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其他税金的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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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其他税金的会计核算【本章内容提要】了解特定目的税类、财产税类和行为税类各个税种的概念、特点及其税制要素,掌握各个税种应纳税额的计和核算方法。第一节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核算•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核算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下同),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1)城建税属于一种附加税。(2)城建税具有特定目的,税款专款专用。•教育费附加性质与城建税类似,用于地方教育事业的发展。是一种附加费。(一)纳税人城建税的纳税人是指在征税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缴纳城建税。(二)征税范围城建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税的其他地区。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范围应根据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各自行政区域的管辖范围。(三)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的税目税率表税率范围说明城建税7%市区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5%县城、建制镇1%其他地区教育费附加3%特殊规定•(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2)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3)对金融业调增3%征收的营业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4)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要进行“三税”退还的,可同时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5)对于铁道部集中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统一规定按5%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四)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实纳增值税+实纳消费税+实纳营业税)×适用税率(五)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核算•1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2借: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缴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其特点是为了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1.特殊规定(1)对“三资企业”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2)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3)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2.征收比率:3%生产卷烟和烟叶的单位减半征收。(二)教育费附加的计算•计算公式为:•1.一般单位和个人:•应纳教育费附加=(实纳增值税+实纳消费税+实纳营业税)×征收比率•2.卷烟和烟叶生产单位:•应纳教育费附加=(实纳增值税+实纳消费税)×征收比率×50%(三)教育费附加的核算•尽管属于“费”,在核算时也通过“应交税费”账户核算。•计算时:••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时:•借: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贷:银行存款第二节房产税的核算••(一)概念•房产税是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这种不动产为征税对象,依据房产余值或租金向房产产权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税,属于财产类税。(二)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1.纳税人凡在我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也缴纳房产税。2.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不包括农村房屋。(三)房产税的税目税率•房产税的税目税率表税目税率备注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1.2%减除幅度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12%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4%•(四)房产税的纳税地点•房产税应向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五)纳税义务时间•1.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2.纳税人自建房屋,自建成次月起缴纳房产税;•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房的,从办理验收手续次月起纳税;•4.在验收前使用、出租、出借的,从使用、出租、出借的当月起缴纳。(六)房产税的税收优惠•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以及经省(市、自治区)确定的免税房产。•(5)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6)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二、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一)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年应交房产税=房产账面原值×(1-10%至30%)×1.2%•(二)按租金收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年应交房产税=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12%)•计算和缴纳房产税时:••第三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核算•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本内容•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7号),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国有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土地使用税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级差资源税。••(一)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但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经济生活中的实际情况,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或代管人为纳税人。(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以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二)征税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三)税目税率•土地使用税的税目税率表(2007年1月1日起执行)级别人口税额大城市50万以上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20万-50万1.2元至24元小城市20万以下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四)计税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纳税人出租、出供房产,自交付出租、出供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六)纳税地点与纳税期限•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土地所在地缴纳。•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一般分别确定按月、季或半年等不同的期限缴纳。(七)税收优惠•1.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2008年12月18日,规定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的征免税:•(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以平方米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核算•年终计算和缴纳时:•借:管理费用•贷:银行存款第四节耕地占用税的核算•一、耕地占用税的基本内容•耕地占用税是指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的税金。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属行为税范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自2008年1月1日执行。(一)纳税人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二)计税依据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三)耕地占用税的单位税额•1.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每平方米为10-50元;•2.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每平方米为8-40元;•3.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每平方米为6-30元;•4.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每平方米为5-25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地区每平方米平均税额(元)上海45北京40天津35江苏、浙江、福建、广东30辽宁、湖北、湖南25河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重庆、四川22.5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陕西20山西、吉林、黑龙江17.5内蒙古、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5(四)减、免征耕地占用税•1、免征耕地占用税•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2、减征耕地占用税•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2)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3)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4)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5)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二、应纳税额的计算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为计税依据,乘以所在地区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三、耕地占用税的核算••••企业多缴税款,在收到退税时,直接用“红字”第五节车辆购置税的会计核算•一、车辆购置税的基本内容•车辆购置税是以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的车辆为课税对象,在特定的环节向车辆购置者征收的一种税。就其性质而言,属于直接税的范畴。••1.纳税人•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2001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的车辆的单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