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精解——深度分析、实例操作2013年3月提纲•第一讲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有什么亮点•第二讲工资薪金及相关支出的税前扣除管理•第三讲成本及费用支出管理第一讲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有什么亮点?•第一讲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有什么亮点?•自从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以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何操作?30多个项目又当怎样处理?而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5月16日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又废止了,导致纳税人一头雾水!•如今,国家税务总局即将发布新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怎样应对?应该把握先机,先学先用,提前谋划,弄清方法,为企业创收!在这个快鱼吃慢的时代尤为重要!•1.1制定的根据是什么?为什么没有涉及票据法规?•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依法不依规,不能依规制规。只能依法制规。•《票据暂行办法》不是法•实体法与程序法。•[举例1]•冷水、火、沸水。•实体法就是告诉你什么是冷水、什么是火、什么是沸水,强调的是实体的东西。缴纳什么税,什么时间缴纳。•程序法则告诉你冷水经过火加热后成为沸水,强调的是过程、程序,一切业务活动真实有效的书面证明。•1.2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广义内容如何理解与运用?•第二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1.3税前扣除应符合什么原则?是同时具备还是单项具备?•第三条除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税前扣除一般应同时符合以下原则:•1.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是指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2.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属于当期的各项支出,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作为当期的扣除项目;不属于当期的各项支出,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支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扣除项目。•3.相关性原则。企业可扣除的各项支出必须与取得收入相关。•4.确定性原则。企业可扣除的各项支出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5.合理性原则。企业可扣除的各项支出应当是必要和正常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生产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6.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划分原则。企业发生各项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7.配比原则。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滞后。•以上7个原则满足4-5个也可税前扣除•真实性原则•企业①实际发生的(会计已做分录)②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存在因果关系)③合理的支出。•3个基本的扣除原则是从美国联邦税制中原文照抄过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提示]•真实性原则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8项减值准备不允许扣除,新所得税中特别强调该原则,无论内资还是外资,大部分允许预提的项目都取消了,例如:坏账准备、职工教育费的使用等。•实际发生可以税前扣除•权责发生制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是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根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1)权责发生制是同收付实现制相对应的。特别强调应当归属的期间。•(2)例如:预收账款虽然收到了款项,但是不属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预计房地产企业例外,将属于另有规定的范围);应收账款尽管没有收到款项,仍然属于发生了纳税义务,应当计税。•再比如:预付账款,虽然支付了,但是不能作为扣除项目扣除;而应付账款,虽然没有支付,由于属于当期发生的费用,因此应当在税前扣除。•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是权责发生制的最好诠释,目前在执行中预提费用往往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根据新所得税法的原则,预提费用应当是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比如:某企业租赁房屋3年,第3年末支付房租。3年每年预提的房租,是允许在税前扣除的。•(3)现行税法中,广告费的扣除规定是典型的收付实现制。•(4)权责发生制的扣除,在目前发票开具基本上是以付款作为前提的情况下,除非解决“以票控税”,否则“权责发生制”也仅仅是喊口号而已。淡化以票控税的概念,将合法的扣税凭证扩大化。但是在征管实践中,是否能够行得通,应当说是很令人担忧的一件事情。•相关性原则(形式重于实质)•[提问]有关与相关到底有何区别?•《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三条相关性原则•有关:有关系;关涉,涉及。•相关:彼此关连;互相牵涉。(担保合同)•相关更为广泛,例如下列5种定义:•定义1:指两个不同气象要素或同一气象要素在不同时间和空间的相互关联。•定义2:存在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变量的统计联系。•定义3:用相关系数来计量两个或几个随机变量协同变化的程度。正相关与负相关。•定义4:变量之间相关随变动的数量关系,分为函数关系与统计关系两类。•[特别提示]•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体系中,将相关性原则提高到首要原则的高度,其着力点更在于强调除非例外条款,否则所有相关的支出必须在税前得到扣除。•相关性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7条表述为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原则。相关性必须是从性质和根源上同收入直接相关,否则万物皆有关联,相关性就没有意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8条第二款则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或者摊销。•财税[2009]87号文件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8]151号、财税[2011]70号)•这是典型的相关性原则体现。•[案例1]•某公司的老板将个人汽车消耗的汽油和过路费在单位报销,就属于不相关支出;某公司将10多辆车的过路费和汽油都在公司报销,但是公司账面上只有1辆车,属于不符合相关性原则,不得在税前扣除。•问题1:•公司奖励高级员工,购买汽车最好以公司名义购买,实质上由公司员工驾驶。与直接给高级员工买车,两者税收待遇不同。《关于单位为个人股东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文件)根据此精神,应当也可以延伸到高级员工。•(1)给高级员工买车,涉及到个人所得税。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允许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情况减除部分所得。•(2)国税函[2005]36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高级员工个人名下的车,不能提取折旧。如果在公司名下的话,由于折旧的税收档板效应,10万元的车相当于只花了7.5万元。•(3)员工名下的车辆,其各种费用由于不符合相关性原则,不能在税前报销。不但存在税收风险,而且不能起到抵税的作用。•问题2:•如果公司和老板签订一个协议,租赁老板的车,租赁费可以订少点(少缴纳营业税),则车的费用可以在公司报销。•[案例2]•老板将自己家庭的开支餐饮费发票在公司报销也是常见的个人费用公司化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业务招待费只能按照60%扣除,意味着私营企业的报销政策可能发生变化,意味着个人费用公司化,尤其是餐饮发票的问题,将更加严重。•确定性原则•《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条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八条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如果可扣除的费用支出额或相应的债务额无法准确确定,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按估计的支出额在税前扣除,如资产减值准备、预计负债,需要人为的估计,无法准确确定,一般在资产实际损失或实际负担时才允许在税前扣除。•(公司制度标准是否完善,报请公司相关部门或高层通过,公司盖章,什么时间执行差旅费管理办法根据财行[2006]313号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和执行)•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主要是反避税的需要。•例如:向企业投资者个人支付不合理的工资,则规定为股利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列支,其合理的因素在“国税函[2009]3号”规定。•合理性原则的案例:“一个字节税1000万”。•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扣除。有的高人就给出节税秘方,对“赊店老酒,天长地久”3000万广告费,改为“赊店酒业,滴滴传情”,认为将白酒广告改为公司整体形象广告,就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这是典型的违反合理性原则的筹划,因为赊店老酒不生产白酒以外的其他任何酒,所以即使改一个字,根据合理性原则,一样不得在税前扣除。•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划分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总的说来,新法对于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界限是比较宽松了。•1.资本化和费用化问题时间性差异,不影响所得税款本身,影响的是所得税款的利息。•2.在购进环节,购进的是固定资产还是低值易耗品,在税务实践上经常引起争议。固定资产的标准就显得特别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7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和器具。•取消了旧法中2000元和两年的规定。规定更为宽松,但是认定起来更加困难。•3.在保有环节,属于大修理支出还是修理支出,也属于该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9条规定,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50%以上,才属于大修理支出,改变了原来20%的规定。•4.企业的装修费规定•[案例1]•中国移动营业厅的房屋装修费•中国移动的营业厅,大多数是租赁房屋。而新法则规定,只有修理支出达到50%时才计入大修理支出。•配比原则(标准为对错,只有适合不适合该业务的标准)•企业取得的收入应与为取得该收入所发生的费用、成本相匹配,以正确计算在该会计期间、该会计主体所获得的净损益。•[提示]•“同时符合”表述过于严格,比如工资、社会保险、税金等并不需要完全遵守权责发生制原则,而是收付实现制原则,再比如配比原则,收取的租金可按合同约定时间一次性作为收入,但发生的租赁成本,比如设备折旧仍应按权责发生制来处理。•1.4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税务对会计核算有什么要求?如何应对?•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将发生的各项支出在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之间准确核算。(1、2、3级科目核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