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营业税会计营业税概述营业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营业税的会计处理第一节营业税概述一、营业税的纳税人营业税的纳税人:指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第一节营业税概述二、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三、营业税的纳税范围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均为营业税的纳税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税收行政管辖权的区域。具体情况为:①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②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收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③所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④所销售或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四、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五、营业税的税目、税率税目征税范围税率一、交通运输(已经“营改增”)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运输3%二、建筑业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3%三、金融保险业5%四、邮电通信业3%五、文化体育业3%六、娱乐业5~20%七、服务业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5%八、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5%九、销售不动产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5%营业税税目税率表六、营业税的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一)纳税期限1.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2.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二)纳税地点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3.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七、几种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一)兼营不同税目(税率)的应税行为。纳税人同时经营同属营业税范围的不同税目,由于不同税目营业额的确认方法、税率可能有所不同。因此,企业应分别税目(税率),分别设账,分别核算,分别计税(包括减免税)。凡未按要求核算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减免税的,不予减免)。(二)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的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三)兼营非应税项目的应税行为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行为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八、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一)营业税的减免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2)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3)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5)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6)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八、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二)营业税的起征点5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全额计算应纳税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缴营业税。第二节营业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一、营业税纳税义务的确认营业税纳税义务的确认,按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的当天;若向对方收取预收性质的价款,基本上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即按财务会计确认收入的时间为纳税义务的发生。特殊业务纳税义务的确认如下: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凭据的当天。3.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4.建筑业纳税义务的确认。5金融企业贷款业务应收未收利息纳税义务的确认。6.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之日。7.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营业收入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8.劳务费收入的确认。应向客户提供相关服务时确认收入。9.证券公司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10.转让著作权。二、应纳营业税的计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是按其营业额计税依据和规定税率进行计算的,基本计算公式如下:应纳营业税税额=营业额×营业税税率纳税人提供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时,或者纳税人发生无偿赠送房产的行为,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以下顺序核定其营业额:1.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销售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2.按纳税人近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销售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3.按以下公式核定计税价格: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例7-1】某房地产开发公司9月份发生以下业务:(1)将新开发的一栋花园洋房作家800万元换取一块土地的使用权。经税务机关认定,其作价明显偏低。经查,该撞花园洋房的开发建设成本费用为860万元,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当地开发地产的成本利润率为40%。(2)销售别墅两栋。第一栋别墅于当月10日实现销售,价款500万元;第二栋别墅于当月20日实现销售,价款600万元。计算该房地产公司当月应纳营业税。应纳营业税=「860×(1+40%)÷(1-5%)×5%」+(500+600)×5%=118.36(万元)三、特定业务营业税的计算(一)旅游企业营业税的计算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在境内的旅游,以全部收费额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食、宿、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例7-2】某旅游公司组团到青岛旅游,获得旅游收入80000元,其中代旅游者代付其交通费30000元,支付食宿费25000元。该公司本月应纳营业税额计算如下:(80000-30000-25000)×5%=1250(元)(三)建筑企业营业税的计算建筑施工企业营业税应在施工地自行完税。如果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总承包与分包制的,总承包人向建筑单位出具发票,发票金额为总承包合同中所规定的承包总收入;分包人向总承包人出具发票发,发票金额为分包合同中所规定的分包人。总承包人按照总收入扣除分包收入后进行差额纳税,扣除的合法凭证是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总承包人对分包人不负有法定扣缴营业税的义务,由分包人就其应分包收入自行缴纳申报。【例7-4】某产业开发集团是一个综合性公司,下辖具备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的A,B建筑队和两个建筑材料生产厂、一个装饰公司,各单位均为非独立核算单位。某纳税期发生相关经营业务如下:(1)A建筑队总承包一项工程,承包合同记载总承包额6600万元,其中:建筑劳务费4500万元,建筑装饰材料2100万元。A将总承包额的3000万元分包给某安装公司(具备安装资质),分包合同记载劳务费2000万元,建筑装饰材料1000万元。(2)装饰公司以清包工的形式承包福瑞公司的一项装饰业务,实际收取人工费140万元,辅助材料55万元,工程质量奖15万元。另外,福瑞公司提供设备50万元,提供材料40万元。(3)三年前将其中一栋房产抵押给银行,取得贷款500万元(期限3年,利率8%,抵押期间房产由银行使用以抵付贷款利息),现贷款到期,但无力还款,银行将抵押房产没收,双方核定房产价值为660万元。该产业开发集团应缴营业税计算如下:(1)纳税人以签订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符合条件(具备建筑业或安装资质;合同中单独注明劳务价款)的,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收入缴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收入缴营业税。A建筑队实际应缴营业税=(6600-2100-2000)×3%=75(万元)A建筑队自产材料应缴增值税=2100÷(1+17%)×17%=305.13(万元)安装公司应缴营业税=2000×3%=60(万元)(2)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其计税依据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材料价差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但可以剔除客户供材。对于建筑行业的甲方供材不可以比照清包工执行。集团清包工应缴纳的营业税额=(140+55+15)×3%=6.3(万元)(3)抵押期间房产由银行使用以抵付贷款利息,相当于将房屋出租,租金为应付的贷款利息,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缴纳营业税。集团房产抵押期间应缴纳的营业税额=500×8%×3×5%=6(万元)债务人将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抵债过户给债权人或经法院判决为债权人所拥有,按“销售不动产”税目或“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目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集团以房产抵债应缴纳的营业税额=660×5%=33(万元)(三)金融业营业税的计算1.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计算方法为: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实际成本=货物购入原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支付给境外的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和人民币借款利息3.金融商品转让、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的,以其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4.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营业额为手续费(佣金)类的全部收入。(四)保险业营业税的计算(1)初保业务,一般情况下,办理初保业务的营业额为纳税人向被保险人收取的全部保险费。(2)储金业务,营业额为纳税人在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的月利率。储金平均余额为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乘以50%。(3)保险企业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