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休假规定管理办法3篇【学习指导】这篇学习资料“公务员休假规定管理办法3篇”由三一刀客漂亮的网友为您精心整理收集,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下载吧。公务员休假规定管理办法1一、公休假(依据文件:江苏省人事局[91]21号)1、工作年限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年休假7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2、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的,当年假期可与下一年的假期合并使用,但隔年作废。3、当年已享受探亲假的人员,不再安排休假。4、一次事假超过7天的,超过的天数应抵算当年的休假时间;当年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不再安排休假。5、当年疗养(含休养)的时间达到第1条规定的休假时间的(奖励性休假除外),不再安排休假;没有达到的,可以补足。6、受党内严惩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当年不安排休假。7、从外单位新调入的人员和当年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当年不安排休假。8、公休假不含法定节假日。二、探亲假(依据文件:国务院国发[1998]36号)1、凡工作满一年的固定工作人员,其配偶在外地的(除本市区、县),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假期为30天。2、未婚工作人员探望居住在外地(除本市区、县)父母的,每年给予20天探亲假,如因工作需要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休假一次,假期为45天。3、已婚工作人员探望居住在外地(除本市区、县)父母的每四年休假一次,假期为20天。4、探亲假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但不包括往返路程所需时间,往返路程时间根据实际需要(也可根据车、船票)确定。5、已婚工作人员探望配偶或父母时,其假期应在规定的探亲期内享受,不得提前或移后合并使用。6、见习生和试用人员在学习、见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上述人员在上半年期满的,下半年可以享受;下半年期满的,从下一年度起开始享受。7、不论其父母或实际居住在何处,只要与父亲与母亲户口在一地,即不再享受探望父母待遇;实际与父亲或母亲团聚已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探亲假时间的,也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8、只要女职工利用产假与父母团聚20天以上,其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便不再享受。对于回家的往返路费可按规定办理。9、原夫妻分居两地,后工作调动解决了分居问题,原未休的探亲假不能补给。10在探亲期内,因发生急病确实需要及时治疗而超过探亲假时,须持有乡镇以上医疗机关证明,连同病历、化验单等,经单位领导审查核实后,可以按病假处理。无上述手续或弄虚作假,一律按旷工处理。三、婚假(依据文件:江苏省人事局[91]21号)1、符合法定婚龄的男女青年(男22周岁、女20周岁),可享受婚假3天。2、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的男女青年(男25周岁、女23周岁),可享受婚假15天。四、产假(依据文件:《南京市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1、怀孕女工作人员的产前检查,定为11次,每次半天。2、女工作人员的产假为90天(含产前假),如果是难产(含剖腹产),增加产假15天;对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3、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可享受产假120天(含产前假);男主可享受护理假7天。4、工作人员婴儿不满一周岁的,每天在工作时间内给予2次哺乳时间(含人工哺养),每次30分钟,也可根据本人自愿,合并使用。五、计划生育假(依据文件:《南京市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1、凡上环、结扎或上环、结扎后又怀孕作人流、引产的,可凭医疗单位证明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2、采取其它避孕措施失败后作人流、引产的',可凭医疗单位证明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假期内工资照发。六、丧假(依据文件:江苏省人事局[91]21号)1、工作人员或其配偶的直系亲属(不含配偶的祖父母辈)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报经领导批准,给予3天丧假,如需去外地,可根据路途远近另给往返时间。2、如享受的丧假时间超过规定的,则其超过的天数应抵算当年的休假时间。七、病假1、凡休病假须出具定点证明(急症除外)。2、如病假时间跨年度时,则分别计算。八、事假工作人员因私事请假,一年内累计不得超过14天,超过天数的应抵自公休假,一年内抵算不完的,下年度继续抵算。九、其它机关工作人员参加经局批准的学历教育考试(含自学考试),在工作允许的条件下,可给予一门课2天的复习时间,但最长不超过一周(含节假日);凡参加重考或补考时,不再给予复习时间(因公缺考的除外)。十、批假权限和办理手续1、工作人员休假、请假须填写;休假、请假报告单;,经领导批准和登记后才能离岗,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补办手续;2、处以下人员请(休)假,一周以内的,由处室领导批准;一周以上的,须报经分管局长批准;3、处级干部请(休)假,一周以内的,由分管局长批准;一周以上的,由局长批准。4、各处室应在年初根据个人申请和工作实际,拟定处室人员年度休假计划,经局批准后实施,特别情况经干部处报批后可提前、顺延或停休;5、工作人员离开本市参加学习、开会等,凭有关部门的通知,处以下人员报分管局长批准,处级干部由分管局长签批后报局长审批。公务员休假规定管理办法2公务员休假管理制度(范本)之相关制度和职责,(一)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1、参加工作满一年不满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5天;2、参加工作满五年不满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10天;3、参加工作满十五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一)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1、参加工作满一年不满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5天;2、参加工作满五年不满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10天;3、参加工作满十五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15天;4、参加工作满二十五年以上员工,每年休假20天;5、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以上,年休假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二)下列人员不享受公休假:1、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享受寒暑假的人员。2、当年连续病假两个月或累计病休三个月以上的人员。3、当年事假累计达到1个月以上的人员。4、超出国家规定产假假期继续休息的人员。5、当年从外单位调入公司系统的人员。6、并事假人员中如果当年假已休完且年出勤率未达到90%以上,则下一年不再安排休假。7、员工在受处分期间。(三)休假的方式1、休假可串不可占,根据工作需要可分别串休,也可零休,但累计天数不可超过规定休假期。2、集体休假,由局领导议定。3、个人休假,须提前7天向分管领导申请,报局长审批后执行。4、加班补休的,由个人提出申请、股室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批示、局长审查批准后执行。5、休假应按规定时限休假。期满后要按时上班,逾期不归的按无故旷工论处。(四)对违纪问题的处理1、对轻微的违纪以教育为主,令其自觉改正;2、对未经领导批准,又未通报给任何人,擅自休假的,视对工作影响的程度,给予警示教育、或通报批评;3、对休假逾期不归者,视为无故旷工,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处理。公务员休假规定管理办法3一、根据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分别确定:(一)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期为3天;(二)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7天;(三)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0天;(四)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5天;(五)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为20天。二、年假与其他假期的关系: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三、公务员公年休假安排正确实施年休假制度,是保证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的必要基础,也是保证单位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前提,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要根据工作任务、岗位性质和工作人员个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计划并妥善安排工作人员休假,并做到既要保证单位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又要保证年休假制度的顺利实施。(一)各单位要结合;ab;岗设置,科学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的年休假,避免出现集中休假或休假不了的现象。(二)各单位要对年休假实行登记管理。对确因工作原因不能按计划安排年休的,应当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予以延期,但假期必须当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