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会计第一章(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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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会计左锐会计学院理财学系课程简介•“纳税会计”是高等院校会计学专业的专业必修课,是为了培养学生对我国现行税法中各种税种的计算及其会计处理方法和纳税筹划方法的掌握以及运用能力而设置的一门专业课。是由财政学、税收学和财务会计学交叉形成的一门边缘应用性专业学科。是继《会计学》、《中级财务会计》、《国家税收》等课程之后的后续课程。•“纳税会计”课程将企业会计中的税务问题和企业税务活动中的会计问题相互交织在一起,融财税法规、会计法规和会计核算原理于一体,阐述了包括纳税会计的概念等内容在内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在此基础上,以税法为准绳,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和核算方法,系统全面并突出实务地介绍了我国现行税制下的各税种的基本要素、计算原理及账务处理方法。由于国家税制设计内容繁多,且经常出于变化之中,因此,紧密结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使本课程具有及时性特点是本课程的难点。教学目标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我国现行税法的基本内容,掌握各种税的计算及其会计处理方法,为学习本专业的其他相关知识打好基础,为今后从事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撑。成绩与考试期末考试80%考勤和作业20%总分100%基本要求1.保证出勤率,不无故旷课;2.上课认真听讲;3.独立完成作业;4.必须有笔记本,完整做好笔记,5.诚实、严谨,考试不作弊。第一章纳税会计概述•[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掌握纳税会计的纳税基础;掌握纳税会计的概念及特点,熟练掌握纳税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区别与联系;了解会计的账户与凭证。•[重点难点]本章的重点是纳税基础、纳税会计的概念以及与财务会计的区别。本章主要内容:•纳税会计的概念•税务会计的账户与凭证•纳税基础•税收管理第一节纳税会计的概念纳税会计的概念纳税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与区别纳税会计的特点纳税会计的目标一、纳税会计的概念纳税会计是以税收法律为依据,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运用会计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对纳税单位的纳税活动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核算,监督和筹划的一门专业会计。从而达到既依法纳税,又合理减轻税负的一个会计学分支。它是专门适应纳税人的需要,将会计的基本理论、方法同纳税活动相结合形成的一门边缘学科。纳税会计的产生与发展企业纳税会计逐渐从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中分立出来,成为相对独立的会计分支,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美国开始的。特别是进入80年代以后,企业纳税会计被人们当作一门学科加以研究。美国著名会计学家亨德里克森指出:“很多小企业,会计的目的是为了编制所得税申报表,甚至不少企业若不是为了纳税根本不会记账。即使对大公司来说,纳税也是会计师们的一个主要问题。……税法对于提高会计实践水准具有极大影响,并促进一般会计实务的改进及一致性的保持。……通过税法还可以促进会计观念的发展。如促进寻求更好的折旧方法和存货计价方法,澄清了计税收益的实质和所应包括的,范围等等。”•我国从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税务管理得到加强。增值税凭专用发票抵扣税额方法的实行,使应纳税额的核算逐步走向规范化。对此,各地税务机关试行了在企业财务会计人员中培训办税员,指定取得办税员合格证的会计人员办理纳税事项办法。这一办法,完善了企业涉税事项的会计核算,可以说是建立我国企业纳税会计的初步探索。二、纳税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与区别纳税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纳税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区别纳税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纳税会计作为一项实质性工作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它与财务会计一样,同属于会计学科范畴。它是以财务会计为基础来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因此,纳税会计的资料一般来源于财务会计,他只是对财务会计处理中与现行税法不符的会计事项,或出于税收筹划目的需要调整的事项,按纳税会计方法计算、调整,并作调整会计分录,再融于财务会计帐簿或报告之中。纳税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区别会计目标不同•财务会计是按照会计准则核算企业的财务成果,并为企业利益相关人(包括银行、债务人、潜在投资者)提供真实相关的信息,便于他们投资决策。•纳税会计则是按照税法来核算企业的收入、成本、利润和所得税的会计核算系统,其目的是保证国家税收的充分实现,调节经济和公平税负,同时减轻企业税负。法律依据不同•财务会计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讲求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正因为两者的基本处理依据不同,所以他们在会计核算基础、损益确认口径和会计计量属性等具体方面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纳税会计是严格依据税收法规进行会计处理,讲求足额、及时地缴纳税款,在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时往往会排斥财务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基础不同•财务会计是以权责发生制原则为企业的核算基础,其立足点是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为主,并有完整的账证体系。•纳税会计是以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的共同作用为核算基础。因为税法对纳税人有“钱财支付能力”和“征收管理方便与一致”的要求,故征收即期收益的必要性与财务会计的配比原则往往是有矛盾的,最主要体现在收益确认的口径和费用扣减的标准上,其立足点为国家对财政收入的要求和纳税人对应税事宜的筹划,一般不另设独立的账证体系;会计要素和会计等式不同•财务会计有六大会计要素,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财务会计反映的内容,就是围绕着这六大要素进行的,这六大要素构成的会计等式是: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纳税会计的要素有四个,即应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其中心要素是应纳税额,另外三个要素都是为计算应纳税额服务的。税务会计四要素构成的等式是:应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额。三、纳税会计的特点•业务处理的法律性•会计目标的两重性•核算方法的融合性•会计差异的互调性四、纳税会计的目标纳税会计的目标纳税会计的总目标是向纳税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助于纳税决策的会计信息纳税会计的具体目标•1.依法履行纳税义务•2.协调与财务会计的关系•3.科学进行纳税筹划第二节纳税会计的账户与凭证纳税会计的账户设置纳税会计凭证一、纳税会计的账户设置•应交税费•负债类科目,该账户贷方登记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借方登记实际缴纳的各种税费;期末余额一般在贷方,反映企业尚未缴纳的税费,期末余额如在借方,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费。本账户可按应缴的税费项目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明细核算。•纳税人计算应交纳的税金时•借:有关科目•贷:应交税费—应交**税•实际缴纳各种税金时•借:应交税费—应交**税•贷:银行存款•营业税金及附加•属于损益类账户,该账户借方登记企业按规定计算确定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各项税费,贷方登记期末接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的数额,结转后该账户应无余额。•纳税人计算应交纳的税金时•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应交营业税•—应交资源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教育费附加管理费用•“管理费用”属于损益类账户,该账户借方登记实际发生的各项属于管理费用核算范围税金,贷方登记期末结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的数额,结转后该账户应无余额。•纳税人计算应交纳的税金时•借:管理费用•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应交车船税•—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二、纳税会计凭证应征凭证减免凭证征缴凭证第三节税法概论一、税收的概念及特征•税收的概念:•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利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关系。•目的: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筹集资金•分配主体:国家•依据:国家政治权力•客体:一般社会剩余产品税收的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税收的职能与作用税收的职能•1、财政职能;•2、经济职能;•3、监督管理职能;税收的作用•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和工具;•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之一;•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税收具有监督经济活动的作用;二、税法的概念•1、税法的定义•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定义中可以看出,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2、税法与税收的关系•税法与税收密不可分,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则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三、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是指由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权利义务关系。(一)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一是税法的权利主体包括征税机关(税务机关、海关、财政机关)和纳税人(法人、自然人);•二是我国确定纳税人的原则,采取的是属地兼属人原则;•三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是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的;•四是权利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权利主体双方均享有权利并同时须承担义务;•五是征纳双方在权利与义务上是不对等的;•六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对等的。(二)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1.权利主体:•双主体: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税务机关(包括各级税务机关、海关、财政机关);另一方面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权利和义务不对等,这是因为他们之间是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不同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我国对纳税方采用属地兼属人原则•2、权利客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税法构成要素中的征税对象。如流转税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流转税(即货物销售收入或提供劳务收入)。•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主体双方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作为征税一方的国家税务主管机关,其权力主要有:依法征税,进行税务检查,对违章者处罚;其义务主要有:宣传辅导税法,把征收的税物及时解缴国库,依法受理纳税对税收争议申诉等。•作为纳税一方的各类纳税人,其权力主要有: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延期纳税权,依法申请减免税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等,其义务主要是: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接受税务检查、依法缴纳税款等。(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税法是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前提条件,但税法本身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它是由税收法律事实产生和变化而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税收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行为;二是事件。•1、法律关系的产生•2、法律关系的变更•3、法律关系的消灭(四)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一)税收法律关系保护的主要方式•1、日常行政保护•2、司法保护•(二)税收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1、经济责任•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四、税法的构成要素•纳税人: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负税人:税收负担的最终承担者。•扣缴义务人:税法规定负有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两种。(一)纳税人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的权利主要有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延期纳税权、依法申请减免税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等。纳税人的义务纳税人的义务主要是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接受税务检查、依法缴纳税款等。(二)课税对象及计税依据课税对象商品所得财产税目•税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体现一个税种的征税范围。•按确定方式不同,税目分为概括税目和列举税目。•税基:又称计税依据。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数。•用税基单位表示。税基的计量单位有实物量单位、价值或价格量单位两种形式。•税基与征税对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计税依据税率:是应纳税额占征税对象数额的比率。比例税率定额税率累进税率产品差别比例税率行业差别比例税率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幅度差别比例税率地区差别定额税率幅度差别定额税率分类分级定额税率税率种类(三)税率总量增量按额按率按额按率全额累进税率全率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累进税率的种类例题:全额累进税率表级次计税依据级距税率11000元以下(含1000,下同)10%23500元以下20%310000元以下28%425000元以下35%550000元以下42%6100000元以下48%7200000元以下53%8200000元以上55%•全额累进税率下:•100000元•应纳税额=48000•100100元•应纳税额=53053超额累进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