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安全生产法一.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以《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为标志1.《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规体系建设。结束了安全生产没有“基础法”的历史。构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框架和体系建设奠定法律基础。2.《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安全生产法》的根本出发点:重视和保护人的生命权,关注安全,关爱生命。3.《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法律对生产经营单位所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安全投入、安全建设工程和安全设施、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配置、生产经营现场安全管理、从业人员人身等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和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作出了严格、明确的规定。4.《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担负着发展经济、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安全生产法》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及时予以协调、解决。5.《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安全生产法》界定了综合监督管理和专项监督管理的关系,依法各司其职,相互协同,齐抓共管。6.《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安全生产法》在赋予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的同时,明确规定了必须履行的义务:遵章守规、服从管理、接受培训,提高安全技能,及时发现、处理和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等法定责任。7.《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增强全体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识。《安全生产法》赋予公民在安全生产方面有:参与权、知情权、避险权、检控权、求偿权等,目的不仅仅在于维护合法权益,还在于促使公民在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视安全、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使安全成为自觉意识和行为。8.《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了严厉的法律责任。二.数字解读《安全生产法》全面概括,内容丰富三大目标《安全生产法》的第一条,开宗明义地确立了通过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实现如下三大基本目标: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生产保护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安全生产法》确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四种监督方式《安全生产法》是明确规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四种监督方式:第一是工会民主;第二是社会舆论监督;第三是公众举报监督;第四是社区报告监督。四个责任对象《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我国安全生产现有责任的各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政府责任方,即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产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方;从业人员责任方;中介机构责任方。安监部门三大职权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人有以下三项职权:第一是现场调查取证权,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单位不得拒绝。第二是现场处理权,即对安全生产违法作业当场纠正权;对现场检查出的隐患,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职权。第三是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其对象是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仪表等;依据是不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条件是必须按程序办事、有足够证据、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通知被查单位负责人到场、登记记录等,须在15天日内作出决定。二十三种处罚方式《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对政府监督管理人员有降级、撤职的行政处罚;对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的处罚;对中介机构有罚款、第三方损失连带赔偿、撤销机构资格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有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经济罚款、责令停止建设、关闭企业、吊销其有关证照、连带赔偿等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行政处分、个人经济罚款、限期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降职、撤职、处15日以下拘留等处罚;对从业人员有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的处罚。无论任何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十八种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政府、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可能的38种违法行为(具体见《安全生产法》第六章)。从业人员八项权利《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八项权利是:①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②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③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④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⑤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⑥依法向本单位要求赔偿的权利;⑦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⑧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企业负责人六项责任《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作了专门的规定: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4.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事故。第二部分:监狱法学习目的与要求:学习监狱法,要求了解监狱法的立法背景,基本内容和特点,对监狱工作的指导意义,监狱法对监狱管理体制、经济体制的指导意义,对监狱劳动管理和监狱安全生产管理的意义,该法律的优缺点等内容。并对罪犯的各项权利有明确的认识。为实现监狱和罪犯管理工作的规范、科学、安全管理奠定法律知识基础。第一节《监狱法》的有关规定一、监狱管理法规的演变(一)监狱条例——《劳动改造条例》特点:不具备完备的法律体系(二)立法与生效的时代背景1、80年代后的法律健全阶段;2、监狱劳动条件简陋,安全保障低;3、社会进步的要求(国际司法实践的发展)。(三)内容特点1、对监狱性质地位的规定;行刑、经费2、对刑罚执行程序的规定;检举处理3、对狱政管理的规定;罪犯劳动时间的规定。4、对罪犯权益的规定:基本人权保障。二、对主要内容的理解(一)罪犯的权利:尊严、受教育、安全、财产权、申诉权、得到奖励权、劳动保护权等(二)对监狱和干警的约束:第14条、三章第四节、第四章警戒具使用及第五节对监狱职责的规定等。(三)教育与改造相结合,原因、目的。(四)对女犯和未成年犯保护。第17、75条第二节对重点问题的理解一、对监狱、犯人、监狱民警等权利主体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如:可以通信,但要接受检查;可以减刑,但要立功;可以使用枪械,但是是在特定情况下;罪犯可以有个性展示,但不能影响监管安全;重要的在各种场合保障干警的安全。等等。二、监狱的行刑职能和经济职能的关系(一)行刑职能第一,经济职能是派生的(二)现实矛盾与经费保障、利益驱动(三)对第8条的理解1、列入预算的范围很广。2、监狱生产是经费的补充三、对罪犯权利的强调1、配偶同居权广义的人权2、为什么要减轻对犯人的处罚行刑的目的既是报复也是改造人3、为什么要保障罪犯的权利人权、国际惯例、消除罪犯对社会的敌视4、监管安全与“人性化管理”的矛盾三、教育与改造的关系1、教育为本思想转化最重要2、技能培养巩固改造成果、促进就业3、对改造质量和效果的评价表象因素:劳动、立功、遵守监规等。实质因素:悔罪、不再敌视和危害社会。表象容易评价,但实质因素难以判定,这是罪犯改造质量评价的难点。四、对执法的监督和约束1、对监狱执法的监督第6条,监狱都有检察室,第14条:禁止行为,拐杖、“八大员”等;2、防止违法行为第45条,警械具的使用条件,第46条,使用武器的条件,第55条,犯人死亡处理程序,第47条,对罪犯写信的检查条件。第三部分监管改造环境规范一、立法背景1、规范管理:90年代经济发展所提供的物质基础2、物质保障:硬件设备和生活设施3、提高改造质量:对教学、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建设标准的规定体现了社会进步和法制建设的成果二、内容特点1、目的明确:提高管理水平2、规范化管理:如墙高、禁闭室的规定等,3、要求严格第13、14、23、32条。即使这样规定,还有一些监狱在物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仍不在硬件上进行投资。如少数民族灶等。三、突出监管安全要求第4——14条,第26、29条,都是监管安全的需要,第19条,紧急情况下保护干警,1、每一条规范都是血的教训换来的:第7条,内设门锁,辽宁发生过血案;第25条,防止爆狱;第6条,宁波望春监狱犯人利用木板搭在墙与电网上脱逃。2、制度建设:如炊用刀具的管理,理发工具的管理;3、第25、31、32条,是监管安全和生产安全措施。第四部分: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一、为罪犯管理提供基本指导原则和考核要求1、罪犯的行为规范;2、监管安全的需要。第19、24、27、55条等。二、缺点:禁止条款多,21条限制个性表现。24、33、56三、是监狱考核罪犯的基本标准有利于罪犯的习惯养成,9、13、23条等。四、对罪犯角色形成的影响。有利于重新塑造罪犯的行为,不利于罪犯出狱后回归社会。四、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与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相比:1、取消了一些严厉规定,称呼有改变。2、犯人的自由度有一定扩大。3、修改了一些监管安全规定。4、对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5、社会进步的反映。五、《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作用1、约束和规范罪犯的日常行为。2、形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有利于回归社会。不一定所有的条目都有法律依据。3、促进生产,如第三章的规定。4、监管安全保障如:第一章第六条:(1、不超越警戒线和规定区域、脱离监管擅自行动;(2、私藏现金、刃具等违禁品;(3、不私自与外界人员接触,索取、借用、交换、传递钱物;(4、不在会见时私传信件、现金等物品(5、不擅自使用绝缘、攀援、挖掘物品;等。第五部分: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一立法背景关押对象变化行刑政策思想变化监狱工作目标变化现代教育手段与观念普及法制建设进步二、内容特点1、对教育改造工作进行了新的补充第2条:教育改造是刑罚执行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2、对罪犯入监教育基本内容的规定个别教育、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等、出监教育。3、对改造方法的规定与时俱进心理矫治的重要性,心理矫治干警的缺乏。4、条文细化第36、38条,潜移默化作用。三、学习要点1、以罪犯的思想转化为目的;第3、4、5、6条。…4、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的目的惩罚是目的之一,但惩罚的目的是有限的。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才能提高巩固改造效果,使罪犯有出路。5、规定很细,但监狱的落实情况不理想如年500、1000学时的规定,第26条的规定等。四、工作中的缺陷1、心理矫治工作差距大2、社会帮教不够经常性和规范化3、文化教育指标不够硬4、第57、58、59、60落实不够好,职责难以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