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比较1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之比较思路一、概念介绍(一)法务会计(二)司法会计二、比较(一)联系(二)区别三、小结一、概念介绍(一)法务会计会计法学是研究会计法律产生与发展规律的科学,其侧重点在法学上。而法律会计学是研究与法律相关的有关会计学问题的一门学科,是会计学与法学(主要是证据学)交融所产生的边缘学科,其侧重点在会计学上。法务会计正是后者的一个分支。1998年3月4日,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在香港专门召开了全球性的研讨会,其主题是:舞弊与法务会计。在这次研讨会中,他们首先将法务会计定义为:通过对财务技能的运用以及对未决问题的调查方法,将证据规则与此相结合的一种会计学科。作为一种学科,它主要处理财务事实与企业问题的关系,并运用于法律上的鉴定。在解释这一定义时,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务会计合伙人乔奈顿·鲁汶这样说:法务会计与其他会计形式的最大区别就是会计所执行的工作及报告,都是为法庭所服务的。通过法务会计,将有助于他们了解和解决与会计有关的损失,特别是金额方面的损失。对法务会计的概念,李若山教授认为“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与调查技术,针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直接的专家性意见或者在法庭上作证的一门新兴行业。盖地教授则认为法务会计“从实务角度定义,是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会计资料为凭据,处理涉及法律法规的会计事项,或者以法律法规和相关会计知识审查、监察、判定、裁定、审计受理案件、受托业务。从学科角度讲,法务会计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融会计和法学于一体的一门边缘交叉学科”,并以该概念为基础将法务会计分类为税务会计、保险赔偿责任理算会计、海损事故理算会计、社会公正会计、物价理顺会计、基金会计和司法会计一。(二)司法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司法会计的定义较为统一,“司法机关在涉及企事业单位会计业务案件的侦查审理中,为查明案情,对案件中所涉及的会计一问题进行鉴定的法律诉讼活动(2000年盖地)。事实上,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来源于同一个英文词组Forensicaccounting,意义相仿的译文还有法庭会计、诉讼会计,均指专业的会计人员为司法机关在侦查、审判过程中为与会计相关的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它与物证技术学、法医学、司法工程学等同属于司法科学,在司法实践活动中,还称作司法会计鉴定。二、比较(一)联系从字面上我们不难看出,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共同之处在于:1、两者都是会计学与法学的边缘学科。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既不是单纯的会计学分支,也不是单纯的法学分支,而是两者的结合体。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务操作,都需要操作者有较强的会计理论知识和尽可能多的法律常识。2、两者都是为法庭的诉讼活动服务的。法务会计人员与司法会计人员工作的最终价值都是在法庭上体现出来的。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法官能够根据自己提供的报告对整个诉讼案件做出公平、公正、合理的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确保社会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经济的腾飞保驾护航。3、两者都是为国际组织开展同舞弊与腐败活动作斗争所采取的重要措施。舞弊和腐败行为已成为破坏和削弱国家民主体系与经济增长的“社会顽疾”。它存在于世界各国,乃至国际组织的各个领域,几乎到了无时不在,无处不在的地步。所以,世界各国的最高机关,包括审计组织也把防止和侦破舞弊与腐败行为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职能正在于此。(二)区别1、产生的时间不同。国际法务会计最初产生于二十世纪70年代末的美国。直到90年代末才在美国有了较强的理论基础,并逐渐被人们所重视。而司法会计是随着司法活动的产生而产生的,二十世纪50年代欧美国家部分高校的法学教育中就已开设了“司法会计”课程,国内部分高校的法学专业已开设了相关课程。2、本质不同。法务会计是一种会计服务活动,而司法会计是一种司法鉴定活动。也就是说,虽然两者都属于会计学与法学的边缘学科,但前者更侧重于会计学,而后者更侧重于法学。3、会计主体不同。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主体都可以是公检法内部配备有法务(司法)会计人员的技术部门、中介机构、财会科研机构。不同的是法务会计的主体还包括企事业单位中具有法务会计资格的财会人员和具有法务会计资格的自然人;而司法会计的主体则应该包括具有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的自然人。4、执行者立场不同。法务会计人员是站在为当事人(通常是作为被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的立场上,提供有利于自己当事人的证据;司法会计人员是站在独立的向法律负责的立场上鉴定证据。5、行为目的不同。法务会计人员提供会计学证据,以利于自己当事人,并作减轻或免除责任的辩护;司法会计人员鉴定司法活动所需证据,以使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6、作用时间不同。法务会计活动发生在诉讼活动的前、中、后;司法会计活动只发生在诉讼活动中。7、作用场合不同。法务会计活动主要出现在民事赔偿案件中;司法会计活动广泛出现在刑事、民事及行政诉讼案件中。8、作用结果不同。法务公计人员向法庭提供有利于自己当事人的证据,并出具法务会计报告(不具法律效力)。法务会计报告没有固定格式,但它应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根据的会计资料,所运用的计算公式、计算方法等,以充分说明其合法性、客观性和公允性,报告中应有比较明确的结论。但当占有资料不充分或资料很少时,“报告”在陈述理由后,也可以得出无法作出明确结论的“结论”。法务会计报告不是法律裁决书,因此,不能使用法律中的定性概念,而应使用会计专业术语,以保持法务会计报告的客观性、独立性。而司法会计人员必须出具有法定证据效力的司法鉴定书,一般地,它应有固定的格式,列明所运用的会计方法等,并得出明确结论。三、小结通过对法务会计和司法会计二者间上述诸多重大分歧的剖析,可以看出,尽管它们之间存在有一些共同点,如二者都是会计和法律的边缘学科;活动目标相同,服务于法庭诉讼,维护司法公正;对从业人员有共同的业务素质要求,需要具备法律知识和会计知识;同时是近年来与财务舞弊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措施等,但从根本上而言,法务会计(学)和司法会计(学)却鲜明地展示为性质各异、难以混淆的两类独立的活动和学科。对于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分立说,不少学者提出了异议,主张二者的统一。他们争辩道,虽然英美和大陆法系在诉讼理念方面的若干差异使法务会计和司法会计在外部形式上存在着一些不同表现,实质上二者是等同的概念,应该予以统一的名称,以避免造成无谓的学理混乱.总体看来,统、分两说虽然都不无一定的道理,却难免失之偏颇。我们认为采取折中的策略或许更为可行,即对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名称上应予统一,学科上仍可分立。1.名称上应予统一为“法务会计(学)”2.学科上应依法学和会计学分立处理1.名称上应予统一为“法务会计(学)”分立说关于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二者指称对象殊异的观点不尽合理,且与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现实不尽相符。因经济形势的需求,随着“法务会计”在职能方面从诉讼协助扩张至舞弊审计,司法会计无疑也应作出相应调适拓展,以覆盖这些非诉讼事务。分立说为论证自己的观点,凸显“法务会计”的独立性,武断地将司法会计局限于传统诉讼事务领域,仅仅依凭会计视角撇开法律维度,漠视后者对于当代财经舞弊现象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规制的效能,无疑是一种不智之举。即便从辞源上来说,英美法系的“forensicaccounting”所指涉的舞弊审计业务也是当代新兴产物。鉴于现代市场经济形式的共通性,以及当前的经济全球化趋势,没有充分的理由可以说明在大陆法系的“judicialaccounting”中,这些非诉讼事务应隔绝为一个例外,而与之无关。“forensicaccounting”和“judicialaccounting”历史上的若干差异可以作为二者称谓不同的缘由,因为它标志着不同法系理念下对于诉讼协助功能的程序要求,但是这与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是否为两个性质迥异的学科不甚相干。因此,当司法会计扩展至与法务会计指称同一经济司法活动时,将二者合并同化,同时采纳内涵更为丰富的法务会计作为合并后的统一称谓,显然顺理成章。有如董楠所言,当前明确现行的司法会计为我国今后法务会计的发展环节和重要组成部分,将会使法务会计的发展更为适应我国经济和法律环境,进而推动我国经济体系和法律制度的发展。2.学科上应依法学和会计学分立处理统一说关于学科归属的单一性看法也存有过于简化的嫌疑,抹杀了基于同一研究对象采用多学科观察视角的可能。统一后的法务会计不宜为单一学科的称谓,而应是同一经济司法活动如诉讼协助、舞弊审计等的名称。对这些研究对象,法学和会计学可以也应该从各自的专业理论角度作出种种相关但不相同的阐释和理解,以获取有关这些对象的更较完整全面的认知。换言之,法学下的“法务会计”与会计学下的“法务会计”不宜完全等同。从这些资料里可以清晰看出,会计学和法学对于同一研究对象存在着不尽相同的理论处置,前者侧重财经理论和技术,后者则偏向法律程序和技术。基于当代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现实与司法会计或法务会计在职能方面的趋同大势,将二者合并,采用含义更丰富的“法务会计”术语,作为合并后的统一称谓顺理成章。但法学和会计学二者专业倾向上不同,依学科分立处理亦在所难免。

1 / 26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