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会计核算的法律制度第一节会计核算的基本规范•一、依法设账•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这里的“法”是指:《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税收征收管理法》《公司法》等。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实行代理记账,会计账簿的种类和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私设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体现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指会计资料反映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同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的内容及其结果相一致。会计资料的完整性,指构成会计资料的各项要素必须齐全,以使会计资料如实、全面地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发生情况。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伪造会计资料: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来编制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变造会计资料: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必须使用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或者不同会计期间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都会影响会计资料的一致性和可比性,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项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却又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会计处理方法包括:会计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四个方面。•会计记录文字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单位(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民族文字(外国文字)。•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所使用的会计软件,和计算机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符合财政部发布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第二节填制、审核会计凭证和登记会计账簿的基本要求•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指经济业务发生时,由业务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填制,用以表明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完成情况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凭证。原始凭证应及时的送交会计机构或专职会计人员•原始凭证的基本要素:P53•填制原始凭证的要求:内容真实、项目完整、填制及时、书写清楚。•填制原始凭证的具体要求:①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等,支付款项的要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②从外单位取得的要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要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对外的要加盖本单位公章;③一式几联的要分别注明用途,只能一一联作为报销凭证,必须使用双面复写纸,并连续编号,作废的要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④销货退回,必须由退货发票和挥霍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有对方的收款收据或汇款银行的凭证;⑤职工出差借款单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另开收据或退回借据副本;⑥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记账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编号。•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挖补。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记账凭证:亦称传票,是对经济业务按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记账凭证的基本要素:见P55•会计凭证的保管要求:①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②会计凭证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按规定的要求装订;③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确需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在专设的登记簿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盖章;④对丢失的原始凭证,应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证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无法取得证明的,如车票等,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会计账簿按用途分:日记账、分类账、辅助账;按形式分:订本账、活页账、卡片账。•登记会计账簿的基本要求:①登记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计入账内。②不得跳行、隔页。需结余额的账户,定期结出余额。③登账发生错误,用正确的错误更正方法。④及时对账,账簿记录同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劵、往来单位和个人进行核对,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⑤定期结账,结算出本期发生额合计和余额,并将其余额结转下期或转入新账,结账可以分为月结、季节和年结。第三节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财产清产:指通过对单位的各项财产进行实地盘点,对各种债权、债务的核查,将一定时点的资产实存数与账面结存数进行核对,以确定账实是否相符的一种方法。•按范围分: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按时间分:定期和不定期。•清查事项:结算款项、存货、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其他•二、财务会计报告:也称财务报告、会计报告、会计报表,它是一个单位向有关方面和国家有关部门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应编月份、季度、年度会计报表,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编制半年度的中期财务会计报表,对外的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对内的格式和要求由各单位自行决定。编制要求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表之间、报表各项目之间有对应关系的数字要相互一致。对外的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会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份,送出日期,由单位负责人(包括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并先行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再连同审计报告和财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错误的应更正,错误多的重新编制。•会计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会计档案: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会计资其他料包括: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会计档案的归档: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暂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后编移交清册移交单位档案保管部门,未设立档案部门的,应当在财务会计部门内部制定专人保管。出纳不得监管会计档案。•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永久、定期两类,定期分为3、5、10、15、25年,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会计档案的销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其内容为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日期等。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专人负责销毁,由单位的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人监销;各级主管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审计部门派人监销;各级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人监销,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以及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另在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也不得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