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涉及的主要财务会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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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陈高勇破产管理人涉及的主要财务会计事项2012年12月6日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13575776126cgycpa@126.com提纳一、破产法定义二、债务人财产三、破产债权四、债务追收方法及过程五、出售资产过程六、破产管理人主要职责七、企业重整服务八、破产清算会计处理九、案例分析3一、破产的定义:所谓破产,是指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权人通过一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并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解散。(GoBankrupt)拉丁文原意是失败的意思破产程序的本质:概括执行拒绝个别清偿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人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表示其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其强调的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外部客观行为,而不是债务人的财产客观状况。5第三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是指债务人的实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通常所说的“资不抵债”或“债务超过”。资不抵债的着眼点是资债比例关系,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财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影响债务人清偿能力的因素,计算债务数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债务总额之内。但是考虑到资产负债表反映的企业资产价值具有期限性和不确定性,在其由企业自行制定的情况下甚至可能存在严重的虚假情况,因此应当以债务人的真实财产数额为基础,如果当事人认为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记载的资产状况与实际状况不符,应当允许当事人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推翻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的结论。6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破产法的创新与突破一、适用范围扩大二、引入管理人制度三、引入重整制度四、重视债权人自治五、规制破产不当行为六、强化破产责任七、担保债权优先于职工债权八、规定金融机构破产程序九、首提跨境破产问题10二、债务人的财产(一)债务人财产的概念和特征:1、债务人财产概念: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财产没有本质区别,只是两者所处的时间段不同,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破产财产:依照破产程序分配给破产债权人的破产企业的所有财产。是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可用来清偿债务的财产。根据2006年8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12(二)国有企业的财产问题。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和历史原因,国有企业所有权归国家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国企只对财产享有经营管理权。但于特定时代,企业成为企业法人是依靠这些财产,并以这些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故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也算是破产财产。但有些财产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如铁路,武器,弹药以及国家无偿划拨的土地等不属于破产财产。二、债务人的财产13(三)债务人财产的例外(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2)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3)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4)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5)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6)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二、债务人的财产(三)债务人财产的例外(7)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8)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9)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10)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11)破产企业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益、福利性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能作为破产财产分配;(12)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管理人取回。三、破产债权16三、破产债权(一)破产债权的概念和特征破产债权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能够通过破产分配由破产财产公平受偿的财产请求权。(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2)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17三、破产债权(一)破产债权的概念和特征破产债权是《破产法》上的请求权,必须具备《破产法》规定的条件:(1)是基于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因而产生的请求权。(2)破产财产申请受理后产生的债权不是破产债权,符合《破产法》有关规定的可成为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3)依法申报并得到确认的请求权。(职工工资等劳动债权无须申报)A、破产债权的构成:(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2)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3)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付款人或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付款或承兑,因此所产生的债权为破产债权,付款人或承兑人为债权人。B、破产债权的排除(不得作为破产债权)(1)债权人因参加破产程序而支出的费用;(2)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3)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C、相关规定:(1)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2)计息的破产债权,计算到破产申请受理之日止;(3)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20三、破产债权(二)共益债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21三、破产债权(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四)担保债权优先职工债权对于担保债权和职工债权的清偿顺序问题,新破产法采取了“新老划断”的办法,规定在新法公布以前出现的破产,职工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破产人无担保财产不足清偿职工工资的,要从有担保的财产中清偿。在新破产法公布后,将优先清偿担保债权,职工工资和其他福利从未担保财产中清偿。这一独创性规定,和中国国情密切相连。(五)债权的审核确认1、管理人接受申报收到债权申报材料登记造册编制债权表由管理人保管,供利害关系人查阅(五)债权的审核确认2、债权的核查确认(1)债权人会议要对债权的真实性进行核查。(2)管理人接受债权申报时审查主要——债权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他没有权利也没有能力对某些债权的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3)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有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五)债权的审核确认3、债权异议处理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如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当事人的确认应当依据争议债权的内容和争议当事人来确定。四、债务追收方法及过程(1)通过协商达至还款(2)通过法院诉讼程序回收欠款注:在处理债务人的同时,有关担保人亦一并处理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专属管辖。与债务人商讨还款研究还款方案报债权人委员会达成和解协议监督债务人履行和解协议发《偿还财物通知书》处理债务人异议法院裁定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法院裁定中止/终结执行贷款档案重整还款责任履行完毕报债权人委员会债务追收方法了解债务人的实际还款能力及是否有诚意协商还款;找出债务人可处置的资产或收入来源,通过法律手段查封,迫使还款;通过地方政府,协助债务人解决自身困难,以改善其还款能力。五、出售资产过程理顺产权了解出售限制价值评估制定出售方式进行招商定价及确定买受人签订转让协议办理交接手续财产变现遇到的难题破产清算中可能遇到下列难题:产权不清对部分主要子公司的股权,是以系内其它子公司的名义持有子公司的主要资产没有产权证、土地出让金未缴交等问题他人财产的界定他人财产不属于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子公司存在账外负债需在出售前理清子公司的账外负债金额,否则会减少出售收入财产估值问题财产变现需注意的问题理清产权问题,否则清算组不能处置有关资产;对子公司进行财务审查,找出账外负债,否则会高估出售收入;了解出售标的特性及状况,制定合适评估方法和出售方式,否则不能实现最高转让价。六、破产管理人主要职责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第一百二十一条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1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破产法律服务的主要法律依据六、破产管理人主要职责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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