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03.220.50CCSV54MH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T4028.1—2021代替MH/T4028.1—2010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地空通信设备配置第1部分:语音通信Configurationofcommunicationequipmentsforcivilaviationairtrafficcontrolservice—Part1:Voicecommunication2021-10-21发布2021-11-01实施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MH/T4028.1—2021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为MH/T4028《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地空通信设备配置》的第1部分。MH/T4028已发布了以下部分:——第1部分:语音通信。本文件代替MH/T4028.1-2010《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地空通信设备配置第1部分:语音通信》,与MH/T4028.1-2010相比,除编制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区域管制设备配置分级(见第4章中的a));――删除了区域管制A级设备配置(见2010年版第2章中的a));――删除了区域管制B级设备配置(见2010年版第2章中的b));――修改了区域管制设备配置甚高频地空通信系统的频率设置(见5.1.1,2010年版本3.1.1);――修改了区域管制设备配置甚高频地空通信系统的信号覆盖(见5.1.2,2010年版本3.1.2);――修改了区域管制设备配置甚高频地空通信系统的设备配置(见5.1.3,2010年版本3.1.3);――修改了区域管制设备配置甚高频地空通信系统的应急设备(见5.1.4,2010年版本3.1.4);――修改了区域管制设备配置高频地空通信系统的频率和台站设置(见5.2.1,2010年版本3.2.1);――修改了区域管制设备配置信号传输的甚高频台站(见5.3.1,2010年版本3.3.1);――修改了区域管制设备配置信号传输的高频台站(见5.3.2,2010年版本3.3.2);――修改了区域管制设备配置语音通信交换系统的席位配置(见5.4.2,2010年版本3.4.2);――修改了区域管制设备配置语音通信交换系统的接口设备(见5.4.3,2010年版本3.4.3);――修改了区域管制设备配置的应急通信终端设备(见5.5,2010年版本3.5);――修改了区域管制设备配置的语音记录仪设备(见5.6,2010年版本3.6);――修改了终端管制A级设备配置甚高频地空通信系统的信号覆盖(见6.1.2,2010年版本5.1.2);――修改了终端管制A级设备配置甚高频地空通信系统的设备配置(见6.1.3,2010年版本5.1.3);――修改了终端管制A级设备配置甚高频地空通信系统的应急设备(见6.1.4,2010年版本5.1.4);——修改了终端管制A级设备配置的信号传输(见6.2,2010年版本5.4);——修改了终端管制A级设备配置语音通信交换系统的系统配置(见6.3.1,2010年版本5.3.1);——修改了终端管制A级设备配置语音通信交换系统的席位配置(见6.3.2,2010年版本5.3.2);——修改了终端管制A级设备配置语音通信交换系统的接口设备(见6.3.3,2010年版本5.3.3);——修改了终端管制A级设备配置的应急通信终端设备(见6.4,2010年版本5.3.3);——修改了终端管制A级设备配置的语音记录仪设备(见6.5,2010年版本5.5);――修改了终端管制B级设备配置的甚高频地空通信系统(见7.1,2010年版本6.1);——修改了终端管制B级设备配置的信号传输(见7.2,2010年版本6.2);——修改了终端管制B级设备配置语音通信交换系统的系统配置(见7.3.1,2010年版本6.3.1);——修改了终端管制B级设备配置语音通信交换系统的席位配置(见7.3.2,2010年版本6.3.2);——修改了终端管制B级设备配置语音通信交换系统的接口设备(见7.3.3,2010年版本6.3.3);——修改了终端管制B级设备配置的应急通信终端设备(见7.4,2010年版本6.4);——修改了终端管制B级设备配置的语音记录仪设备(见7.5,2010年版本6.5);MH/T4028.1—2021II——修改了塔台管制A级设备配置甚高频地空通信系统的频率设置(见8.1.1,2010年版本7.1.1);——修改了塔台管制A级设备配置甚高频地空通信系统的信号覆盖(见8.1.2,2010年版本7.1.2);——修改了塔台管制A级设备配置甚高频地空通信系统的设备配置(见8.1.3,2010年版本7.1.3);——修改了塔台管制A级设备配置甚高频地空通信系统的应急设备(见8.1.4,2010年版本7.1.4);——修改了塔台管制A级设备配置的信号传输(见8.2,2010年版本7.2);——修改了塔台管制A级设备配置语音通信交换系统的系统配置(见8.3.1,2010年版本7.3.1);——修改了塔台管制A级设备配置语音通信交换系统的席位配置(见8.3.2,2010年版本7.3.2);——修改了塔台管制A级设备配置语音通信交换系统的接口设备(见8.3.3,2010年版本7.3.3);——修改了塔台管制A级设备配置的应急通信终端设备(见8.4,2010年版本7.4);——修改了塔台管制A级设备配置的语音记录仪设备(见8.5,2010年版本7.5);——修改了塔台管制B级设备配置甚高频地空通信系统的频率设置(见9.1.1,2010年版本8.1.1);——修改了塔台管制B级设备配置甚高频地空通信系统的信号覆盖(见9.1.2,2010年版本8.1.2);——修改了塔台管制B级设备配置甚高频地空通信系统的设备配置(见9.1.3,2010年版本8.1.3);——修改了塔台管制B级设备配置甚高频地空通信系统的应急设备(见9.1.4,2010年版本8.1.4);——修改了塔台管制B级设备配置的信号传输(见9.2,2010年版本8.2);——修改了塔台管制B级设备配置语音通信交换系统的系统配置(见9.3.1,2010年版本8.3.1);——修改了塔台管制B级设备配置语音通信交换系统的席位配置(见9.3.2,2010年版本8.3.2);——修改了塔台管制B级设备配置语音通信交换系统的接口设备(见9.3.3,2010年版本8.3.3);——修改了塔台管制B级设备配置的应急通信终端设备(见9.4,2010年版本8.4);——修改了塔台管制B级设备配置的语音记录仪设备(见9.5,2010年版本8.5);——修改了塔台管制C级设备配置甚高频地空通信系统的频率设置(见10.1.1,2010年版本9.1.1);——修改了塔台管制C级设备配置甚高频地空通信系统的信号覆盖(见10.1.2,2010年版本9.1.2);——修改了塔台管制C级设备配置甚高频地空通信系统的设备配置(见10.1.3,2010年版本9.1.3);——修改了塔台管制C级设备配置甚高频地空通信系统的应急设备(见10.1.4,2010年版本9.1.4);——修改了塔台管制C级设备配置的信号传输(见10.2,2010年版本9.2);——修改了塔台管制C级设备配置语音通信交换系统的系统配置(见10.3.1,2010年版本9.3.1);——修改了塔台管制C级设备配置语音通信交换系统的席位配置(见10.3.2,2010年版本9.3.2);——修改了塔台管制C级设备配置的应急通信终端设备(见10.4,2010年版本9.4);——修改了塔台管制C级设备配置的语音记录仪设备(见10.5,2010年版本9.5)。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提出。本文件由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民用航空局第二研究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晓嘉、郭静、蔡晶、张嘉、安文彦、张德、左童林、范丹、李晓翼、金沙舟、罗启铭、张也、聂焱、王鹏宇、杨雨航。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2010年首次发布为MH/T4028.1-2010;——本次为第一次修订。MH/T4028.1—2021Ⅲ引言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地空通信设备是保障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的进行地空通信的基础设备。MH/T4028《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地空通信设备配置》是指导不同规模和性质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地空通信设备的配置标准。MH/T4028旨在确定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地空通信语音通信设备和数据通信设备的配置要求,拟由两个部分构成。——第1部分:语音通信。目的在于规定语音通信地面设备的配置要求。——第2部分:数据通信。目的在于规定数据通信地面设备的配置要求。为规范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地空语音通信设备配置,中国民用航空局在2010年发布了《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地空通信设备配置第1部分:语音通信》(MH/T4028.1—2010),目前已实施十余年,期间为完善地空语音通信设备配置,提高地空语音通信保障能力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民航飞行流量的快速增长、通信技术及设备的不断进步,确有必要对其进行修订和完善,以确保满足不同规模和性质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地空通信需求。本次对MH/T4028.1的修订,结合目前行业内地空语音通信设备配置现状和发展需求,重点考虑了近期不同规模和性质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语音地空通信的保障配置要求,将管制单位分为区域管制配置、终端区管制A级配置、终端区管制B级配置、塔台管制A级配置、塔台管制B级配置和塔台管制C级配置,规定了甚高频地空通信系统、高频地空通信系统、信号传输、语音通信交换系统、应急通信终端设备、语音记录仪等系统和设备的配置要求,旨在为民航空管地空通信设备起到规范配置和促进发展的作用。MH/T4028.1—20211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地空通信设备配置第1部分:语音通信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地空语音通信地面设备,包括甚高频地空通信系统、高频地空通信系统、信号传输、语音通信交换系统、应急通信终端设备、语音记录仪等系统和设备的配置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不同规模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区域、终端区、进近、塔台)的地空语音通信系统地面设备的配置。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无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本文件无术语和定义。4配置分级根据管制模式、扇区数量和飞行流量的不同,地空通信设备配置作以下适用分级:a)区域管制设备配置:适用于承担区域管制业务的单位;b)终端区(含进近)管制A级设备配置:适用于承担终端区或进近管制业务,管制扇区不少于3个或管制区域内年保障不小于10万架次的管制单位;c)终端区(含进近)管制B级设备配置:适用于承担终端区或进近管制业务,但不适用于终端区(含进近)管制A级设备配置的管制单位;d)塔台管制A级设备配置:适用于承担塔台管制业务,管制区内年起降大于10万架次或日高峰起降大于350架次的管制单位;注:不含训练飞行。e)塔台管制B级设备配置:适用于承担塔台管制业务,管制区内年起降大于3.6万架次或日高峰起降大于125架次的管制单位;注:不含训练飞行。f)塔台管制C级设备配置:适用于承担塔台管制业务,但不适用塔台管制A、B级配置的管制单位。5区域管制设备配置5.1甚高频地空通信系统MH/T4028.1—202125.1.1频率设置每个扇区应设置1个主用管制频率、1个备用管制频率(可与其他扇区共用)、国际航空遇险和安全通信频率(121.500MHz),并根据管制需求设置军民航协调频率和其他对空通信频率。5.1.2信号覆盖应满足管制区内现行管制运行需求。雷达管制扇区的主用管制频率、备用管制频率应由2个或2个以上不同台址的甚高频台站提供服务,并达到管制需求范围内双重覆盖。国际航空遇险和安全通信频率(121.500MHz)应达到管制需求范围内单重覆盖。采用其他监视技术的监视管制扇区宜达到管制需求范围内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