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部培训---堤围费堤围费东莞市堤围防护费征缴指引2006年07月17日东府办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一、社会福利企业、学校、医院、幼儿园、残疾人员个体户、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吸纳安排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其符合享受流转税优惠政策的收入部分免征堤围防护费。二、金融、保险、供电、电信、邮政等行业按实际营业(销售)收入缴交堤围防护费,共缴费金额不受50万元上限限制。三、输变电工程按建筑业1‰标准计征堤围防护费。《东莞市堤围防护费征收和管理办法》中“供电企业管理的输变电工程不再征收堤围防护围费”是指输变电工程不再按受益资产总值征收堤围防护费。四、根据粤经贸发电[2003]90号文精神,对受非典型肺炎疫情影响严重的餐饮、旅店、旅游业、集贸市场、娱乐业、航空行业、公路客运业、水路客运等行业的应征堤围防护费减按70%征收,优惠时间自2003年5月1日起到9月30日止。东莞市堤围防护费征缴指引一、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东莞市堤围防护费征收和管理实施办法》、《关于明确东莞市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堤围费2-6二、征收范围及缴费人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生产经营收入(包括临时性或一次性取得的生产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内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个体经营者、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均应就发生于我市的生产经营收入按照《实施办法》缴交堤围防护费。负有代扣代缴流转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是堤围防护费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三、征收单位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四、规费用途堤围防护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市财政“收支两条线”制度管理。专用于安排水利建设和管理单位经费支出。堤围防护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核准的年度预算执行,并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五、征收费率除从事商业的单位和个人适用0.5‰外,其余各类缴费单位均适用1‰。六、计费依据(一)商业性银行按当期利息收入,保险公司按当期保险费收入,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期业务收入计征。堤围费6-7(二)发电企业按销售收入额,供电企业按售电收入额,分别计征。(三)“三来一补”企业按企业的收入总额计征。(四)除上述规定,其余缴费单位均按营业(销售)收入额计征。(五)核定征收问题:税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核定方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纳税人计算堤围防护费的营业(销售)收入额由地方税务部门依照税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核定,并按核定的营业(销售)收入额计征。七、缴费地点堤围防护费缴交地点与流转税(营业税、增值税)缴纳地点一致,缴费单位向缴纳流转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缴交堤围防护费。实行汇总缴纳流转税的企业,汇总单位或被汇总单位应按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收入计征堤围防护费,具体规定如下:1.汇总单位和被汇总单位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汇总单位汇总部分营业(销售)收入额应缴交的堤围防护费由汇总单位向其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交。2.汇总单位与被汇总单位不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1)汇总单位设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汇总单位所汇总的营业(销售)收入额可扣除非设在我市行政区域的被汇总单位的营业(销售)收入额计征缴交;堤围费8-10(2)被汇总单位设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应缴交的堤围防护费应按其发生的营业(销售)收入额向当地地税部门申报缴交。八、申报、缴费期限缴费单位在申报缴纳流转税期限内根据本单位当期的销售(营业)收入向地税部门申报缴交堤围防护费。应缴交的堤围防护费可在申报地方各税时在申报表的备考栏填报,也可单独使用《东莞市地方各税通用纳税申报表》填报。代扣代缴义务人在解缴代扣代缴流转税的同时解缴堤围防护费。九、缴费方式实行按月(次、季)与流转税同期征收。缴费单位进行缴纳地方各税的同时缴交堤围防护费。因地方税务部门从5月1日起启动堤围防护费征收软件,因此缴费单位2003年1-3月(所属时期)应缴未缴的堤围防护费应连同4月份(所属时期)的应缴数一并在5月份征收期内申报缴交;缴费方式与税款征收方式一致,通过银行批量或实时扣税的缴费单位,其银行账户应预存堤围防护费应缴金额,税务部门将通过银行实行税、费一次性批量或实时扣缴。十、票证使用从2003年5月1日起,地税部门统一使用税收通用完税凭证征收堤围防护费,税、费可同票打印。堤围费11-12十一、减免规定1、非盈利性的政策性银行免征堤围防护费。2、供电企业管理的输变电工程不再征收堤围防护费。3、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土地暂缓征收堤围防护费。4、除市人民政府外,任何单位、个人均无权减免堤围防护费。各镇区政府、有关单位、个人等已作出的减免规定、定额征收规定、对个别企业减免意见一律无效,缴费单位必须按照《实施办法》的标准计征堤围防护费。缴费单位因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损失、无力缴交的,可向市水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酌情给予适当减免。5、除汇总缴交堤围防护费的企业外,对各类企业征收的堤围防护费,年应缴费额超过50万元的,按50万元征收。十二、法律责任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堤围防护费。对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堤围防护费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缴交堤围防护费,对拒不缴纳堤围防护费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堤围费-解释堤围防护费有关问题的解释1、既从事商业,也从事非商业经营的单位堤围防护费适用的征收率问题。商业部分适用0.5‰,非商业部分适用1‰计征。如划分不清的,从高适用1‰计征。2、个体户的堤围防护费征收问题。个体户的堤围防护费按营业(销售)收入计征。采用核定征收的,地税部门有核定营业(销售)收入的,堤围防护费按核定的“营业(销售)收入”计征;地税部门无核定营业(销售)收入,而采用核定利润额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堤围防护费可按计征城建税的流转税的营业(销售)收入计征。3、关于“营业(销售)收入”的问题。堤围防护费是对单位和个人取得生产经营收入而征收的行政性收费,如单位和个人取得非生产经营收入则不需缴交堤围防护费。为此,计征堤围防护费的“营业(销售)收入”的范围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关于收入总额的解释。原则上以生产经营收入和租赁收入这两部分收入为计征堤围防护费的“营业(销售)收入”。“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