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直播观后感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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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庭审直播观后感4篇【参考指引】此例优秀文档“庭审直播观后感4篇”由三一刀客网友为您整理编辑,以供阅读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分享吧!庭审直播观后感1庭审直播是指将庭审现场通过媒体网络手段直播开来,以达到公平、正义、监督执法、教育公民、普法等目的的一种方式。庭审直播主要有电视直播、网络图文直播和网络视频直播等形式,其中电视直播开展比较普遍,需要广电部门支持;网络视频直播比较流行;网络图文直播主要应用于窄带环境下。庭审可以直播吗?我的回答是肯定的。也许有些人看到一些发达国家的不允许直播的做法,认为中国也应该效仿。但是,还是那句话——中国特色,中国不同于外国,对于外国不允许直播,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这是宪法规定的,比如美国。庭审直播的目的就是:公平、正义、监督执法、普法教育等,尽管庭审直播还有这样那样的亟待解决的问题,但是在中国它是一种很有意义的方式,它的优点和好处是毋庸置疑的,这是我们的法律在发展中应该经历的,不应该忽略。我看待庭审直播,有几个相关问题要阐述:第一、关于庭审直播侵犯隐私的问题。我的回答是公开审判都可以直播,尤其是刑事案件。当然也有例外,如涉及国2/12家机密的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等不公开审判的案件毋庸再提,关键在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如何处理,这其中可能牵扯到当事人如证人、被害人等的隐私,面对镜头证人可能出于害怕被报复等原因不能全面客观如实的作证;面对镜头被害人的证言也有一定的可能失实。这时,我认为应当给予法官法庭一定的裁量权,但最主要的是利害关系人的意愿,将庭审直播与否的问题交给相关的利害关系人,由他们提出意见,再由法庭决定是否直播,我想这种方法效果更好。第二、关于在中国某些法官法庭法院对于庭审直播存有走形式的态度。我们可以想象,对于庭审直播,法院也是慎之又慎的,因为这不仅关系到法院的形象,还关系到法律的威严。在此,法院也是很有压力的。面对镜头,法官也会有一种束缚的感觉,甚至有些法院采取事先排练、请老法官坐堂的方式应对,更激烈的有可能危及正义。对此,我的建议是监督,加强监督,上级的监督和群众监督,同时这也是培养和磨练法官的一种好方法。第三、媒体的倾斜性对审判公正的影响。不可否认,媒体在直播的过程中,为了提高收视率吸引眼球,会做出一些倾向性的报道,这对于法官公正是有一定的影响的。毕竟,媒体报道的案情和公众了解的案情都是整个案情一部分,带有主观色彩的报道和评价都是不全面的。法官要在案件事实和舆论之间寻找平衡还是颇费脑筋的。客观的讲,对于这种问题只有一种方法,那就是法官。一个法官的素质就是在这种情况下考验3/12出来的。总之,由于法院庭审直播对于普及法制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知法守法意识,提高审判监管工作效率等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将会越来越重视这方面的建设。庭审直播观后感2作为看着TVB剧长大的一代,我们从小就在激动人心电视情节中认识了法庭,其中的奥妙令人感到神圣。以前高中时候曾经和法律专业的大学生们一起下乡举办过模拟法庭,算是一次小小的接触,但却一直没有机会了解真正的法庭。终于,这次的思修课的课后学习给了我们一个契机,让我们在观看视频中对现实生活中的法庭有一个真实的认识。上周,我们寝室的六个成员来到机房,在网上几经搜索,找到了一个我们认为比较典型的庭审视频,一边观看,一边学习、感悟。视频中的案件是关于三个男孩为了一个女孩子而产生的纠纷,其中一个男孩被刀刺伤。两个伤人的男孩一个是八八年,一个是八九年的,听到这两个数字,我们都很愕然。都可怜他们的父母,这么小就犯上刑事的罪名,前途问题,是令人难以想象的。所以我觉得我们这些风华正茂的青年人,真是应该多掌握一些法律知识、文化知识,提高自己的心理素质,因为那两个被告都是读书非常少的。很自然,这也是导致犯罪的一个原因,因为他们很多东西不知道。有时候什么是构成犯4/12罪的,怎样会被别人告,为什么要受罚都不清楚。视频中的法院和我们想象的一样,是异常威严肃穆的,因为那里是主持公道,伸张正义,化解冲突的地方,是法制社会的一个微型缩影。最前排分别是审判员,审判长,审判员,第二排是用电脑作记录的书记员,然后下一排是分别在两边的:辩护人,公诉人,原告。最后一排是被告。还有两个角落分别有一名法警。每个工作人员看上去都非常认真,工作严紧。这些场景和我以前参加过的模拟法庭很相似,我突然为之前模拟的如此逼真而自豪。最开始,镜头给到了旁听的民众们,每个人看起来都怀着很大的好奇心,等待开庭。法庭的人员逐一到位之后,在审判长一声令下,开庭了。在开庭过程中,审判长发问时,很多时候那些被告或者是原告所答的好像风马牛不相及,有时候说话模糊不清,有时久久不回答。有一些程序上的,他们更是不清楚。这说明了什么呢?公民的法律意识极缺乏。好比那个要提给法官看的资料,有一些都没准备好,数字又不明确、详细。这警示我们,一定要好好提高法律意识,才能够很好地维护我们自身权益。一轮开庭程序之后,正式进入审庭时间。我们都很认真地听、看,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两个多小时的审理过程在多数人的沉默思考和少数人的激烈争辩中悄然谢幕。最后,法庭本着协调矛盾,化解争端,维护和谐的初衷进行了公正判决。我们都大有收获,感想很深。对寝室的路上也意犹未尽地各自发表着看法。5/12大家都觉得以前在电视上看到的法庭比较有西方特色,因为大多出现在港剧中。这次观看了真实的中国法庭,感觉有很大的区别。这使我们对泛滥在电视剧中的法庭审判有了新的认识,很好地激发了我们对法律的兴趣,促进我们对法律的学习。通过这次的观摩,我们更认识到了懂法的重要性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们必须具备基本的法律意识,在遇到事情的时候要懂得使用法律手段正确处理,要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作为一名当代大学生,我们更要走在社会的前列,要积极的学习法律知识,从而知法、守法,进而去用法,用法律来维护我们的正当权益,提高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执笔人:梁桥10212010庭审直播观后感3这学期我参加了学校里组织的法庭案件审理的观摩活动,真真切切感受到了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生命力,真可谓百闻不如一见。作为一个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在课堂上对于法学专业理论知识的汲取是必不可少的,因为理论知识的学习是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而对于这次庭审活动,它让我们从理论到实践的理解有了更深的理解。作为一个应用法学院的学生,对于“应用”二字,我们必须知道其重要性。参加这次活动,我受益匪浅,法律并非许多人所想的繁杂法律条文的堆积,法律之生命在于运用。6/12(一)对于案件事实的法律分析本案原告田太苹基于被告周春艳驾车造成交通事故侵犯其人身财产权,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将被告周春艳和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支公司营业二部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支付赔偿金共计119956元。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通过本案的民事诉状可知本案事实及理由如下:被告周春艳驾驶渝ALJ550号小型汽车于2009年5月24日23点50分左右,在江北北城天街步行街将原告撞到,造成原告受伤交通事故。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江北支队作出公交认字第B0000192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由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多次就赔偿事宜与被告协商,被告以各种理由予以拖延至今,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告将其诉诸法院,请求依法裁决。被告基于原告的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认为被告人伤残鉴定为十级,未造成严重后果,不予以精神损害赔偿。误工费和护理费计算过高,住院伙食费费和交通费计算有误。而另一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与其没有实体上直接的权利义务,不应将其列为共同被告。从上述案件事实可知原告与被告的争论焦点在于费用赔偿的计算方法和保险公司是否应列为共同被告。被告认为原告的伤残鉴定等级为十级,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7/12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而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本案中仅仅以伤残鉴定十级来证明未造成严重后果是不全面的。对于何种情形属于“未造成严重后果”,何种情形才构成“后果严重”,属于具体个案中的事实判断问题,应由审判合议庭或者审理案件的法官结合案件具体情节认定。本案中被告的答辩理由是不充分的。而根据被告人的境况来看精神损害赔偿是合理的,法院应予以支持。对于误工费的计算应当以受害人实际发生的损失采取差额赔偿原则,该案中田太苹无法提交准确的工资表,而且该单位的经理人是其丈夫,在其误工期间,单位并未停止对其支付工资,那么其实际减少的数额是不能确定的。法院对其误工费的计算应该进一步调查作出准确的判断后予以酌情给予补偿。对于原告的护理费她不能拿出有效的证明,该部分费用可以参照当地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予以适当的补偿。护理伙食费的主张过高。本案应从实践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补偿。对于起交通费也是颇多争议。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而对于其女儿的飞机机票并废指的是法律意义上的交通费,因此其护理费的计算是不包括其女的飞机票的。综上,原告提出的赔偿金额是存在不合理的,法院应酌情予以支持。而对于保险公司是否应被列为共同被告是肯定的。保险公司与受害第三者间具有实体上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受害第三者对保险公司在所承保的责任保险范围内享有直接请求8/12权,实际上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赋予了受害第三者对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所投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额内主张权利的直接请求权。因此,一旦发生诉讼,受害第三者可以直接请求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所投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额内赔付,并将保险公司作为直接共同被告。(二)对于法官和律师角色的思考实践和理论往往是大有区别的。平时对于理论的学习,往往觉得在现实生活中其运用的刻板与机械。但是实际上实践中的法律运用并非是我们所想的那样单一纯粹,而是错综复杂的。法官作为司法的裁判者执掌着公平的杠杆,而律师作为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的维护者,都在社会中扮演者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果没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是万万不可胜任其本职工作的。所以专业知识是作为一个法律人所必须的。其次让我印象很深的是法官的个人素质。法官作为整个法庭的主持者,必须能够有效地掌握整个法庭的节奏,他们在庭审时全身心地投入其中,充分听取原被告的观点,做到不偏不倚,做一个公正的裁判者。同时,法官还必须考虑庭审效率,在有限时的时间内分配时间用于法庭辩论与法庭调查。对于律师最让人佩服的就是他们敏捷的思维和争锋相对的辩论。其中给我印象最深的就是那位保险公司的委托律师,整个庭审阶段他都一直高度精神集中,能指出案件的关键疑点和要害之处。在法庭辩论也是对答如流。冷静而沉稳的表现可以看出他是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对于法律的运用可是信手拈来,对于案件事实的了解也是9/12非常清晰,从而为自己的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维护,这就是一名合格的律师。法官和律师都是神会中的法律人,作为法律人应具备的法律素质是我们这些准法律人必须从现在开始起就进行学习的。这次庭审中的法官和律师都给我留下了很好的印象,同时我也是受益良多。(三)对于庭审流程的了解民事案件的庭审程序主要分为庭前准备,庭审。而庭审当然属于庭审的关键阶段。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而后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然后就进行法庭调查,在此次庭审中,主要的重点就是在法庭调查上。对于案件的证据给予了充分展示。而在这次的证据展示中出现了非常的一幕,原告的丈夫在正据展示中,由于对于案件的重视,起身向法官要求展示新的证据。但是被法官所制止。因为在证据的使用上必须先由合议庭审查,而且对于新的证据也会慎重使用。法官对于其行为的制止是严格按照诉讼程序执行的。处理得当,有理有据。随后就是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的目的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提出法律依据,分清是非责任。双方当事人应当围绕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及法庭确认的事实和证据,提出维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