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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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营业税会计第一节营业税概述第二节营业税的计算与申报注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第三节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营业税征税范围主要涉及:提供应税劳务(包括提供一般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第一节营业税概述一、纳税人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注意: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扣缴义务人(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二、征税范围在我国境内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行为。注意理解:1、境内2、有偿“有偿提供或转让”我国现行营业税法中所称有偿提供或转让,是指在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从受让方(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但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境内提供或转让”(1)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劳务接受单位所在地和劳务提供单位所在地(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2009年9月2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该文件对各界期盼已久的跨境劳务的营业税处理事项进行了明确。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该条款可被视为现行营业税应税行为的例外性豁免。财税[2009]111号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税目征收范围税率一、建筑业二、金融保险业三、文化体育业四、娱乐业五、服务业六、转让无形资产七、销售不动产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包括邮政储蓄。营改增: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纳入试点包括表演、经营游览场所和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讲演、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的借阅业务等。(营改增扩围:影视服务改征增值税,含影视制作、发行、播影)和体育业。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其他服务业。不包括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原规定是经营租赁)、鉴证咨询服务(其中技术服务和文化创意服务与文化体育业和转让无形资产有交叉)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2012年营改增试点:专利、非专利技术、商标、商誉、著作权转让纳入增值税)销售建筑业及其他土地附着物3%5%3%5-20%5%5%5%(一)8个税目:建筑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部分服务业以及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2012年开始的营改增试点:6+1交通运输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2013年8月1日全国试点;7+1影视服务2014年1月1日继续扩围:9+1铁路运输业、邮政2014年6月1日继续扩围:电信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特殊规定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3、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4、纳税人发生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四、纳税期限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五、纳税地点(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六、视同销售新《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财税[2009]111号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一)离婚财产分割;(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第二节营业税的计算和申报计算方法有两种:一般地:全额计税应纳营业税额=营业额×税率特殊地,差额计税应纳营业税额=(营业额-准许扣除的部分)×税率绝大多数采用第一个公式,只有少部分采用第二个公式。一、一般业务的营业税的计算1、营业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2、纳税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项目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3、价格明显偏低处理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次序确定营业额:(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3)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二、特定业务营业税的计算(一)旅游企业营业税的计算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二)建筑企业营业税的计算一般以业务收入为计税依据;如将业务分包给他人的,可减去支付给分包人的价款。(三)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计算1.一般贷款业务:以贷款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包括加息、罚息)。-------全额计税2.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余额计税几点注意:1、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非货物期货的范围。从我国目前金融市场的产品来看,期货品种全部是货物期货,尚无金融期货产品。2、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有价证券应该包括国债、各种公司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其他金融商品的范围。其他金融商品的范围还有待进一步明确。比如,权证、利率、汇率掉期产品应该属于其他金融商品。但是,象很多银行发行的各种信托理财产品是否属于其他金融商品还不明确。3、财税[2009]111号: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则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金融商品买卖需要交纳营业税。(四)文化娱乐业营业税的计算纳税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文化体育业是指经营文化、体育活动的业务。第三节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一、*会计账户的设置1、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借:实际缴纳的营业税、补缴营业税贷:计算应交的营业税、应代扣代缴的营业税及收到退回的营业税2、营业税金及附加借:冲减收入的应交营业税贷:收到退回的营业税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结转后无余额。具体来说1、主营业务发生应纳营业税的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2、其他业务发生应纳营业税的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3、处置固定资产借:固定资产清理借: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4、转让无形资产,若有利得的借:银行存款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贷:无形资产营业外收入(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损失)借:营业外收入(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损失)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5、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应纳营业税的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二、主营应税业务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一)*建筑业营业税的会计处理1、关于税法的规定(1)自建并销售时注意既要按照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又要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这里和会计上会有区别。(2)注意建筑业具体包括安装、建筑、装修、修缮等。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2、以分包为例收到工程款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付账款--应付分包款应交营业税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参见教材例4-4,4-5,4-6.关于总承包人是否需要为分包人代扣代缴营业税的问题1、税法回放2、目前观点分两种:可扣缴和不可扣缴但不可扣缴占多数3、理由(1)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建筑业营业税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66号(2)关于纳税地点的规定扣缴义务人规定原《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二)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而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删除了“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增加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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