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差错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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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引言1.本准则规范企业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以及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2.本准则的目的是当发生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时,在最大限度地保证会计信息可比性的基础上,提高会计信息的有用性,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更恰当地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定义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1)会计政策,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2)会计估计,指企业对其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3)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指按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期追溯计算的变更年度期初留存收益应有的金额与现有的金额之间的差额。(4)追溯调整法,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如同该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就开始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5)未来适用法,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新的会计政策适用于变更当期及未来期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的方法。(6)会计差错,指在会计核算时,由于确认、计量、记录等方面出现的错误。(7)重大会计差错,指企业发现的使公布的会计报表不再具有可靠性的会计差错。会计政策变更4.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除符合第5条规定的条件外,前后各期应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5.会计政策变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法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2)这种变更能够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6.下列各项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1)本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2)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7.企业按第5条(1)变更会计政策时,应按国家发布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执行,如果没有相关的会计处理规定,按第8条的规定处理。8.企业按第5条(2)变更会计政策时,应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并将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但不需要重编以前年度的会计报表。如果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应采用未来适用法。9.在编制比较会计报表时,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的会计政策变更,应调整各该期间的净损益和其他相关项目,视同该政策在比较会计报表期间一直采用。对于比较会计报表可比期间以前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应调整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一并调整。10.会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以下事项:(1)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理由;(2)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数;(3)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会计估计变更11.由于企业经营活动中内在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某些会计报表项目不能精确地计量,而只能加以估计。如果赖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的信息、积累更多的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12.会计估计变更时,不需要计算变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也不需要重编以前年度会计报表,但应对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估计进行处理。13.会计估计的变更,如果仅影响变更当期,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应计入变更当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中;如果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应计入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中。14.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很难区分时,应按照会计估计变更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15.会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以下事项:(1)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理由;(2)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3)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不能确定的理由。会计差错更正16.本期发现的会计差错,除第17条所列情形外,应按以下原则处理:(1)本期发现的与本期相关的会计差错,应调整本期相关项目。(2)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直接计入本期净损益,其他相关项目也应作为本期数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本期相关项目。(3)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17.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年度的会计差错及以前年度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处理。18.在编制比较会计报表时,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的重大会计差错,应调整各该期间的净损益和其他相关项目,视同该差错在产生的当期已经更正;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以前的重大会计差错,应调整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一并调整。19.企业滥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20.会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以下事项:(1)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2)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金额。附则21.本准则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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