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新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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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新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财税差异分析主讲内容:第一部分:新会计准则的主要内容一.新会计准则出台的背景二.新会计准则体系的框架结构三.新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关系四.新会计准则的特点:第二部分:新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财税差异分析一.资产部分二.收入部分三.相关费用部分四.所得税部分一.会计准则出台的背景:(一)我国于1992年11月第一次颁布企业会计准则。它的颁布,是我国会计改革的一次重要转折,标志着我国的会计体系工作开始走向国际化.(二)我国加入WTO以后,会计准则的国际化趋同需要也日益迫切。二.新准则的框架结构第一层:基本准则(1个)(统驭和指导)第二层:具体准则(38个)(指导业务处理)第三层:准则应用指南具体准则(38个)(指导业务处理)(一)一般业务准则(存货、政策变更、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日后事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收入、职工薪酬、资产减值、租赁、外币业务、政府补助、每股收益、股份支付、借款费用、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或有事项、企业年金基金、所得税、建造合同、企业合并等)(二)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准则(石油天然气开发、生物资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金融工具列报、套期保值、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三)报告准则(财务报表列报、现金流量表、合并财务报表、中期财务报告、分部报告、关联方披露等)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该38项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三.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关系(一)从理论上而言,准则与制度无论在内涵还是外延上都存在差别。在内涵上,两者的指导思想是截然不同的。在国外,准则的制定,以英美为代表,其指导思想是“指导性”,因此以原则为导向.制度的制定,以法国为代表,其指导思想是“指令性”,因此以规则为导向。这一差别是准则与制度的根本差别,并最终导致了它们在外延上的差别。(二)准则以原则为导向,它并不对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进行直接的规范,而是侧重于确认与计量,需要会计人员运用较多的专业判断,对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比较高。制度则以规则为导向,它对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进行了直接的规范,侧重于记录和报告,不需要会计人员运用太多的专业判断,对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比较低。(三)准则与制度在制定和修订的灵活性上也不相同。准则的制定与修改比较方便,这是因为准则往往是按照时间顺序逐项发布的,单项准则涉及的内容较少,易于增加或减少。制度采用行政规章的形式,必然要求一定的相对稳定性,并且修改或制定程序较为复杂,自然较缺乏灵活性。(四)采用制度的形式也与国际潮流相逆,不符合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近年来,采用准则的形式已经成为国际会计界的趋势。四.新会计准则的特点:(一)科学性首先,适应决策需要,新准则更加关注资产的质量、更强调企业的盈利模式和资产的营运效率,而不仅是营运效果。其次,新准则是一个有机整体。既有一般的原则指导,又有实务的操作指南;既体现了国际协调性,又密切结合中国实际。(二)全面性新准则涵盖了各类企业的主要经济业务(日常业务、新出现的业务)。(三)可操作性不仅对会计确认、计量、记录、报告提供了原则指导,而且,以会计人员喜闻乐见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形式,提供了操作指南。(四)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的充分协调性总体看,中国的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的保持了高度协调性(趋同性),但结合中国的实际,也有一些差异。(五)层次性。基本准则是最高层次,具体准则属于第二个层次,应用指南是第三个层次。(六)动态性。新会计准则体系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可以根据经济的发展和环境的变化进行修改,可以按更科学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修订。新会计准则对16项原有会计准则的修订:1、关联方关系具体交易的记录2、现金流量表3、收入4、建造合同5、投资6、债务重组7、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8、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9、非货币性交换10、或有事项11、无形资产12、借款费用13、租赁14、固定资产15、存货16、中期报告新出台的22项会计准则分别是:1、外币核算2、分部报告3、财务报表列报4、企业合并5、合并财务报表6、资产减值7、生物资产8、石油天然气开采9、捐赠与援助10、投资性房地产11、所得税12、每股收益13、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14、金融资产转移15、套期保值16、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17、保险合同18、再保险合同19、职工薪酬20、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21、企业年金22、首次采用会计准则。第二部分:部分新会计准则的财税差异分析一、存货准则二、投资准则三、固定资产准则四、无形资产准则五、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六、债务重组准则七、非货币性交换准则八、收入准则九、借款费用准则十、职工薪酬准则十一、所得税准则一、存货准则的财税差异分析会计准则规定:(一)取消了后进先出法第十四条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予以结转。我国的存货准则也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主要是因后进先出法不能真实反映存货流转(成本流与实物流多数不一致)。(二)关于存货的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问题第十条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第四条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允许为生产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生产周期较长的资产所借入的款项所发生的利息资本化,计入存货价值,而不再直接计入损益,也就是可资本化的资产不再限于使用专门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重点和难点解析(一)不包括的范围:生物资产、建造合同。(二)确认: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能确认:1、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三)存货的计量: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1、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2、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3、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企业(如商品流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用,可以先进行归集,期末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分别进行分摊,对于已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主营业务成本);对于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期末存货成本。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也可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销售费用)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1、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2、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3、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四)发出存货的计价: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的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及提供劳务的成本,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的成本。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五)存货的期末计量: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可变现净值=估计售价--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注意: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不同的存货,期末计提跌价准备时,上述公式的运用是不同的,存在下列四种情况:①如果存货为库存商品,不存在“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的问题.[例1]2003年末,A库存商品的账面成本为100万元,估计售价为80万元,估计的销售费用及相关税金为2万元。则年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如下:A商品可变现净值=A商品的估计售价—估计的销售费用及相关税金=80-2=78(万元)应计提跌价准备22万元:借:资产减值损失22贷:存货跌价准备22②如果存货为用于出售的原材料,则只需将原材料的成本与根据材料本身的估计售价确定的可变现净值相比计提跌价准备,也不存在“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的问题.[例2]2003年12月31日,B原材料的账面成本为100万元,因产品结构调整,无法再使用B原材料,准备将其出售,估计B材料的售价为110万元,估计的销售费用及相关税金为3万元。则年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如下:B材料可变现净值=B材料的估计售价—估计的销售费用及相关税金=110-3=107(万元)因材料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材料成本,不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③如果存货为用于出售的原材料,此时存在“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的问题。[例3]2003年末,D材料的成本为100万元,D材料的估计售价为80万元;D材料用于生产乙商品,假设用D材料100万元生产成乙商品的成本为140万元(即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为40万元),乙商品的估计售价仅为135万元,估计乙商品销售费用及相关税金为7万元。D材料应当按照原材料的可变现净值计量:D材料可变现净值=乙商品的估计售价—将D材料加工成乙商品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乙商品销售费用及相关税金=135-40-7=88(万元),D材料的成本为100万元,计提跌价准备12元:注意:1、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2、企业持有数量多于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3、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4、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5、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计准则名称主要变化对企业的影响会计处理备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1.存货的借款费用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资本化2.取消了发出存货的后进先出法3.商品流通企业的采购费用4.跌价准备在原计提金额内可以转回1.对生产周期长的行业影响大,影响财务费用和毛利率2.在通货膨胀,原材料等存货不断上涨时,影响毛利率和期末存货成本1.计入存货成本3.部分计入存货成本4.计入当期损益首次执行,会计政策变更不追溯调整税法规定:(一)存货计价应当以实际成本为准.(新法七十二条规定,存货按以下方法确定成本: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二)存货发出计价方法可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选一种。选定不得任意变更,如变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新法七十三条)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其他情况下不得采用后进先出法。(三)投资者以存货对外投资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存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和损失,缴纳所得税款。(四)纳税人以存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存货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