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税务风险控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存在的常见问题1、发票及相关涉税证据不符合规定的问题(无、不完整、假、换);相关依据?2、各类财政、政府补助问题;3、对“实际发生”的判断问题(预提、票、付款);4、混淆费用性质(如:将业务招待费计入差旅费、将应计入职工福利费的支出计入其他的管理费用、广告费与赞助费等);5、扣减不应该扣减的支出(如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个人费用、不应由本企业承担的税金、被税务机关判定假发票的相关成本、计提购入时无合法凭证固定资产的折旧、利息支出、提成、佣金、个人商业保险等);6、不确认应税收入、收益(预收款、其他应付款、稽查补税收入只确认增值税的销售额、不确认所得税的收入、利息收入、完工程度等);7、不区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随意调整折旧或摊销年限等(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8、违规扩大研发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范围,不按规定分别或清晰核算有关税收优惠项目等;9、财产损失的税前扣减问题;10、成本结转问题;11、不按规定处理福利费的余额;12、应计提、应摊销的成本费用问题;(财税字[1996]079号文)(国税发〔1997〕191号文)13、视同销售处理不当;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关注的其他事项*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差异的备查记录问题;*会计人员及企业发生的相关变动会计及相关资料移交的完整问题;*相关税务审批或备案手续的办理;(国税函[2009]255号)备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国税发200979号文第六条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要求;*完成时点: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资料报送要求:国税发200979号文第八条的规定,注意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国税发[2008]114号文)和(国税发[2009]2号文)的具体规定。*延期纳税申报、延期缴纳税款、重新申报问题: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可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跨地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总机构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见国税发200828号文与国税函[2008]747号文,同时明确跨地区汇总纳税的企业不适用国税发[2008]30号文关于核定征收的相关规定、国税函2009221号文}*准确全面掌握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内容;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的界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相关规定:《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文相关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国境内与中国境外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派员来华、居民企业支付“工资”〕相关问题:1、红筹股重复征税问题2、对外资的判定问题3、实际管理机构的判定4、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问题5、商务部2006年10号令的问题6、返程投资问题7、订单来源单一问题8、反避税调查9、相关的架构调整问题10、汇发200575号文关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实施条例中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注意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的规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注意营业税的相关规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国税函2009698号文、国税函2009601号文】(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或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负担或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所在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小案例:从杨州江都市一非居民股权转让被追缴1.73亿的税款及广州市一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被追缴企业所得税给企业的启示。关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核定征收的相关规定}{税收征管实务中的不一致、会计确认的差异;如:有效扣税凭证问题、条例28区分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加计扣除、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处理等}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注:预缴所得税时不作纳税调整国税函〔1994〕30国税函发〔1996〕008国税函〔2008〕635国税函〔2008〕44{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以后小于零的数额即为亏损}关于收入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条例13)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注:1、已发货未收款及未开发票的问题赊销、委托代销、分期收款销售、延期开票手续2、退货的问题(正常情况与特殊情况)3、销售折扣与折让的问题4、现金折扣问题、商业折扣5、价外费用问题6、不同类型企业的“销售商品”7、“其他存货”(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注意汇率变化涉及的股权转让收入的确定问题、国税函201079号文的问题〕(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条例17(五)利息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六)租金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国税函201079号文】(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相关规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八)接受捐赠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九)其他收入(条例22)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国税发〔1998〕228、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国税函2008264{关于收入的确认问题注意:国税函2008875号文及条例第23、24条的规定}S条例23: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S条例24: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相关链接:Z细则38:(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相关问题:建造合同涉及相关问题{即混合销售,增值税纳税时点的确定、营业税纳税时点的确定与所得税纳税业务确定及会计核算确认收入的衔接问题}YTL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YSZ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关于视同销售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关于市场推广消耗商品的相关税务问题*国税函2008828号文、国税函2010148号文*国税函2008875号文*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国税函【1997】第472号第二点、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市场推广所耗(发出)商品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国税函200057号文及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财税[2009]29号文(摘录)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2)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三、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