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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财务应对策略第一部分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特点一、我国企业所得税发展:1950年,中央政务院公布《工商税暂行条例》,规定除国营企业外,所有的工商企业都要缴纳所得税;1958年进行工商税制改革,所得税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称为“工商所得税”,主要对集体企业征收;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1985年4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发布《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2007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二、合并两税的原因1、现行内资税法、外资税法差异较大,造成企业之间税负不平、苦乐不均。根据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算,2005年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4.53%,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4.89%,不利于公平竞争。2005年外资企业销售收入达77024亿元,占全国销售收入总量的37.5%;缴纳各类税款6391亿元,占全国税收总量的20.7%。截至2006年8月底,全国累计批准外资企业57.9万户,实际使用外资6596亿美元。2、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较大漏洞,扭曲了企业经营行为,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比如,一些内资企业采取将资金转到境外再投资境内的“返程投资”方式,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等。3、三是现行内资税法、外资税法实施1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针对新情况及时完善和修订。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的许多重要税收政策,也需要及时补充到法律中。三、企业所得税的特点1、实行法人所得税现行:内资——以企业为纳税人,兼顾有生产经营的非企业单位法人的需要,除特定情况外,总分机构分别纳税。外资——以法人为纳税人,除特定情况外,总分机构统一纳税。新法:实行了法人所得税,以所有企业和有收的组织为纳税人,总分机构实行汇总纳税,但境外亏损不得与境内盈利抵减。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理由:国际惯例,民事法律体系完善、与现行的外资政策相衔接,经济活动参与主体的规范化,征收水平提高、走向世界的需要。2、类分纳税义务为完全和有限。现行:义务不明确境外所得如何征税不明确与其他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划分不清新法:分类设定纳税义务,划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3、较低的税率现行:多种税率——企业所得税税率、地方所得税税率、预提税率、照顾性税率。法定过高、地方失效。选25%的理由:发展中国家的一般水平,同周边国家相当。一般税率:25%非居民:20%小型微利企业:20%高新技术企业:15%4、明确以收入为核算的起点企业所得税的起点有:收入、应税收入、所得、应税所得5、合理的扣除规则国际上的一般做法:与取得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支出据实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有限的扣除;合理的准备可适度计提……新法:合理的人工支出据实扣除适度提高综合折旧水平,外11%-12%,内资7%公益性捐赠扣12%利息支出的条件更为严格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的条件会适度放宽业务招待费维持现有水平…………6、科学的优惠政策体系体现了行业优惠高新、能源体现了主导产业优惠朝阳产业多、主导产业少体现了社会性优惠安置残疾人就业体现了间接优惠投资抵免给予过渡性优惠主体和时间上的考虑特点:优惠方式齐全,免税收入、税额减免、减计收入、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定额抵减、低税率、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全新优惠主导、就业、创新、协调发展,循环经济、环保节能。新创非营利组织的概念7、有效地已征税抵免体制8、源泉扣缴,更为有效的方法9、反避税,全新的理念和手段新理念:防范资本弱化。如权益性与债权性投资比例超过规定的利息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反避税。特别纳税调整法定预约定价避税地企业的特殊税务处理补征税款并加收利息10、税收收入的合理归属确定税收收入合理的归属是税法的重要内容,确定的原则一是收入与受益的对等,收入与资源的合理配置。国际上的通行做法:营业场所所在地,产品销售地,人员居住地等均有权分享税收收入。解决方法:财政结算法、应税所得分配分缴法、应税所得分配转移法、预征抵扣法。第二部分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解读第一章总则1、什么是法人?法人是相对自然人而言的,是指拥有独立支配的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参加民事活动,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简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主要被区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两大类。企业法人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以获取利润、创造社会财富、扩大社会积累为目的法人,包括从事工业、农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的经济组织。相当于传统民法理论中的营利性社团法人。非企业法人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之外的其他社会活动的法人。根据《民法通则》第50条的规定,非企业法人又分为以下几类:(1)机关法人(2)事业单位法人(3)社会团体法人我国税收法规对法人的分类,遵循民法之规定,即分为4种:企业法人,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机关法人,具有行政权力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公益事业性单位。社会团体法人,按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组织。2、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我国判定居民企业实行的是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双标准。3、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1)什么是国际避税?国际避税是指纳税义务人为维护和实现其最大经济利益,利用国与国之间在税收方面的差异躲避其应发行国际税收义务的经济现象和经济活动。(2)国际避税产生的原因A、各个国家对税收管辖权规定的差异,给国际避税提供了运作空间。(收入来源地、居民、公民)B、利用各国的税率差异,进行合理避税。C、利用各国税基的差异,进行合理避税。(3)什么是“避税天堂”?所谓避税天堂是指那些不征直接税、实行低直接税税率、或者实行特别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在那里可以拥有财产而无需纳税或仅需纳很少的税。(4)成为避税地的条件:一是要保持政策上的稳定;二是税负低;三是相对完备的配套设施。四是配套政策完善;五是保密措施严格。世界上30多个被称为“避税天堂”的国家和地区:中美洲的巴拿马和伯利兹;非洲的利比里亚;印度洋地区的马尔代夫;太平洋地区的马绍尔群岛,汤加、库克群岛、瓦鲁阿图、西萨摩亚、塔仑、塔埃岛;中东地区的巴林;欧洲的列支敦士登、泽西岛、直布罗陀、费道尔、摩纳哥;加勒比海地区的巴哈马、圣基茨和尼维斯、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英属维尔京群岛、美属维尔京群岛、安圭拉、安捷瓜和巴布达、巴巴多斯、圣卢西亚、特克斯和凯科斯、格林纳达、多米尼加共和国、蒙塞拉特、阿鲁巴国际避税地可分为三种类型①纯国际避税地,这样的地区不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财产税,即不征收直接税。属于这类避税地的有:巴哈马、百慕大、开曼群岛、瑙鲁、新赫布里底、特克、斯和凯克斯、新喀里多尼亚、格陵兰、索马里、圣皮尔、密克隆。②完全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只行使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这类地方有:安哥拉、安提瓜、巴林、巴巴多斯、以色列、英属维尔京群岛、列支敦士登、荷属安德列斯、蒙特塞拉特群岛、圣海伦娜、其余瓦尔巴群岛、瑞士、澳门、新加坡、香港、马来西亚、利比里亚、巴拿马、哥斯达黎加、文莱。这类避税地征收某些直接税,但税率低,税基窄,因而税负轻,又称为普通避税地,是国际避税中经常使用的避税地。③实行正常课税,但提供某些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这类地方有:加拿大、希腊、英国、卢森堡爱尔兰、荷兰、菲律宾等。这此国家税制完备,税率也不低,之所以称之为避税地,是因为它们对某些行业或特定的经营形式提供了极大的税收优惠。例如,希腊以海运和制造业、英国以国际金融业、卢森堡以控股公司、荷兰以不动产投资公司而成为特定经营形式的著名的国际避税地。上面打红字的百慕大、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澳门、新加坡、香港、马来西亚、文莱、英国等八个国家或地区是我国目前离岸公司的主要办理地点。英属维尔京群岛是最典型的避税天堂,该岛又名英属处女岛(BritishVirginIslands,简称BVI)是距离PuertoRico以东大约60英里,地处加勒比海、由40多个岛屿所组成的岛国,面积只有155平方公里,人口只有15000人,却吸引了35万家公司在这里扎堆,原因是该岛政府1984年通过的《国际商业公司法》,允许外国企业在本地设立“离岸公司”,并提供极为优惠的政策:1、在当地设立的公司除每年交纳600美元的营业执照续牌费外,免交所有当地税项;2、公司无注册资本最低限制,任何货币都可作为资本注册;3、注册公司只需一位股东和董事,公司人员中也不必有当地居民;4、无需申报管理者资料,账目和年报也不必公开。目前中国许多企业设立了“BVI”公司。(5)国际避税的方法A、利用公司法人居所迁移变化的避税筹划上世纪八十年代日本企业的海上工厂。B、利用公司法人居所非迁移流动的避税筹划利用国际税收协定委托贷款C、利用常设机构进行的避税筹划我国与美国、加拿大、比利时、丹麦、泰国、新加坡等国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税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明确规定,下列内容不能视为常设机构:a、专为储存、陈列或交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为目的而使用的设施;b、专为储存、陈列或交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为目的而使用的设施;c、专为储存、陈列或交付为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商品的仓库;d、专为另一企业加工为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商品的仓库;e、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商品或搜集情报为目的所的固定营业场所;f、专为本企业进行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为目的所设置的固定营业场所。D、利用转让定价的避税筹划E、利用国际避税地的避税筹划4、非居民企业的认定标准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在判定非居民企业时,实行机构所在地和所得来源地的双标准。5、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1)居民企业负有完全纳税义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2)非居民企业负有有限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6、企业所得税的税率(1)一般税率:25%非居民:20%小型微利企业:20%高新技术企业:15%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新的税率确定为25%,主要考虑是:对内资企业要减轻税负,对外资企业也尽可能少增加税负,同时要将财政减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还要考虑国际上尤其是周边国家(地区)的税率水平。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我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7%,草案规定的25%的税率,在国际上是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2)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国际上通常采用企业年销售收入(或经营收入)、资产总额和职工人数作为界定中小型企业的指标。我国在借鉴国际做法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反映企业盈利水平的指标。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属于非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符合国家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一定额度(如10万)以下的企业。(3)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利用高新技术生产高新技术产品、提供高新技术劳务的企业。它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12号文件”,明确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①高新技术范围:A、电子与信息技术B、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C、新材料及应用技术D、先进制造技术E、航空航天技术F、现代农业技术G、环境保护新技术H、新能源
本文标题:新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财务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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