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苗企业所得税风险控制与防范电话:010-59229612手机:1381167991E-mail:ab021009@ab-insurance.com李春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税法第二十一条)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不同企业执行不同会计制度,遵从其执行的会计制度)新旧所得税简明对照.doc企业所得税条文变化对照表.doc基金理财的“筹划”案例税法优先原则:依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依据国税发[2006]56号文件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2、新旧申报表对比.xls结论:按新法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让纳税人真正享受到了免税收入带来的利益。应纳税所得额:货币形式非货币形式收入确定收入确认两个问题计量确认确定时点按什么原则确定?什么时点确认?确定数量按什么原则确定?哪些需作为收入?收入核算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意义:将外资企业内部处置资产的政策延伸到境内企业,同时限制了境外转移资产。(国税函[2005]970号)对于外购货物移送他人,改变资产所有权的情形,应按购入价格作为视同销售的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不会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填写新的申报表时,把视同销售收入,填入申报表附表一(1)“视同销售收入”,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doc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doc视同销售收入: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zhun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doc(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扣除规定:1、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docx8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docx..\0000企业财产损失流程.docx2、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docx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3、扣除项目的新旧政策衔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docx4、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docx(教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docx最新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docx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59号.docx工资薪金规定支出扣除:第一,合理性的判断依据问题。因任职或雇佣关系支付的劳动报酬应与所付出的劳动相关,这是判断合理性的主要依据。同时,必须将工资薪金支出与股息分配区别开第二,工资扣除强调“支付”。第三,任职或雇佣关系的确认问题。所谓任职或雇佣关系,一般是指所有连续性的服务关系,这种关系并不排除临时工的使用。第四,应注意税法上允许扣除工资的职工范围与会计上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范围的区别。分析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说明:此条规定了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额度限制,即对合理性作出具体规定。应注意:1、向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费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问题。2、向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扣除的比例问题。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doc关联方利息支出扣除计算实例.doc..\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docx利息支出合理性的规定: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兄弟真是海量!再来一瓶!实施条例对业务招待费界定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规定两者的差异最终体现在资产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原因:会计上计提的减值准备,税法上不予以承认。是资产的摊销、折旧方法等会计与税法的规定不同。1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doc是资产发生损失税前扣除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的批准资产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差异分析固定资产最短耐用年限20年10年5年4年3年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家俱工具电子设备Desk运输工具序号损失类型(按填报说明填写)损失类型明细损失金额损失时间损失原因备注合计————申报单位盖章:年月日受理人审核(审批)意见:年月日主管科室意见:年月日局长意见:年月日所长审核(审批)意见:(税务所盖章)年月日谨声明:此申请表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表填报说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表企业名称:税务登记识别码:联系人:电话:金额单位:元对我们的要求: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docx..\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docx..\3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docx税收征管文件第一节保险业企业所得税疑难解析一、收入疑难解析(一)视同销售收入思考题1:保险公司将保险产品用于捐赠和职工福利如何进行财税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思考题2:保险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的资产分配划拨如何进行财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如下:第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第一节保险业企业所得税疑难解析第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思考题3:保险公司将购买的物品用于赠送签单保户,如何进行财税处理?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第一节保险业企业所得税疑难解析(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企业发生第二种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国税函[2010]148号: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二)免税收入思考题4:保险公司代扣代收代缴税款手续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一节保险业企业所得税疑难解析二、扣除项目疑难分析(一)商业保险税前列支问题思考题7:保险公司为业务员购买商业保险(含养老险)经常被视作与业务无关的支出,但税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不可税前列支,是否应作纳税调整?1.税收基本规定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一节保险业企业所得税疑难解析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性质-区分个人费用与经营费用具体例子—担保费2.财务规定《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第三条规定:职工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商业保险,属于个人投资行为,其所需资金一律由职工个人负担,不得由企业报销。《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1)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2)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第一节保险业企业所得税疑难解析(3)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4)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5)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3.税收直接规定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条: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条例第三十六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总结:营销员商业保险税前扣除处理技巧第一节保险业企业所得税疑难解析(二)退休人员工资和职工经济补偿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第一条第(十)项明确:企业向退休人员发放的补助不得税前扣除。第一条第(十五)项明确:企业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三)激励费思考题8:保险公司为开展保险业务,激励代理人员积极展业,会举办营销激励活动,比如高峰会议等活动,为此支付的激励费用,实际最终的受益者其实是保险公司,与公司经营有一定关系,但税法并没有对此类费用做明确的列支规定,部分税局理解是与公司经营无直接关系,并非直接产生了经营效益,不应直接作为公司的费用进行税前列支,对此公司是否应作纳税第一节保险业企业所得税疑难解析调整?(类比税务局)根据个人所得税规定,奖励给业务员的激励费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那么按此理解,保险公司支付的激励费应该属于公司正常的经营支出,类似佣金或者工资薪酬奖励等,是否可以按此理解进行税前列支?激励费用个税的缴纳义务人为保险公司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