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财务会计资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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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财务会计资料证据2诉讼证据的一般属性客观性就证据本身而言,它必须以一定的表现形式客观存在着,并非人为臆造和猜想的产物。就证据的内容而言,它必须反映客观存在。收集到的证据必须要以一定的形式加以固定,同时还要对内容的客观性进行审查。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10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4注意:1、证据必须以一定的表现形式客观存在着,并非认为臆造和猜想。如:某公司王某涉嫌挪用公款。理由是其经手的货款20000元,2001年9月应到但未到本单位账上,所以认为王某涉嫌挪用公款。52、证据必须反映客观存在的事实。针对证据的内容,其所描述的情况可能是真实存在的,也可能是虚假的。情况无论真实与否,只要是客观事实,都是一种客观存在。6关联性诉讼证据的内容必须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有关联。证据应当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全部或一部分。证据与证据之间应当具有关联性。证据的搜集应当根据证明案件事实的需要收集证据。7《证据规定》第63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证据规定》第66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8案例3-1:某一案件中,司法会计鉴定执行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需要从相关财务会计资料鉴定犯罪嫌疑人贪污营业款的数额。疑点:审阅2004年“银行存款日记账”发现9月3日对应10#记账凭证的摘要中注明“收到转让专有技术款450000元”,对应科目“应付账款”。9查证:9月3日10#记账凭证,内容如下:借:银行存款450000贷:应付账款450000所附原始凭证是一张“送款单”回单和双方的专有技术转让协议。注释:送款单回单,公司收款员在次日将前一天所收款项如数汇总、进行(将购货款缴到银行专项账户),取回银行回单,编制销货日报表。10问题:该公司为了达到少交税、少计当期利润的目的,将应反映在“其他业务收入”账户中的会计事项记录在“应付账款”账户中,同时,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300000元,转入了“其他业务支出”账户。11结论:上述证据所证明的是公司偷漏税款的金额,与办案待证事实——犯罪嫌疑人贪污公款的金额不相关,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12合法性诉讼证据的形式、形成过程及其采信程序都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首先,诉讼证据形式需要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其次,诉讼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收集和固定;最后,诉讼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庭外调查,即:刑事侦查。庭审调查该证据的内容有其他的证据予以支持。13《证据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15财务会计资料证据的特殊属性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它是以财务会计资料形式所表现的诉讼证据,其法定证据形式通常是书证,但也可以作为物证使用。各种与案件有关的经过法定程序收集和固定的财务会计资料都可以成为财务会计资料证据。16书证以文字、数字、符号、图画等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收集方法:勘验、检查、搜查、查询、当事人提供、证人提供等。固定方法:扣押原件、抄录、复印、拍照、录像、查封等。17物证以物质的特性和方位等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体或物质痕迹。收集方法:勘验、检查、搜查、当事人提供、证人提供等。固定方法:扣押、查封、拍照、录像、复制模型等。18特殊属性双重性,即:同时具有书证和物证的双重证明意义。司法会计学主要研究财务会计资料的书证意义。19物证意义即:财务会计资料证据能够以其载体特征、制作印迹及其所在场所等客观情况,来证明案件事实。如:格式或书写特征,证明该资料由谁采用什么工具制作的;指纹印迹,证明案发前谁接触过该份资料;所在场所,证明资料是否脱离了正当保管等。又如:同时一份发票,在办公地点存放还是在家中存放;在办公桌内存放还是在保险柜中存放,都有着不同的物证意义。20双重性对收集和固定证据方式的要求:要尽量收集到原件。在采用复制技术方法固定证据时,依次采用拍照、复印和抄录的方法。固定证据时,需要注明证据的来源,说明证据所处的场所。21收集方法的说明:从物证的意义上讲,应当尽量收集原件,因为大多数原件能够保持资料的全部物质痕迹和书证内容。从书证的角度看,三种方法并无差异;但是,从物证的角度讲,拍照所能够固定的物质痕迹最全,复印次之,抄录则不能固定物质痕迹。无论采用何种方法固定证据,均应当注明来源、其所在场所。22间接性,即:财务会计资料证据通常只能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性。收集资料的要求:尽可能全面地收集财务会计资料证据,恰当评价每一份证据所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具体内容。试思考:为什么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具有间接属性?23第一,从形成机制分析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通常是由具体的资料逐步生成较为概括的核算资料。具体资料可以直接地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一环节,但不能反映全貌,难以用来独立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概括的核算资料,是不可能用来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24第二,从反映方式分析财务会计资料是通过连续系统的资料反映客观情况,如果只截取一份资料证明案件事实,显然是不充分的。所以,单一的财务会计资料无法直接独立地证明案件事实。25试思考:是否能够用收款收据来证明款项的收支事实?如果发现与该收款收据相关联的财务会计资料是一张空头支票,那么该收据就只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而不能证明收付款事实。26技术性,即:财务会计资料通常是由特定技术结构构成,并以其技术性语言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收集和固定证据的要求:采用相应的技术方法、技术对策;必要时,聘请专家提供协助或者进行鉴定。27财务会计资料证据的分类(一)表现形式不同言词证据,即:以人的陈述形式表现证据事实。包括: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等。28实物证据,即:以客观存在的物体表现证据事实。以物体的外部特征、性质、位置等表现证据事实;以物体所记载的内容表现证据事实。包括:书证、物证、勘验笔录、检查报告等。29(二)重要性以及与裁判结论的关系不同基本证据,在案件中能够作为定案的基本依据。包括:载有诉讼事项内容;能够说明诉讼事项内容的客观情况,如:司法会计检查笔录。参考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对案件事实具有参考意义。包括: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30基本证据的特点可鉴别性可以利用司法会计技术方法对其内容进行相应的鉴别分析。基本证据材料本身,正是财务会计技术的运用结果,故:基本证据大都可以利用司法会计技术方法对其内容进行相应的鉴别分析。稳定性其内容在诉讼中或诉讼后都不会发生变化。基本证据的内容都是在案发前就以文字形式固定着,而司法会计检查笔录是在案发时或案发后对尚存的客观物体进行检查时所作的书面记录,该内容也具有较强的稳定性。31可靠性在收集和使用过程中不易被加入主观判断的因素。基本证据在财务会计活动的过程中形成,诉讼前就以特定的物质形式固定。检查笔录在诉讼后公开形成,除案件承办人员外,还有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参与制作,其客观性明显高于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32基本证据的诉讼地位基本证据,是司法会计事项得以认定的前提和基本依据。诉讼中,没有基本证据或是基本证据明显不足,则:不能提请司法会计鉴定;也不能认定待证事实;只能以举证责任分配制度裁判案件。33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以“谁主张、谁举证”为中心,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为辅助。若当事人举出的证据不能证明案件事实或是无法形成强有力的证据链条,则根据分配制度在当事人之间分配。若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无法对相关事实进行举证,则要承担对其不利的裁判结果。34分配的过程中需要考虑:一是保护弱者,维护公益的原则。如: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将过错从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悬挂物脱落致人损害、医疗事故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等事实的法律要件中剔除,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将其倒置于对方承担。原告方只需要对受到伤害的基本事实举证即可,而被告对原告存在过错、原告的损害与被告的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义务由被告方承担。35二是公正分配举证责任原则。法官在分配时,除了考虑基本原则之外,还需要考虑:将举证责任置于有能力、有条件举证的一方。如个人与医院、个人与电信、个人与证券机构等纠纷,就需要考虑举证能力问题;持有证据一方当事人不提供证据,同时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对方如果予以否认,则必须对其提出的否认事实进行举证。36参考证据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只有使用参考证据才能做出裁判结论的情况下,需要慎重。例如:在确认收入时,有些收入并没有形成收入凭证(发票、收据等),而证人证言能够证明确实发生了收入。民商案件裁判,依照举证责任制度,由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承担不利的后果;刑事案件裁判,依照疑罪从无原则。37疑罪从无原则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在既无法证实其有罪也无法证实其无罪的情况下,不认定被告人犯罪,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处理结果。所以,对实际没有形成基本证据的财务会计事项,法官不应当认定(推定)相关事实的客观存在。38(三)证据与证明责任承担者的关系不同本证反证反驳证据,又称证据抗辩。39《证据规定》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40本证,是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证明自己主张事实的证据。反证,是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证明对方主张事实不真实的证据。41反驳证据,是通过指出对方当事人所提出证据存在瑕疵,使该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发生动摇,从而否定其证明力,达到间接否定主张事实的目的。42三类证据的比较:本证与反证都是针对案件争议的法律事实,只不过作用相反;反驳证据仅涉及证据事实,只要能证明该证据存在难以克服的瑕疵,并且该瑕疵严重影响了该证据的效力,法院就可以认定该证据无相应的证明力,或者其证明力受到削弱。43案例3-2:2006年3月,王某起诉刘某拖欠货款18000元,提交的证据为销货发票一张,开具的无抬头发货单一张,上面写道“货已发出,款未收”,且落款有刘某签字。诉讼中,刘某对欠条提出异议,称非本人所写,并提交了本人签字,而王某坚持是刘某所写。44问题:本案中刘某提交的签字是反证,还是反驳证据?欠条应当由谁申请鉴定?45参考答案:本案中,王某为主张刘某欠其货款的法律事实,提交的欠条即为本证,而反证需要证实“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刘某针对王某提供的证据本身提出反驳意见,否认为本人所写,并提供本人签名,则应为反驳证据,而非反证。46刘某指出王某提交的证据存在瑕疵,王某作为本证持有人,若不能推翻刘某的反驳意见,其所提交的本证就会因存在瑕疵而降低证明力。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应当对其所提供证据的真实、合法和关联性负责。本案中,王某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存在争议,王某有义务澄清争议,所以,王某应当申请进行鉴定并预交鉴定费。47识别财务会计资料证据的分工基本原则识别内容涉及财务会计技术方面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