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会计监督与会计档案管理【学习目标】1.理解会计监督概念;了解会计监督的内容和会计监督的权利和义务;2.掌握会计监督体系:内部会计监督、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督;3.了解会计档案概念、种类、特点和作用;4.掌握会计档案管理原则、内容及会计档案整理;会计档案的保管、利用和销毁。4.1会计监督概述4.1.1会计监督的内涵会计监督是指会计人员或政府监管部门对单位经济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所进行的监察、督促。会计监督包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以政府财政部门为主体的政府会计监督和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会计监督三个层次。三种监督相互补充、相互制约和不可替代的关系,是一种有效的会计监督体系。4.1.2会计监督的权利和义务会计监督权利是我国法律赋予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权力和利益,这种权利在具体履行时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根据需要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二是有权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三是因他人的行为使自己的权利得不到实现时,有权请求国家强制机关依法予以保护。1、遵守法规的需要2、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需要3、维护会计主体的财务经营秩序的需要1、工作权利2、公民权利(人生安全和社会名誉等)会计监督权利同会计监督义务同样是对等的。会计监督义务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二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履行好会计监督义务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最基本的职责。4.1.3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内容根据《会计法》和其他有关会计法规的规定,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对象和内容是本单位的经济活动。具体内容包括:(1)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的进行监督,以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合法;(2)对各种财产和资金进行监督,以保证财产、资金的安全完整与合理使用;(3)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以保证财务收支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4)对经济合同、经济计划及其他重要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以保证经济管理活动的科学、合理;(5)对成本费用进行监督,以保证用尽可能少的投入,获得尽可能多的产出;(6)对利润的实现与分配进行监督,以保证按时上交税金和进行利润分配,等等。4.2会计监督体系4.2.1内部会计监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为了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而在单位内部采取一系列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制度和方法。《会计法》第27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本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中,专职的会计监督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单位的各项经济活动和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负有监督的权力和义务。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会计监督主体应有较强的独立性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会计法》第27条: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应该明确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2)应当明确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其他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3)应当明确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以保证账实相符。(4)应当明确并严格执行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3.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1)单位负责人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会计法》第4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会计法》第28条:“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1)有权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纠正违法违规的会计事项。《会计法》第28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2)有权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会计法》第29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3)有权检举违法违规行为《会计法》第30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个人。”4.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基本方法(1)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2)授权批准控制(3)会计系统控制(4)预算控制(5)财产保全控制(6)风险控制(7)内部报告控制(8)电子信息技术控制等根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不相容职务分离要求:①授权进行某项经济业务和执行该项业务的职务要分离,如有权批准材料采购事项的人员不能同时兼任采购员职务。②执行某些经济业务和审核这些经济业务的职务要分离,如采购员不能兼任验货工作。③执行某项经济业务和记录该项业务的职务要分离,如采购人员不能同时兼任会计记账工作。④保管某些财产物资和对其进行记录的职务要分离,如会计部门的出纳员与记账员要分离,不能兼任。⑤保管某些财产物资和核对实存数与账存数的职务(稽核检查)要分离。⑥记录明细账和记录总账的职务要分离。⑦登记日记账和登记总账的职务要分离。4.2.2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1.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体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我国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体主要是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此外还包括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会计法》第31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赁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法》第30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其他单位和个人2.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1)承办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法》第14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①、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②、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③、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2)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注册会计师法》第15条:“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思考:会计师事务所能否对同一单位即开展审计业务又开展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4.2.3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1.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政府审计部门、税务部门、人民银行、证券监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等。2.财政部门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政府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各单位的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处罚。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范围《会计法》第32条规定:“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①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③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④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4.3会计档案及其作用4.3.1会计档案的概念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一般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等会计核算的专业材料。4.3.2会计档案的种类与特点1.会计档案种类《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5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薄。(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2.会计档案特点(1)内容的专业性(2)形成的广泛性(3)严密性和准确性4.3.3会计档案的作用1、会计档案的凭证作用作为发现问题,打击犯罪的凭证2、会计档案的依据作用作为财务预测、财务控制、财务决策的依据3、会计档案的史料作用作为财务分析、生产经营经验总结的历史资料4.4会计档案管理《会计法》第23条:“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4.4.1会计档案管理的原则会计档案管理的原则主要有保密性、科学性、专门性、积极利用等原则4.4.2会计档案管理的内容包括会计档案的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1、会计档案的整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6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2、会计档案的保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6条:“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8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3、会计档案的利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7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4、会计档案的销毁《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10条:“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11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1)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2)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末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课后思考与练习】1、我国会计监督的体系是怎样的?2、会计档案的销毁有哪些规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