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目标1.掌握车辆购置税和耕地占用税的概念,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款的计算。2.理解车辆购置税和耕地占用税的意义,特点,作用。3.了解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纳税地点,纳税环节的规定。第一节车辆购置税一、车辆购置税概述1.车辆购置税概念车辆购置税是以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的车辆为课税对象,在购买环节向购车者征收的一种税。车辆购置税于2001年1月1日开始在我国实施,是一个新税种,是在原交通部门收取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基础上,通过“费改税”方式演变而来的。车辆购置税基本上保留了原车辆购置附加费的特点。从性质上看属于直接税范畴。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2.车辆购置税的特点(1)征收范围单一。车辆购置税是以购置的特定车辆为课税对象,而不是对所有的财产或消费行为征税,范围窄,是一种特定的财产税。(2)征收环节单一。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课征制,只在消费环节。(3)征税具有特定目的。车辆购置税属于中央税,车辆购置税取之于应税车辆,用之于交通建设,其征税具有专门用途,可作为中央财政的经常性预算科目,由中央财政根据国家交通建设投资计划,统筹安排。(4)价外征收,不转嫁税负。3.征收车辆购置税的作用将车辆购置附加费改为车辆购置税,作为税费改革的突破口,有着极为深远的意义:(1)有利于规范政府行为,理顺税费关系,深化和完善财税制度改革。(2)有利于合理筹集财政资金,促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3)有利于调节收入差别,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4)有利于配合打击走私,保护民族工业,维护国家权益。二、车辆购置税的课征制度1.纳税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所谓购置是指购买使用行为,具体包括购买使用行为、进口使用行为、自产自用行为、受赠使用行为、获奖使用行为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如拍卖、抵债、走私、罚没等方式取得并自用的行为。2.征税范围车辆购置税以列举的车辆为征税对象,未列举的车辆不纳税。其具体的征税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3.税率我国现行的车辆购置税实行单一的比例税率,税率为10%。车辆购置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4.税收优惠(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车(铲车)、起重机(吊车)、推土机等工程机械。(4)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等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免税。(5)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购买1辆国产小汽车自用免税。(6)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税。(7)农用三轮车,自2004年10月1日起免税。(8)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减税。二、车辆购置税计算1.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1)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的确定(2)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的确定。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是指纳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或委托代理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即以非贸易方式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组成计税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或=(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3)其他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价格的确定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凡不能或不能准确提供车辆价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相应类型的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确定。(4)以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的确定。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应按照最低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最低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依据全国市场的平均销售价格制定。2.应纳税额的计算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适用税率(1)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例12-1】王某2012年购买一辆1.6升排量的小轿车自己使用,支付含增值税的价款175500元,另支付购置工具间和零配件价款1170元,车辆装饰费4000元,以及销售公司代收保险费5000元,支付的各项价款均由销售公司开具统一发票。王某计算王某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175500+1170+4000+5000)/(1+17%)=158629.30(元)应纳税款=158692.30×10%=15869.23(元)(2)购买自用进口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税率【例12-2】某外贸进出口公司去年2月从国外进口10辆某牌号的小轿车。该公司报关进口这批小轿车时,经报关地海关对有关报关资料的审查,确定关税完税价格为每辆20万元人民币,海关按规定每辆征收了220000元的关税,并代征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75157元/辆和消费税22105元/辆。由于业务工作的需要,该公司将一辆小轿车用于本单位自己使用。计算应纳的车辆购置税。组成计税价格=200000+220000+22105=442105(元)应纳税额=442105×10%=44210.5(元)(3)其他自用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人自产自用、受赠使用、获奖使用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凡不能取得该型车辆的购置价格,或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最低计税价格×税率【例12-3】某客车制造厂将一辆自产的某型号的客车,用于本厂的后勤部门使用,该厂在办理车辆上牌落籍前,出具该车的发票,注明金额55000元,并按此金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审核,国家税务总局对该车同类型车辆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72000元。计算该车应纳的车辆购置税税额。应纳税额=72000×10%=7200(元)【例12-4】某单位将本单位一辆闲置的商用客车捐赠给我国的儿童基金会,该车排量为2300毫升,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48000元。计算该车应纳的车辆购置税税额。应纳税额=48000×10%=4800(元)(4)特殊情形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①减免税条件消失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税率【例12-5】某部队在更新武器装备过程中,将设有雷达装置的某型号雷达车进行更换,该车使用年限为10年,已使用6年,属于列入军队武装设备计划的免税车辆。部队更换车辆时将雷达设备拆除,并将其改制为后勤用车。由于只改变车厢即某些部件,经核实,该车发动机、底盘、车身和电气设备四大组成部分的性能技术与另一款汽车的性能数据接近。此款汽车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65000元。计算改制的这辆汽车应纳的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65000×[1-(6÷10)]×100%×10%=2600(元)②未按规定纳税,车辆应补税额的计算纳税人为按规定纳税的,应按现行政策规定的计税价格,区别情况分别确定征税。不能提购车发票和有关购车证明资料的,检查地税务机关应按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如果纳税人回落籍地后提供的购车发票金额与支付的价外费用之和高于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落籍地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对其差额计算补税。【例12-6】A市税务机关在与公安机关联合上路检查时拦截一辆挂异地临时牌照的某型号小轿车,该车汽缸容量为2200毫升。经检查发现,该车系B市某单位的车辆,临时牌照已超过35天的限定日期,车主没有提供购车发票和有关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对这种轿车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450000元。计算该车应纳的车辆购置税税额。应纳税额=450000×10%=45000(元)四、征收管理1.申报纳税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车主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核实,确定计税依据,征收税款,核发完税证明。2.纳税环节车辆购置税是对应税车辆的购置行为课税。征税环节为使用环节,即最终消费环节。具体而言,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即在应税车辆上牌登记注册前的使用环节征收。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3.纳税地点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车辆登记注册地是指车辆的上牌落籍地或落户地。4.纳税期限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这里的“购买之日”是指纳税人购车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日期,“进口之日”是指纳税人报关进口的当天。5.缴税方法6.车辆购置税的退税制度已缴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1)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2)应当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因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同时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纳税款每满一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一年的按已缴纳税款额退税;对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退还全部已缴纳的税款。第二节耕地占用税一、耕地占用税概述1.耕地占用税的概念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它属于对特定土地资源占用课税。于1987年4月1日开征。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发出第511号令,重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并同时废止原暂行条例。2.耕地占用税的特点(1)兼具资源税与特定行为税的性质。耕地占用税以占用农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用建设的行为为征税对象,以约束纳税人占用耕地的行为、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运用为课征目的,除具有资源占用税的属性外,还具有明显的特定行为税的特点。(2)采用地区差别税率,具有因地制宜的特点。耕地占用税采用地区差别税率,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分别制定差别税额,以适应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之间耕地质量差别较大、人均占有耕地面积相差悬殊的具体情况,具有因地制宜的特点。(3)在占用耕地环节一次性课征。耕地占用税在纳税人获准占用耕地的环节征收,除对获准占用耕地后超过两年未使用者须加征耕地占用税外,此后不再征收耕地占用税。因而,耕地占用税具有一次性征收的特点。(4)税收收入专用于耕地开发与改良,具有“取之于地、用之于地”的特点。二、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与征税范围1.纳税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是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从2008年1月1日起,纳税人也开始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2.征税范围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纳税人为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所谓耕地是指种植农业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其中,园地包括花圃、苗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