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第二章增值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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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增值税会计增值税的概念与特点增值税的法规概要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与申报增值税的会计核算本章学习要点一、增值税的概念及特点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中各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一)增值税的概念原理上法律上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二)增值税的特点采用消费型增值税实行价外税实行税款抵扣制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生产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增值税时,不允许将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包括年度折旧)从商品和劳务的销售额中抵扣.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额时,从商品和劳务销售额中扣除当期外购物质资料价值以及购进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税款的一种增值税。也就是说,厂商的资本投入品不算入产品增加值,这样,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增值税相当于只对消费品征税,其税基总值与全部消费品总值一致,故称消费型增值税。例1:甲企业从国内乙企业采购机器设备一台生产部门使用,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500000元,增值税85000元,银行存款支付。会计处理为:借:固定资产500000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85000贷:银行存款585000例2:若上例为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5000元,取得发票。则运输费用可抵扣增值税5000*7%=350元,会计处理为:借:固定资产4650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350贷:银行存款5000二、增值税的纳税人定义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内容单位、个人、承租人和承包人扣缴义务人代理人或购买者分类(按经营规模和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承租人和承包人原本甲的A公司经营产品,甲交增值税,现在甲把A公司租给了乙,那么就应该由乙来交增值税,因为乙会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进口货物。(一)小规模纳税人定义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判断标准50万元80万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几点注意事项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2、年应税销售额不低于30万元,并且会计核算健全的小规模生产企业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3、年应税销售额低于180万元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一律不得以会计核算健全为理由认定为一般纳税人4、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认定为一般纳税人5、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简易办法计税(二)一般纳税人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定义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几种情况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2、个人3、非企业性单位4、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三、增值税的纳税范围(一)征税范围一般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的货物或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的货物1、销售货物特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2、加工特指受托加工。3、修理修配特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的修复4、进口货物是指申报进入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一、受托加工的账务处理1.收到受托加工材料物资时:可不作会计处理,但对收到的受托加工物资要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记录其收到、投入加工等材料增减。2.将受托的材料发到生产车间加工后,将人工、辅助材料登记:借:生产成本贷:制造费用等3.加工完成入库时,结转本批加工成本借:库存商品—受托加工产品贷:生产成本4.将加工完成的产品交付,并开出发票时: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如果涉及消费税的,要代扣代缴消费税)5.在备查簿上登记受托加工材料物资收付情况,并结转库存商品:借:营业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受托加工产品二、委托加工的账务处理1.转材料到加工单位借:委托加工物资贷:原材料2.计算支付加工费借:委托加工物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如果加工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贷:应付账款3.收回加工完成产品借:库存商品贷:委托加工物资(包括材料及加工费)例题:甲公司委托乙工厂加工一批材料(属于应税消费品)消费税10%。发出材料实际成本20万元,以现金支付运杂费1000元。甲公司应支付加工费7万元(不含增值税)。材料加工完成验收入库,加工费用、税金等尚未支付,增值税税率17%。要求:分别编制加工后收回材料直接用于出售和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1、发出委托加工材料并支付运杂费:借:委托加工物资201000贷:原材料200000库存现金10002、结算加工费和税金: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200000+70000)÷(1-10%)=30000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300000×10%=30000(1)收回后直接用于对外出售:借:委托加工物资30000+7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0000×17%=11900贷:应付账款111900(2)加工后的材料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借:委托加工物资7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900—应交消费税30000贷:应付账款1119003、加工完成收回:(1)直接销售:借:原材料301000贷:委托加工物资301000(2)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借:原材料271000贷:委托加工物资271000(二)属于征税范围的几个特殊项目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2、银行销售金银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4、集邮商品的生产,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5、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销售报刊6、单独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电信服务的收增值税。电信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电信服务的,收营业税。7、缝纫业务收增值税(三)属于征税范围的几个特殊行为之一——视同销售行为委托代销货物受托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货物在机构间移送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股利分配无偿赠送他人(三)属于征税范围的几个特殊行为之二——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且两者之间存在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的行为税务处理规定1、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应税劳务现在分为两种:一种是征收增值税的应税劳务,主要是指修理修配业务;另一种是征收营业税和应税劳务,主要是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适用、金融保险业、服务业。其中服务业最为广泛,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咨询、沐浴、设计、打字)等等。针对增值税而言,征收营业税的为非应税劳务,而针对营业税而言,征收增值税的修理修配业务是非应税劳务。(三)属于征税范围的几个特殊行为之三——兼营非应税营务行为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并且二者之间没有紧密相联的从属关系的行为税务处理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即营业额)按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第一种情况:某公司生产销售防盗门,2010年5月销售给B公司取得不含税收入20000元,同时负责为其安装,取得不含税劳务收入6000元。第二种情况:某公司生产销售防盗门,同时兼营门的安装业务。2010年5月销售给B公司取得不含税收入20000元;2010年6月为C公司安装其自购的防盗门,取得不含税劳务收入6000元,该公司生产销售与安装业务能分开核算。分析:第一种情况公司的销售和安装业务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两项业务的款项只向B公司一家单位收取;公司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企业,因此对此项行为只征收一种税,即增值税。第二种情况公司的销售和安装业务发生在不同月份的两项销售行为,一种是销售货物行为,另一种是销售劳务行为;两项销售行为的款项是分别向B公司和C公司两家单位收取的;公司的这两项销售行为能分别核算,应分别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税。(三)属于征税范围的几个特殊行为之四——兼营不同税率应税行为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属于同税种的,应按不同税率、不同类别或项目分别设账核算,凡有免税项目的也应单独核算。若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则免税项目不得免税,应税项目税率从高。(三)属于征税范围的几个特殊行为之五——代购货物行为代购货物行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增值税,否则,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处理,均应征收增值税: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2、销货方将发票开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四、增值税税率、征收率(一)增值税税率1、基本税率17%,除低税率和征收率适用范围外的应征增值税均适用。2、低税率13%,适用于:(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部件)、农膜。(5)农业产品、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7)纳税人出口货物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税率为零。3、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2012年7月3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第212次常务会议决定精神印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明确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适用6%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服务业企业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后,可以抵扣购买固定资产、货物和服务的相关进项。税法小知识:“营改增”五、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一)免税规定(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即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物资和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8)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9)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10)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的供少数民族饮用的边销茶。(11)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免缴增值税政策)。(二)减税规定1、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已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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