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第10章 经济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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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经济特区本章主要介绍了经济特区的形成与发展,分类别介绍了各种类型的经济特区及其特点,最后简单讲述了一下经济特区的重要作用。其中自由港、自由贸易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是本章中的重点,需要熟练掌握,其他内容仅一般性掌握和了解。第一节经济特区的概念和类型一、经济特区的形成和发展为了促进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许多国家和地区都采取了建立经济特区的措施。经济特区,全称为“经济特别开发区”,是指主权国家或地区在对内对外经济活动中,为了实现特定经济目标而开辟的实施特殊管理体制和特殊经济政策的区域。目前世界上共有各种类型的经济特区600多个,分布于世界8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大部分在发达国家,以美国最多,达130多个。我国的经济特区,是1979年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之后才逐步建立起来的,到现在只有15年时间。而在此之前,世界上已有许多国家和地区兴办了各种各样的实行特殊开放政策以实现一定经济目标的经济区域。如果从1228年法国马赛港自由贸易区问世算起,世界上的经济特区已有700多年的历史,即使从1547年意大利热那亚湾的里窝那自由港诞生算起,也有400多年的历史。进入本世纪60年代以来,经济特区在世界各国、各地区得到蓬勃发展,成为举世瞩目的经济现象。(一)经济特区发展经历的主要阶段世界经济特区的发展变化表现出明显的阶段性,各个不同阶层有着特殊的内涵。从主要形态来看,经济特区历经的主要阶段有:1.自由贸易型阶段。世界上最早的经济特区,可以上溯到1228年,法国在其南部港口城市马赛首先开辟了自由贸易区。十四世纪中叶,德意志北部几个城市联合北欧一百多个城镇形成“汉萨同盟”,并在汉堡、不莱梅两地选定了自由贸易区。1907年,英国把它的地中海殖民地直布罗陀辟为自由港,开展转口贸易。到十九世纪中期,随着殖民主义的进一步扩张,又先后建立包括新加坡、香港在内的十多个殖民地自由贸易区。从1956年起,美国也开始建立对外贸易区,并且数量急剧增多,后来居上。自由贸易区经过几百年的兴衰消长,有的已不复存在,有的依然具有活力。2.出口加工型阶段。五十年代末,经济特区开始由单一贸易型向出口加工型转变。进入六十年代,形成开辟出口加工型经济特区的世界性高潮。3.高科技型阶段。以科学工业园区为代表的高科技型经济特区,五十年代末萌芽,到七、八十年代之交蓬勃发展,目前已占所有经济特区总数的近三分之二,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4.综合型阶段。进入八十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合作在生产领域中,劳动力、资金、市场、技术资源等多种要素的转移和重组,使得揉和上述功能的综合型经济特区快速发展。我国的经济特区,大都属于这一类型。(二)经济特区发展的特点世界各国经济特区发展特点重要有以下几点:(1)经济特区的发展已超越了自然地域范围的限制,已从西欧扩展到世界五大洲;(2)经济特区已超越了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无论是美国、日本、德国、英国、比利时等工业发达国家,韩国、新加坡、巴西、台湾等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还是泰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等准工业化国家,抑或是经济较为落后的南太平洋岛国斐济,都辟有经济特区;(3)经济特区已超越了社会经济制度的限制,无论是带有浓厚前资本主义色彩的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抑或是社会主义国家,也都相继兴办了各类经济特区。可见,经济特区已成为世界各国各地区经济发展的普遍现象和重要形式。各国、各地区的各类经济特区,尽管称谓、类型、规模不尽相同,但同世界上非经济特区相比,又有一些基本的共同特性。这主要有:(1)设区的经济性;(2)政策的特殊性;(3)特定区域的隔离性;(4)经济活动的开放性。另外,世界经济特区从问世至今,已有几个世纪的历史。无论是传统的欧洲式经济特区(自由港、自由贸易区)、美国式经济特区(对外贸易区),还是现代经济特区(出口加工区、综合型特区、科技型特区),在它们各自的发展过程中,都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成效,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些经验主要有:(1)重视区位选择;(2)制订合理的优惠政策;(3)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4)制订发展规划;(5)提供法律保障。二、经济特区的分类“经济特区”的称谓是我国的首创,国外没有这种叫法。在国外,经济性特区的名称五花八门,有自由港、自由贸易区、出口加工区、自由关税区、科学工业园等,归纳起来,有贸易型、工贸型、科技型、综合型四种类型。一般说来,发达国家多为自由贸易区,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多为出口加工区。各国、各地区设置的具体经济特区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自由港(FreePort)自由港又称“自由口岸”,一般设置在港口城市或地区,是在一国国境之内、海关管理关境以外的允许外国货物、资金自由进出的港口区。进出港区的货物免征关税,准许在港区内进行改装、加工、长期储存或销售等业务活动。只有当货物转移到自由港所在国的课税地区时,才需缴纳关税。自由工业区、自由加工区、自由贸易区等都具有类似自由港的功能。自由港也是最古老的一种经济特区形式。例如,香港就是典型的自由港。除个别限制商品以外,大部分商品均可在香港免征关税自由进出,甚至外国人也可以自由进行投资生产。另外如德国的汉堡、丹麦的哥本哈根属部分自由港,只有城区的一部分划为自由港,在港区内的投资生产还受到一定的限制。总体来说,自由港的特征是:(1)对商品的输出入不征关税或仅对少数商品征税(如烟、酒等),不必办理海关手续;(2)一般准予在港内自由进行改装、加工、装卸、整理、买卖、展览、销毁和长期储存等。自由港的设立主要是为了发展过境贸易,吸引外国船只或货物过境,从中获取运费、堆栈费、加工费等收入。(二)自由贸易区(FreeTradeZone)自由贸易区又称免税贸易区(Tax—freeTradeZone)和自由区(FreeZone),也有的称为对外贸易区(ForeignTradeZone)等,是划在关境以外,准许外国商品自由免税进出的地区。例如,汉堡市区中心设有汉堡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区是从自由港发展演变而来的,可以设在港区,也可设在内陆,一般依靠河、山等天然屏障或藩篱等其他障碍把它与国家的其他受海关管辖的部分隔离开来。它除了具有自由港的功能之外,还增加了吸引外资、引进技术、开展工业加工、旅游服务、金融、保险等各项业务,具有综合性功能。1、自由贸易区一般有以下几个特点:(1)关税减免。除少数特殊商品外,各国对进入自由贸易区的商品一般都允许自由进出,不必办理海关手续且免征关税。但如果区内的外国商品转入到本国国内市场,则必须报关缴税。(2)活动自由。国家规定允许进入自由贸易区的商品,一般允许在区内自由地拆散、分类、改装、储存、展览、重新包装、重新贴标签、清洗、整理、加工、制造、销毁以及与外国或国内的原料混合再出口,海关不予监督或控制。(3)特殊商品受限制。各国一般都禁止武器、弹药、毒品等进入自由贸易区,对国家专卖的烟草、酒等特殊商品的进入则规定必须凭特种进口许可证。2、自由港与自由贸易区对出口贸易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1)关税优惠和免除海关手续,免除大多数统计申报,不受配额限制和外汇管制,不受保护消费者利益立法的限制。(2)费用节省。自由贸易区一般都设在近海港的城市区,为外商提供接近最终市场的商品储存和加工地。(3)是商品展销的窗口,便于外商以自由贸易区作为展示窗口,以便进一步进入当地市场。(4)允许从事加工装配,既可省去捐税,又能降低成本、运费、厂房租金、工资及保险费等。(三)保税制度和保税区保税制度是一种国际通行的海关制度。是指经海关批准的境内企业所进口的货物,在海关监管下在境内指定的场所储存、加工、装配,并暂缓缴纳各种进口税费的一种海关监管业务制度。上述货物则称为保税货物。我国现行保税制度的主要形式,一是为国际商品贸易服务的保税仓库、保税区、寄售代销和免税品商店;二是为加工制造服务的进来料加工、保税工厂、保税集团。保税区已经走出了保税仓库、保税工厂式功能,形成了从加工制造、物流分拨到以国际物流为核心的服务贸易体系等多形态、多形式的功能体系。1、保税区(BondedArea)保税区是指海关所设置的或经海关批准注册的特定地区。在海关的监督下,外国商品可暂时不用缴纳进口关税存入保税区内。如再需出口,则不用缴纳出口税,但如要进入本国国内市场则必须缴纳进口税。我国的保税区是指在国境以内、关境以外特设的一个对外开放区域,与国际上的出口加工区和自由贸易区相类似。在保税区内可以从事进口货物装卸、储存、转口、包装、贸易、金融、保险、展览、服务、销售、信息咨询等多种业务,区内关税全免。国境之外的人员、货物、资金、进出保税区自由。但是,非保税区的产品进入保税区则视同出口,而保税区的产品进入非保税区也视同进口。保税区实行全封闭隔离管理,有设置完善的隔离设施。保税区最大的优势就是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即享有“保税待遇”,从而使经营者可以通过减少流动资金的占有来提高经济效益。因此,在关税税率越高的国家或地区,“保税”的效应就越明显。现时我国进口关税的整体水平约为17%,但其中有些进口产品的关税率则高达100%以上,故我国保税区目前吸引了大批外商进区经营。从已有资料来看,国际上基本没有“保税区”这一名称,而是习惯叫做“保税仓库”(BondedWarehouseArea)。我国各个保税区在对外宣传中均使用英文择名“FreeTradeZone”,传给外人的信息是“自由贸易区”。可见,“保税区”应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由贸易区的中文名称,按此理解,我国的保税区既不同于一般的开发区,也不同于实际上早就存在的一般保税仓、保税工厂,而应是以保税业务为基础的国境内、关境外的特殊经济区,其目标模式应是自由港区和出口加工区或者是两者的结合。保税区是一种多功能综合型经济特区。完整的保税区其主要功能包括保税仓储、转口贸易、技术密集型的出口加工业、国际金融保险业等,保税区为发展对外贸易提供了良好的基础设施。中国保税区都是建立在交通运输、邮电通信等基础设施良好和地缘条件优越的港口地区,并且实行一系列优惠政策和简化进出口手续:在出口加工区内一般对生产所需的原材料、机器设备等减免进口税;对产品出口减免出口税,对区内的外资企业减免所得税,对企业的所得合法利润减免汇出税;允许利用非保税区的资源制造加工出口产品;保税区生产企业之间的贸易往来实行保税,并免征流转税或产品税(增值税),可免领进出口许可证;保税区为前去投资或进行业务活动的外商提供出入境方便,并可申请多次出入签证,为前去投资或进行业务活动的国内人员签发进出许可证。通过以上政策积极扩大对外贸易、有效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鼓励加工出口,提高生产和经营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保税区的应有作用。保税工业区以发展外向型工业为战略目标,实行工贸并举、工贸技相结合,工业品全部外销,除大部分直接出口外,其余可以是进口替代(指销售收汇而言)。2、保税仓库(BondedWarehouse)保税仓库是保税制度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种形式,是指经海关核准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的专用仓库,一般要受海关严密监管。海关一般和仓库的经理人对仓库采用双方加锁的方式,以保障货物的安全和严密的监管。仓库经理人要严格遵守海关规定,建立详细准确的帐册,定期将保税货物的收、出、存等情况报送当地海关核查。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可免纳关税,免领进口许可证,在规定储存期满时,可出口或办理进口内销的报关和纳税手续。海关允许存放保税仓库的货物有三类一是供加工贸易(进、来料加工)加工成品复出口的进口料件;二是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开展外国商品寄售业务、外国产品维修业务、外汇免税商品业务及保税生产资料市场的进口货物;三是转口贸易货物、外商寄存货物以及国际航行船舶所需的燃料、物件和零配件等。保税仓库分公用型和自用型两类。公用型保税仓库是根据公众需要设立的,可供任何人存放货物。自用型保税仓库是指只有仓库经营人才能存放货物的保税仓库,但所存放货物并非必须属仓库经营人所有。一般贸易进口货物不允许存入保税仓库。另外我国规定,凡经我国港口转口至任何国家或地区的烟酒类商品,一律不准作为转口货物存入海关。建立保税仓库应具备以下条件:(1)应具有专门储存、堆放进口货物的设施并能保障货物的安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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