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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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本章重点罪名第一节概述概念构成要件种类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二、构成要件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商品生产、销售、海关、公司、企业、税收、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多为一般主体,少为特殊主体主观方面绝大多数是故意,少数是过失三、种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第二节本章重点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伪造货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洗钱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殖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概念构成要件司法认定刑事处罚(一)概念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二)构成要件客体是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工商行政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单位均可主观方面故意,多以营利和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犯罪对象——伪劣产品指除了建筑性产品以外的一切假冒产品和劣质产品假冒产品指假冒其他产品的产地、生产厂家、种类等内容的产品劣质产品指质量低劣,达不到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销售金额”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生产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掺杂、掺假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指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冒充为合格产品的行为(三)司法认定罪与非罪生产、销售行为是否并罚与生产销售其他伪劣产品犯罪的界限1、罪与非罪主观上是否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故意客观上是否实施了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本罪属结果犯,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需达人民币5万元;生产后尚未销售,产品价值需达人民币15万元,否则为一般违法行为2、生产、销售行为是否并罚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生产或销售行为,就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或销售伪劣产品罪。若行为人生产并销售了自己生产的伪劣产品达5万元以上,则销售行为是生产行为的延续,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罪处罚若行为人生产伪劣产品,又销售了他人生产的伪劣产品,且均构成犯罪的,则应按生产伪劣产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并罚3、与生产销售其他伪劣产品犯罪的界限对于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不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合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假种子、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刑法已单独定罪实施上述行为未达到犯罪条件,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以本罪处罚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又构成本罪的,从一重罪处罚(四)刑事处罚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本法第150条之规定,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处罚。二、生产销售假药罪概念构成要件司法认定刑事处罚(一)概念指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生产假药构成犯罪的,是生产假药罪;销售假药构成犯罪的,是销售假药罪;既生产又销售假药构成犯罪的,是生产、销售假药罪(二)构成要件客体是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和健康,对象专指人用假药,不包括兽用药和其他动植物用药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单位均可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大多是以营利为目的假药药品所含成份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不符合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变质不能药用的被污染不能药用的(三)司法认定罪与非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1、罪与非罪只有生产、销售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假药,才能构成本罪生产、销售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假药,且销售金额不足五万元,情节较轻的,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由工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生产、销售假药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应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予以处罚2、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客体不同本罪侵犯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后者侵犯国家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对象不同本罪仅限于药品;后者则包括所有产品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本罪是危险犯,必须“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才能构成;后者是数额犯,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四)刑事处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处罚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概念构成要件司法认定刑事处罚(一)概念指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二)构成要件客体是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多为为追求经济利益而放纵危害后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客观方面掺入了有毒、有害物质,即对人体有生理毒性,食用后会引起不良反应,损害机体健康的物质掺入的有毒、有害物质是非食品原料,即这些物质是根本不能食用的原料,才可构成本罪有毒、有害物质有毒的物质,指进入人体后能与人体内的一些物质发生化学变化,从而对人体的组织和生理机能造成破坏的物质有害的物质,指被摄入人体后,对人体的组织、机能产生影响、损害之物质实践中,掺入的有毒、有害物质多种多样,如用工业酒精加工成食用酒,在汽水中加入国家严禁使用的色素,在牛奶中加入石灰水,在鸭蛋中加入苏丹红,在麻油中掺入柴油等等(三)司法认定罪与非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界限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与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1、罪与非罪掺入的是否是有毒、有害物质。如果掺入的是食品原料,尽管可能有毒、有害,亦不构成本罪。如将酸败的油脂、变质的水果等掺入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就不构成本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可以他罪如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论处。2、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界限犯罪手段不同本罪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后者是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如果掺入的物质有毒害性,但其本身是食品原料,其毒害性由于该食品原料污染或腐败变质引起的,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按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论处。对危害结果的要求不同本罪是行为犯,实施该行为即构成犯罪,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后者是危险犯,只有存在足以造成了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才构成犯罪。3、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关键区别在于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目的多为牟利,虽然行为人对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明知的,但并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对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只能是间接故意。后者的目的是使不特定多数人死亡或伤害,直接危害公共安全主体不同本罪可由自然人或单位构成,后者只能由自然人构成4、与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关键在于主观心理态度不同本罪是故意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后者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造成的行为人因为过失而将有毒、有害的物质掺入食品中的,应当认定为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明知是有毒、有害的物质而故意掺入食品中,且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目的,应认定为本罪。本罪可由自然人或单位构成,后者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四)刑事处罚犯本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所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处罚四、走私武器、弹药罪概念构成要件司法认定刑事处罚(一)概念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二)构成要件客体是国家对武器、弹药的禁止进出口制度,对象是武器、弹药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武器、弹药而仍然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企图使之进出国(边)境逃避海关监管指采用各种方法,躲避海关的监督、检查,企图将武器、弹药通过国(边)境。包括:在没有海关或边卡检查站的地方,非法携带、运输武器、弹药进出境的以隐匿、伪装、假报等手段,欺骗海关,蒙混过关的采用藏匿、伪报等方法,逃过邮检和海关的查验,非法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武器、弹药的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武器、弹药的与走私武器、弹药的犯罪分子进行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条件的;等等(三)司法认定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界限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界限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