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会计第5章关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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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关税会计第一节关税概述第二节关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第三节关税的会计处理第一节关税概述一、关税的概念与特点(一)关税的概念关税是海关代表国家,按照国家制定的关税政策和公布实施的税法及进出口税则,对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所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二)关税的作用(三)关税的种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关税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1.按货物、物品的流向分类(1)进口关税。它是指海关在外国货物进口时所课征的关税。(2)出口关税。它是指海关在本国货物出口时所课征的关税。2.按征收目的分类(1)财政关税,亦称收入关税。它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课征的关税。财政关税的税率比保护关税低。(2)保护关税。它是以保护本国经济发展为主要目的而课征税,保护关税主要是进口税,税率较高。3.按征税标准分类可以分为从量税、从价税、复合税和滑准税,其中从量税、从价税是关税的基本计算方法。4.按约束程度分类(1)自主关税,又称国定关税。(2)非自主关税。(3)协定关税。5.按差别待遇分类可以分为普通关税、优惠关税、特惠关税、差别关税、特别关税(亦称加重关税,如反补贴关税、反倾销关税等)。(四)关税的特点1.纳税上的统一性和一次性2.征收上的过“关”性3.税率上的复式性4.征管上的权威性5.对进出口贸易的调节性二、关税的纳税人与纳税范围(一)纳税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二)纳税范围关税的纳税范围(对象)是进出我国国境的货物和物品。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物品包括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和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入我国国境的个人物品。三、关税税则、税目和税率(一)关税税则、税目关税税则又称海关税则。它是一国对进出口商品计征关税的规章和对进出口的应税与免税商品加以系统分类的一览表。(二)关税税率1.进口货物税率2.出口商品税率3.暂定商品税率四、关税的优惠政策(一)法定免缴关税的货物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4.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5.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二)法定酌情减缴或免缴关税的货物1.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缴关税。2.法律规定的其他免缴或者减缴关税的货物,海关根据规定予以免缴或者减缴。(三)特定减免关税的货物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减缴或者免缴关税,以及临时减缴或者免缴关税,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节关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一、关税完税价格的确认(一)进口完税价格的确认1.完税价格与成交价格《关税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符合本条第三款所列条件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该货物不予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2)该货物的成交价格没有因搭售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而无法确定;(3)卖方不得从买方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有收益但能够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调整;(4)买卖双方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有特殊关系但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2.计入完税价格的费用(1)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2)由买方负担的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的费用;(3)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4)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5)作为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6)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获得的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的收益。3.不能计入完税价格的费用(1)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2)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3)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4.估定的完税价格(1)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2)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3)与该货物进口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将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给无特殊关系买方最大销售总量的单位价格,但应当扣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项目;(4)按照下列各项总和计算的价格: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该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5)以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5.以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按海关审查确定的该货物租金作为完税价格。纳税人要求一次性缴纳税款的,可以选择按照《关税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估定完税价格,或者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6.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保险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7.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8.减税或免税进口的货物需予补税时,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申请补税时实际已使用的时间÷(监管年限×12)〕(二)出口货物关税完税价格的确认《关税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应当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出口关税不计入完税价格。”(三)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陆运、空运和海运进口货物的运费,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运费无法确定或未实际发生,海关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同期运输行业公布的运费率(额)计算。陆运、空运和海运进口货物的保险费,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保险费无法确定或未实际发生,海关应当按照“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保险费。二、关税的计算方法应纳关税的基本计算公式应纳关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由于关税分从价、从量、复合和滑准四种计税方法,因此,关税基本计算公式应具体分为:1.从价税计算方法应纳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2.从量税计算方法应纳关税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3.复合税计算方法应纳关税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4.滑准税计算方法它是预先按照商品市场价格的高低,制定出不同价格档次的税率,然后根据进口商品价格的变化而升降进口关税税率的一种计缴方法。一般是随着进口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呈反方向变动,即价格越高,税率越低,税率为比例税率。5.选择税与季节性关税6.报复性关税的计算方法7.反倾销关税计算方法三、进出口关税从价计征关税的计算(一)进口货物关税的计算⒈CIF价格(成本加保险及运费价格)。以我国口岸CIF价格成交或者与我国毗邻的国家以两国共同边境地点交货价格成交的,分别以该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方法如下:完税价格=CIF进口关税=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税率【例5-1】某进出口公司从日本进口甲醇,进口申报价格为CIF天津USD500000。当日外汇牌价(中间价)为USD100=¥600;税则号列29051210,税率5.5%。先计算出甲醇的完税价格:USD50O0OO×6=3000000(元)再计算出甲醇应缴的进口关税:300000O×5.5%=165000(元)2.FOB价格(装运港船上交货价格)。以国外口岸FOB价格或者从输出国购买以国外口岸CIF价格成交的,必须分别在上述价格基础上加从发货口岸或者国外交货口岸运到我国口岸以前的运杂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若以成本加运费价格成交的,则应另加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完税价格=(FOB+运费)/(1-保险费率)【例5-2】某进出口公司从美国进口硫酸镁5000吨,进口申报价格为FOB旧金山USD325000,运费每吨USD40,保险费率3‰,当日的外汇牌价(中间价)为:USD100=RMB600。(1)计算运费:5000×40×6=1200000(元)(2)将进口申报价格由美元折成人民币:325000×6=1950000(元)(3)计算完税价格:完税价格=(1950000+1200000)÷(1-3‰)=3159478(元)经查找,硫酸镁的税则号列为28332100,税率为5.5%,计算该批进口硫酸镁的进口关税税额如下:进口关税税额=3159478×5.5%=173771(元)3.CFR价格(有时称CNF,成本加运费价格)以成本加运费价格(即含运费价格)成交的,应当另加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完税价格==CFR/(1-保险费率)【例5-4】某进出口公司从日本进口乙醛17吨,保险费率为0.3%,进口申报价格为:CFR天津USD306000,外汇牌价(中间价)为USD100=¥6。乙醛税则号列为:29121200,税率为5.5%。进口申报价格由美元折合成人民币=306000×6=1836000(元)完税价格=1836000÷(1-0.3%)=1841525(元)进口关说=1841525×5.5%=101284(元)以上三种术语均适用于海运、内河航运,三者之间的关系是:CIF价格=CFR价格+保险费=FOB+海运费+保险费在上述术语的基础上,为了适应包括海运、内河航运、空运及多种联运的需要,又发展为CIP、FCA和CPT三种价格术语。4.国内正常批发价格(1)不缴纳国内增值税、消费税或只缴纳增值税的货物(2)应同时缴纳国内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货物(二)出口货物关税的计算1.FOB价格出口货物关税完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完税价格==FOB/(1+关税税率)出口关税税额=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例5-6】某进出口公司出口5000吨到日本磷,每吨FOB天津USD500,磷的出口关税税率为10%。当日外汇牌价为:USD100=¥600。计算应纳出口关税。计算该批磷的完税价格:完税价格=5000×500÷(1+10%)=2272727(美元)将美元价折合为人民币完税价格:2272727×6=13636362(元)计算该公司应纳出口关税:应缴出口关税额=13636362×10%=1363636(元)2.CIF价格。出口货物以国外口岸CIF价格成交的,应先扣除离开我国口岸后的运费和保险费后,再按上述公式计算完税价格及应缴纳的出口关税。完税价格=(CIF价-保险费-运费)÷(1+出口关税税率)【例5-7】天津某进出口公司向新加坡出口黑钨沙5吨,成交价格为CIF新加坡USD4000,其中运费USD400,保险费USD40;计税日汇牌价(中间价)USD100=RMB600。计算应纳关税税额。完税价格=(4000-400-40)×6÷(1+20%)=17800(元)应缴关税=17800×20%=3560(元)3.CFR价格。以境外口岸CFR价成交的,其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完税价格=(CFR价-运费)÷(1+出口关税税率)4.CIFC价格(CIF价格加佣金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