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讲人:钟老师【概念对比区分】违约金:亦称违约罚款,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赔偿金: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不当解除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一,一般又称作损害赔偿或损害赔偿金(一)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法条提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1、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前提【法条提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1、赔偿金的支付前提【法条提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理解与适用】1、离职类型区分:(1)辞职【法条提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理解与适用】【案情简介】林某,1999年6月入职某光通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于2006年3月1日签订,期限为2年,至2008年2月29日期满,合同约定林某每月的工资为4500元。2006年6月,公司开始组建工会,林某经职工大会被推选为工会副主席,任期3年。2007年12月至2008年1月期间,员工因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就某些劳动权利开始与公司发生纠纷,并要求公司工会介入调解,林某作为工会副主席,曾先后多次代表员工向公司提出调解意见,公司领导层因此对林某十分不满,认为其恶意煽动员工闹事。2008年2月29日,公司以双方合同期满不再续签为由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合同。林某对此不服,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工会主席期满之日,公司对林某的申诉不予理睬,双方因而产生争议。2008年3月26日,林某将公司推上劳动仲裁庭,要求公司支付1996年6月至2007年12月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至2月期间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