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消费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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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消费税会计第一节消费税概述一、消费税概念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分为一般消费税和特别消费税;我国现行消费税是特别消费税二、征税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是消费税的征税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1、生产应税消费品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出厂的销售环节,以及自产自用于非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移送环节,纳税人应就应税消费品的流转而要缴纳消费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是指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3、进口应税消费品进口应税消费品是指,进口我国消费税法规定的应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4、零售应税消费品仅限于金、银、钻经国务院批准,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零售环节适用税率为5%,在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时征收。其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混营”金银钻饰品,可分别核算;无法分清,从高税率征税.三、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所谓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简称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单位”指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四、税目与税率•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共有14个税目,有的税目还下设若干子税目。•消费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性质的税率。具体税目税率的一般规定:(一)烟•1.卷烟;2.雪茄烟;3.烟丝新税法将卷烟分为甲级和乙级:【提示】(1)卷烟执行复合计税方法。(2)雪茄烟和烟丝执行比例税率。0.003元/支36%乙级0.003元/支56%甲级定额税率比例税率子税目(二)酒及酒精•1.粮食、薯类白酒;2.黄酒;3.啤酒;4.其他酒;5.酒精啤酒分为甲级和乙级,分别适用250元/吨和220元/吨的税率。【提示】(1)果啤属于啤酒税目。(2)饮食业、娱乐业自制啤酒缴纳消费税(按照甲级税率计税)和营业税;(3)注意啤酒(220元/吨和250元/吨)、黄酒(240元/吨)的税率;(4)调味料酒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220元/吨乙级250元/吨甲级啤酒采用定额税率子税目(三)化妆品•含成套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不含舞台、戏剧、影视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包括铂金首饰)消费税由10%的税率减按5%的税率征收。减按5%征收消费税的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应税首饰仍按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税率及纳税环节的规定见下表:生产、进口、委托加工提货环节10%与金、银和金基、银基、钻无关的其他首饰零售环节5%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纳税环节税率分类及规定(五)鞭炮焰火——不含体育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六)成品油1.汽油;2.柴油;3.石脑油;4.溶剂油;5.润滑油;6.航空煤油;7.燃料油。各子目计税时,吨与升之间计量单位换算标准的调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七)汽车轮胎——含汽车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等通用轮胎;不含农用拖拉机、收割机等专用轮胎。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八)小汽车•1.乘用车;2.中轻型商用客车最低税率为1%;最高税率为40%。【提示】电动汽车以及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等均不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不征消费税。(九)摩托车(十)高尔夫球及球具——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十一)高档手表——包括不含增值税售价每只在10000元以上的手表。(十二)游艇——本税目只涉及机动艇。(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十四)实木地板——含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以及未经涂饰的素板。税率的特殊规定按照最高税率征税的特殊情况从高适用税率的情况有两种:一是未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二是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五、计税方法和计税依据消费税的计税方法从价计税——受物价因素影响,不稳定从量计税——不受物价影响,稳定复合计税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从价计税从量计税复合计税包装物问题基本规定特殊规定特殊规定基本规定从价计征销售额的确定(一般规定)1、销售额的基本内容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消费税但不包括增值税。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代垫运费不包括在内。同时符合条件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收费也不包括在销售额内。2、包装物的计税问题对收取押金(酒类以外)的包装物,未到期押金不计税。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12个月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逾期并入销售额计税①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②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直接并入销售额计税包装物状态计税方式•计算消费税的价格中如含有增值税税金时,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换算公式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以及价外费用)÷(1+增值税的税率或征收率)•如果消费税纳税人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就按17%的增值税税率使用上述换算公式计算;如果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要按征收率使用换算公式。征收率2009年起为3%。•【初步结论】从价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与计算增值税销项税的销售额是同一个数字。特殊规定•在确定消费税应税销售额时还要注意四个方面:(1)纳税人通过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2)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视同销售,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额计算消费税。从量计征销售数量的确定一般规定:•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特殊规定:(1)黄酒、啤酒以吨为单位规定单位税额;成品油以升为单位规定单位税额;(2)纳税人通过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从价从量复合计征•只有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采用复合计税的方法。应纳税额等于应税销售数量乘以定额税率再加上销售额乘以比例税率。•卷烟的从量计税部分,2009年之后是以每支0.003元为单位固定税额;•白酒从量计税部分是以500克或500毫升0.5元为单位规定单位税额。六、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销售额(同类消费品价格、组成计税价格)×税率除上述以外的其他项目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应纳税额=销售数量(交货数量、进口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同类消费品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卷烟、白酒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并用(复合计税)应纳税额=销售数量(交货数量、进口数量)×单位税额啤酒、黄酒、成品油定额税率(从量计征)计税公式适用项目税率及计税形式(一)生产销售环节应纳税额的计算复合计税:同类消费品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移送数量从量定额:移送数量从价定率:同类消费品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在建工程;用于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在移送使用时纳税。不涉及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自产自用复合计税:销售额、销售数量从量定额:销售数量从价定率:销售额出厂销售环节出厂销售计税依据纳税环节行为1、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三种计税方式)2、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在纳税人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中,有一种特殊的形式,即自产自用形式。自产自用通常指的是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直接用于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规则•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税额计算•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当纳税。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自产自用数量×适用税率•第二种情况,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1-比例税率)(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公式的“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从价计征]某摩托生产企业6月份销售摩托车(气缸容量250毫升以上)30辆,出厂价格3万元/辆,另收取包装费500元/辆,上述价款不含增值税。计算应纳消费税。(1)摩托车适用消费税税率:10%(2)摩托车的应税销售额=(30000+500)×30=915000元(3)应纳消费税=915000×10%=91500[从量计征]某啤酒厂7月份销售乙类啤酒400吨,每吨出厂价格2800元。计算该月啤酒厂应纳消费税。(1)销售乙类啤酒,适用定额税率:220元/吨(2)应纳消费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400×220=88000元[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征]某卷烟厂出售卷烟20标准箱,每标准条调拨价格80元,共计400000元,烟丝45000元,不退包装物,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货已发出并办好托收手续。计算应纳消费税。(1)调拨价格为80元/条的卷烟为甲类卷烟,适用比例税率:56%(2)同时,从量定额税率为0.003元/支,所以,每标准箱(50000支)150元/箱。(3)烟丝只适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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