚的工作大局之中。在办案中,我院在保证办案质量和办案效果的前提下,念好“多、快、好”三字诀,采取主动告知、主动协助、主动调查的“三主动”举措,保证了救助案件的快速办理,有效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与精准扶贫工作深度融合,为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的困难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救助。在救助的28名刑事被害人中,贫困户有24人,其中精准扶贫对象6人,未成年人3人,残疾人5人。多元救助,实时跟进,确保救助效果最优最佳。司法救助案件错综复杂,当事人的困难程度各不相同,单一性的政府救助往往难以全面覆盖困难群众的需求。我院积极营造共同救助大格局,拓宽救助渠道,通过法律援助、社会保险、民政救助、教育基金、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等救助形式,广泛发动慈善机构、民营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司法救助,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效融合。在开展司法救助的同时,我院扎实做好个案的实时跟进和后续跟踪,确保救助效果最优最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