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企业所得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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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企业所得税会计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发展过程[内资企业]国务院1984年9月18日《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财政部1984年10月18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国务院1985年4月11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财政部1985年7月22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国务院1988年6月25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财政部1988年11月17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财政部1994年2月4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外资企业]国务院1980年9月10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1980年12月14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国务院1981年12月13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1982年2月21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全国人大常委会1983年9月2日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财政部1983年9月20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全国人大1991年4月9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1991年6月30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修改历程2004年12月7日,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宣布,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将是2005年的税制改革4大工作重点之一,一场围绕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的辩论随即展开。·2005年1月6日,有媒体报道称,54家在华跨国公司联合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了一份报告,要求“取消对外资企业优惠政策应有一个5到10年的过渡期”。2005年1月12日,金人庆在“2005年全国财政学会年会”上表示,“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已经迫在眉睫,现在时机已经成熟,不能再拖了。”·2005年1月16日,在“中国经济形势报告会”上,中国财政部常务副部长楼继伟解释了两税合一草案的主要内容。2005年1月24日,两会尚未召开之际,来自商务部外资研究院的消息称,“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方案将不会在今年审议,所以明年不可能实施。”·2005年7月12日,在同日国务院新闻办的新闻发布会上,商务部部长助理陈健则提出,现阶段中国相对劳动力成本在上升,资源又短缺,在没有相对稳定的、可靠的替代政策的情况下,应该继续保持吸收外资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2005年11月16日,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的最新表态是,“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的草案尚未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3月的全国政协会议上,政协提案组将《关于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提案》列为本次政协会的一号提案。第一节企业所得税概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国外企业在中国设立的办事处。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法人、管理机构在中国美国注册居民企业无分支机构在中国有分支机构在中国美国注册、管理机构在美国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二、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法定收入-税法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收入: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1、收入包括的内容: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免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2、可扣除的成本、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成本:指纳税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成本。费用: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金:指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销售税金及附加。损失: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3、可扣除项目的调整1.利息支出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内的部分,准予扣除。2.工资薪金支出计税工资的月扣除最高限额为1600元/人3.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若实际发放的工资额低于计税工资,则三费应按实际发放数计算扣除。变化4.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必须是纳税人通过中国国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由于细则尚未出台,具体做法按现行税法讲解:此捐赠可以在应纳税所得税3%以内的部分予以扣除。计算方法:税前利润+计入“营业外支出”的捐赠支出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3%=捐赠扣除限额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捐赠扣除限额例:某企业2002年税前利润为350万元,该年度内通过希望工程捐赠10万元;另组织扶贫活动,向某贫困地区捐赠15万元。计算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350+10+15=375(万元)可扣除的捐赠额=375×3%=11.25捐赠项目中自行向贫困地区捐赠不得扣除,可作为扣除项目的只有希望工程捐赠,金额10万元,可全额扣除。应纳税所得额=375-10=365(万元)5.广告费不超过营业收入的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某些特定行业从2001年起可按8%进行扣除。6.业务招待费全年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以下的,扣除额不超过5‰;全年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扣除额不超过该部分的3‰。在规定范围内的,可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例:海天公司2002年发生业务招待费88万元,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为29000万元,其中有6000万元为销售折扣。计算能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金额。收入净额=29000-6000=23000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3000×3‰+3=69+3=727.减值准备坏账准备金可以按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余额的5‰扣除。其他各项减值准备、跌价准备,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4、不得扣除的项目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公益性以外的和超出标准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5、关于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的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6、关于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的扣除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自创商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7、关于长期待摊费用的扣除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8、亏损弥补亏损额不是企业利润表中的亏损,而是经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单延续弥补最长不超过5年。纳税年度1994199519961997199819992000损益额-5010-55550亏损弥补-50-4094年-4594、95年-4094、95年-3594、95年-3094、95年-596年年度199419951996~~19992000损益额-5-6-10~+20+2弥补年限1995~19991996~20001997~2001~1994、1995、1996年亏损额1996年亏损额弥补额-5(1994)-6(1995)-9(1996)-1四、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的税款缴纳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五、源泉扣缴对于非居民企业(与前一点所讲非居民企业为同一要求)取得收入,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六、税额扣除(一)境外所得已纳税的扣除境外所得的内容:境外收入-成本、费用境外投资所得境外已缴纳所得税=境外所得×境外适用税率扣除:分国不分项若境外税率我国税率,在国外已经缴纳所得税可以全额扣除。若境外税率我国税率,则境外所得只能按国内适用税率加以扣除。企业所得税=境内、外全部收益×33%-扣除额例:某国有企业2006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2400万元。在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在A国应纳税所得额为680万元,其中生产经营所得为480万元,A国规定税率为40%,特许权使用费200万元,A国规定税率25%;B国应纳税所得额720万元,其中经营所得550万元,B国规定税率30%,租金所得170万元,B国规定税率10%。计算该企业本年度应交税金。境内所得应纳税额=2400×33%=792A国所得应纳税额=680×33%=224.4在A国实际已纳税=480×40%+200×25%=242实际缴税额大于扣除限额,只允许扣除224.4万元。B国所得应纳税额=720×33%=237.6在B国实际已纳税额=550×30%+170×10%=182实际缴税额小于扣除限额,允许全额扣除。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792+(224.4-224.4)+(237.6-182)=847.6(二)从国内其他企业分回利润已纳税额的扣除某国有企业2003年从深圳经济特区的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80万元,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15%,该企业的适用税率33%。计算该企业应补缴的所得税。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800000÷(1-15%)=941176.47投资方应纳所得税=941176.47×33%=310588.24税收扣除额=94117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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