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部培训---门前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门前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地税函〔2008〕276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5-04字体:【大】【中】【小】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深圳):为进一步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个税证明”)的精神,更好地满足我省各类纳税人在售付汇、出国(留学)、银行信贷等方面的实际和现实需要,推动社会和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各地要高度重视门前开具个税证明工作,及时、妥善解决省局集中开具后存在的错漏、遗失等问题,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现将门前开具个税证明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门前个税证明的开具范围(一)在每年度省局统一开具之前,主管税务机关可依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申请,对纳税人在该年度或年度内某时段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门前开具个税证明;统一开具之后,原则上不再重新开具个税证明。(二)在每年度省局统一开具之后,若存在错漏、遗失或邮寄未达等问题,主管税务机关可依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申请,对纳税人在该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门前开具个税证明。二、门前个税证明的使用和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省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使用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85号)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个税证明的领发、填用、作废、损失等环节的管理,同时要做好门前开具个税证明的审核和有关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严禁弄虚作假,否则将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及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二OO八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