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政策与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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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政策与风险控制主讲人:杜秋娟课程目录一、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原理与申报程序二、生产出口退税新政要点难点分析三、“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出口政策与企业机遇四、生产企业出口退税风险防范一、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原理与申报程序(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财税[2012]39号第二条第一款免抵退税原理的理解: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二)免抵退税的计算1.计算公式第一组——应纳税额①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销售额×增值税税率-(当期进项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上期留抵税额②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③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第二组——免抵退税额①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②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③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第三组——应退税额①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②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例1RH电器有限公司为空调零配件生产制造企业,部分产品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部分则销往国内市场。2015年7月,公司内销销售额1000万,外销销售额500万(人民币),同月进项税额145万,无期初留抵。空调零配件增值税税率17%,出口退税率15%。内销外销进项销项进项转出100050030017010应纳税额170-(300-10)=-120免抵退税额500*15%=75应退税额75免抵税额0单位万元退税率15%几个关键要素(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后确定。(3)离岸价审核处理2013年12号公告明确生产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时,若报送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的离岸价与相应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岸价不一致的,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填报《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及电子数据。2.进料加工贸易下的实耗法采用“实耗法”的,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为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计划分配率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例2新科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主要生产测量仪,公司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出口,2014年3月,公司向海关办理的进料加工手册,手册号CXX03。计划出口总值$2000000,计划进口总值$700000。2014年5月,公司在该手册项下开始进口料件,本月进口三批原料,报关单X1,到岸价$7150,报关单X2,到岸价$6310,报关单X3,到岸价$5420,2014年5月该手册项下采用FOB方式出口销售总额$128000元,5月内销不含税收入106100元,5月份进项税额合计94600元,测量仪出口退税率为14%。公司采用当月1日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5月1日汇率$1:6.20。计算过程:出口销售额折合人民币=128000×6.2=793600元计划分配率=(700000×6.2)/(2000000×6.2)×100%=35%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793600×35%=277760元内销外销进项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进项税额转出10610079360094600277760793600×3%-277760×3%应纳税额18037-(94600-15475.2)=-61087.8元免抵退税额806400×14%-282240×14%=72217.6元应退税额61087.8免抵税额72217.6-61087.8=11129.8元单位万元退税率14%(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程序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申报资料2012年24号公告第四条第二款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纳税申报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1)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上期《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2.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2)《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5)下列原始凭证: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以下未作特别说明的均为此联)(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简称出境货物备案清单);②出口发票;③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④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分析:2015年2号公告分类管理办法实施后,出口企业应按分类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准备和报送申报资料。退运处理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及需改为免税或征税的,应在上述情形发生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用负数申报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本年度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如须实行免税办法或征税办法,在当期用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跨年度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如须实行免税或征税办法,不用负数冲减,应全额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免抵退税申报、审核、审批流程税务机关1.预审2.预审结果反馈税务机关(申报受理岗位)1.接受申报2.出具回执3.将电子数据与已盖章申报表核对税务机关(单证对审岗位)1.退税凭证合法性检查2.退税凭证与企业申报明细表核对3.错误数据订正及其他调整税务机关(综合审核岗位)1.计算机审核2.疑点调整确认3.需发函的形成电子函4.审核数据转历史库税务机关(审批岗位)退税审批退库办理税务机关1.退税计划管理2.生成退还书退税国库税务机关(单证对审岗位)1.计算机审核2.生成疑点3.疑点调整4.审核资料整理税务机关(申报受理岗位)1.制作审核反馈信息2.资料返还出口企业读入反馈信息收到税款出口企业1.错误数据调整2.打印免抵退申报汇总表3.打印免抵退申报明细表4.提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5.装订退税凭证6.生成申报电子数据出口企业根据下列凭证生成预审电子数据1.报关单2.出口发票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4.代理出口货物证明5.其他生成预审电子数据预审反馈正式申报(三)来料加工的免税政策与申报财税[2012]39号第八条第十二项下列出口适用免税政策。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申报第一步: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开具来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的货物免税证明及核销办理(1)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后,应在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①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②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③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出口企业应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转交加工企业,加工企业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手续第二步: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申报及资料(2)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并办理海关核销手续后,持海关签发的核销结案通知书、《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和下列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②来料加工免税证明;③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④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三步:申报期限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应在海关签发来料加工核销结案通知书之日(以结案日期为准)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非“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或复印件,按照《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第2目第(2)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或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办理免税核销的,应按规定补缴来料加工加工费的增值税。二、生产出口退税新政要点难点分析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统一适用实耗法与程序调整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自2013年7月1日起,按下列规定办理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及手(账)册核销业务。24号公告第四条第(三)项停止执行。2013年7月1日以前,企业已经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进料加工手(账)册,按原办法办理免抵退税申报、进口料件申报、手(账)册核销。2013年12号公告计划分配率的确定核定方法具体规定1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15日已在税务机关办理过进料加工手(账)册核销的企业,2013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计划分配率为该期间税务机关已核销的全部手(账)册的加权平均实际分配率。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13年7月1日以前,计算并与企业确认2013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计划分配率。2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15日未在税务机关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手(账)册核销的企业,当年进料加工业务的计划分配率为2013年7月1日后首份进料加工手(账)册的计划分配率。企业应在首次申报2013年7月1日以后进料加工手(账)册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及其电子数据。2.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自2014年起,企业应在本年度4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表》及电子数据,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企业申请核销后,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其上一年度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申报。4月20日之后仍未申请核销的,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待其申请核销后,方可办理。3.企业可主动申请调整分配率文件具体规定2013年65号公告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因上年度无海关已核销手(账)册不能确定本年度进料加工业务计划分配率的,应使用最近一次确定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本年度的计划分配率。生产企业在办理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后,如认为《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与企业当年度实际情况差别较大的,可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度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及书面合理理由后,将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作为该年度的计划分配率。例3甲公司是一家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属于出口收汇重点监管企业,2013年11月份首次在外贸部门申请了《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并在海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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