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第二部分 政治经济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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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第二部分政治经济学一、政治经济学的定义及其发展简史二、古典经济学的主要代表人物及观点三、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是对古典经济学的批判与继承四、资本主义的政治制度与意识形态四、资本主义的政治制度与意识形态——公民社会与宪政制度由孔融让梨说开去时间:东汉末年主要人物:孔融故事原文:孔融,字文举,东汉曲阜人也。孔子二十世孙,泰山都尉孔宙次子。融七岁时,×月×日,值祖父六十寿诞,宾客盈门。一盘酥梨,置于寿台之上,母令融分之。融遂按长幼次序而分,各得其所,唯己所得甚小。父奇之,问曰:他人得梨巨,唯己独小,何故?融从容对曰:树有高低,人有老幼,尊老敬长,为人之道也!父大喜。问题:1、从孔融让梨的故事中,你有什么领悟?2、你赞同孔融分梨的做法吗?3、孔融让梨式的教育一定能教育出文明、谦逊的品格吗?西方国家类似故事上世纪,美国一个名叫约翰的成功人士写出了自己小时候的一个故事:小时候,有一天妈妈拿来几个大小不同的苹果,我和弟弟们都抢着要大的。妈妈把那个最红最大的苹果举在手中,对我们说:“孩子们,这个苹果最红最大最好吃,你们都有权利得到它,但大苹果只有一个,怎么办呢?现在咱们做个比赛,我把门前的草坪分成3块,你们3人一人一块儿把它修剪好,谁干得最快最好,谁就有权得到它。”结果我干的最好,就赢得了最大的苹果。问题:1、美国这个“约翰争梨”的故事,和“孔融让梨”的故事,内涵有什么区别?2、谈谈你读了这两个故事以后的感受3、你有更好的分梨方法吗?约翰争梨的一点启示在“约翰争梨”的故事里,约翰和他们的兄弟无论年龄多小,都是他们妈妈眼中拥有独立人格和意志的“人”,而不是可以任由成人意志驱使安排的“屁孩儿”。“约翰争梨”,正视人的天性和权利,通过制定和执行规则,实现了人的权利和义务之间、个人利益诉求和社会道德要求之间的统一。当然,这种“争”,是“明争”,不是“暗斗”,更不同于抢、夺。它必须在两个条件下进行,一是有一套大家认同的规则,二是有“裁判”监督规则的执行。两种文化的冲击“孔融让梨”推崇的是依靠个人的自制能力,恪守谦逊礼让的道德品格,而“约翰争梨”阐述的是依靠事先制定好的行为规则与完善的外部制约机制,达到人与人之间的和平相处。“孔融让梨”是“臣民社会”下的产物,“约翰争梨”是“公民社会”中的结果。公民社会与宪政制度(一)什么是公民?(二)什么是公民社会?(三)公民社会与宪政制度的关系(四)宪政制度的基本内涵(一)什么是公民?“公民”,是一个历史性的概念,随着时代的发展,“公民”的内涵与外延都产生了巨大的变化。古希腊奴隶制国家的公民概念古希腊奴隶制国家最早使用公民概念,当时指那些征服了其它的城邦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自己的统治的征服者,即所谓自然公民,他们的后代也就先天地享有公民权,成为城邦公民。公民是一个特权阶层,垄断了城邦的统治权,城邦政治生活是公民的专利,公民之外的奴隶和自由人都被排除在政治社会之外。古罗马的公民概念古罗马的公民概念更为发达,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完整、系统的法律体系。公民权可以是一种辨识方法,分辨谁是原本住在罗马的人,谁是从别的地方来的。任何在罗马出生的男人都是罗马公民,奴隶除外。古罗马的公民也是一个特权阶层,解放自由人、奴隶、拉丁人和外国人都不具有公民的资格。这一时期拥有公民资格的“公民”人数极为有限,它是建立在巨大的、且被视为理所当然的不平等基础上的。它赋予了作为一定规模的政治共同体(或城邦)的成员资格,尽管这种资格在古希腊罗马时代的特定历史条件下仅具有有限的普遍性——说它是“有限的”,是因为在一个国家或社会中并非所有自然人都是公民;说它具有“普遍性”,是因为在公民范围内,每个人都是平等的。现代公民概念欧洲封建制时期,奴隶制的民主共和形式消失了,公民的概念也就不再使用。西方资产阶级胜利以后,公民的概念被重新提出,各国宪法普遍地使用了公民的概念,并一般讲其界定为:“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对公民概念的解读1、它是一个具有公共特性的概念,对公民内涵和公民资格构成要素的界定反映出一个国家宪政制度的基本内容。2、它蕴涵了公民之间关系的普遍意义即自由、平等、独立。3、它蕴涵了公民与国家关系的普遍意义,构建了公共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且归属于公民的理论前提(社会契约论)。(二)什么是公民社会?单个的、分散的公民根本无力直接面对国家,更不可能与国家相抗衡。一个介于公民与国家之间,公民自愿参加,以自治为基础的经济、社会活动领域成为必需。这个领域就是公民社会。在此,公民社会成为联结公民与政治国家两极之间的中介。对公民社会的特征解读1、公民社会是公民权利、自由的保护屏障。2、公民社会是对国家权力的重要制衡力量。3、公民社会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平衡器。4、私法自治是公民社会的基本原则1、公民社会是公民权利、自由的保护屏障(1)结社自由是公民社会的基础。(2)公民社会通过公民自愿参加的各种结社活动,形成自治、自主领域,为公民预置了一个(通过自律)自由支配的空间。(3)在这些庇护所内公民可避免公共权力的非法干预。(4)公民个人也利用其所属的组织、团体来对抗其它组织、其它团体,从而避免孤立的个体所处的不利地位。2、公民社会是对国家权力的重要制衡力量这种制衡体现在:(1)单个的、分散的公民个体经由公民社会中的各种团体、组织积聚成强大的力量,这是任何统治机构和统治者都不能忽视的。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从17世纪末开始,资产阶级通过俱乐部、沙龙、通讯、出版、新闻等途径,在以社会劳动和商品自由交易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中,建立起一个由自主的个人所构成的公共沟通领域,在此领域中,带着理性色彩的公共讨论与公共意见,对国家权力的行使存在着一种若隐若现的压力”,而“这个由私人形成的公众领域,具有了制约甚或反对国家权力的能力”。(2)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界分,为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抗衡提供了规范的形式和法律的保障。宪法(当然不仅仅是宪法)通过对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各自的权利、义务的不同规定来实现彼此的分离,宪法、法律及传统对两个领域各自的权利(及权力)义务(及职责)的不同规定,使公民社会获得了通过法律及其特有的手段实现与政治国家相抗衡的规范形式。(3)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并不意味着国家对社会的放任自流。在20世纪,把国家假定为“守夜人”的理论已被彻底抛弃,代之以国家对社会的积极干预的学说。国家权力对公民社会的全面介入获得理论和法律的支持。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不是公民社会对国家权力的完全排除,而是公民社会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监督:对不合法的权力行使进行抵制,对不合理的权力行使则积极推动制度改革。3、公民社会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平衡器公民社会孕育了公民与政治国家对话的基本形式即法律,而法律又进一步确认了公民与政治国家关系的基本架构。公民与政治国家的“冲突”、“纠缠”在公民社会被消解,其能量也得到释放。这种“冲突”、“纠缠”最终以立法中的辩论、政治中的争吵及选举中公民的投票等形式表现出来。立法中的辩论、政治中的争吵及选举中公民的投票,避免了公民与政治国家直接对抗下可能出现的暴力以及由此带来的对秩序的破坏和对传统的断裂。不仅如此,这些辩论、争吵、投票还成为了政治、社会发展的动力。4、私法自治是公民社会的基本原则公民社会(或私人领域)与政治国家(或公共领域)的分离,导致了两种不同的权利形态,一是私权,一是公权;并以此为调整对象分别形成了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制度特有的基本结构和相对独立的两大法律部门,即私法和公法。一般认为,公法是指宪法、行政法及刑法等。就私法而言,目前较为权威的解释,是《布莱克法律辞典》对PrivateLaw(“私法”)的表述:“私法是公法的对立词,它是指调整市民与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或者是在权利附着的主体与义务联系的主体均为私的个人的情况下,有关定义、立法及权利实现的法律”。公法的原则是“公法的规范不得由私人间的协议而变更”,其法律规范模式是“凡是法律未允许的,都是禁止的;私法的原则是“协议就是法律”,适用听许原则、任意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其法律规范模式是“凡是法律未禁止的,都是允许的”。(三)公民社会与宪政制度的关系公民社会的建立是实行宪政制度的前提,宪政制度的实行是公民社会得以存在的重要保障。(四)宪政制度的基本内涵一个小故事100多年前,有一位中国留学生严复到英国去留学,他本来不是研究社会科学的,但是这位小伙子对社会科学非常感兴趣,他养成了一个业余爱好,喜欢到法院里面去听法庭庭审。他在法庭上听了几天后,突然感觉到怅然若失,他说听了几天的审判以后,他突然有所顿悟,他发现英国富强的根源不在于他有舰船利炮,更重要的是他有良好的法律制度、政治制度,每一天都在伸张公理,法官每天把正义送到家门口,无论一个人地位多少弱小,无论被起诉的对象的势力多么高强,他都有信心在这个国家的法庭上获得正义,严复认为这是这个国家富强的根源。宪政也称“民主宪政”、“立宪政体”,是指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是宪法规范与实施宪法的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宪政具有平衡性,即“宪政是一种平衡机制以及由此达成的平衡状态”。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是宪政平衡性的基本要求。实际上,宪政=限政。什么是宪政?案例1: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在共和党的布什和民主党的戈尔间展开。11月7日计票开始,布什、戈尔都拿下自己的“票仓”州和估计获胜州,但只有佛罗里达州未定。8日,计票结果显示布什以多于戈尔271张选票获胜。因为戈尔与布什所得选票的差距不到在0.5%,而根据佛罗里达的选举法,这种情况需要重新计票。11月8日下午,佛罗里达完成了计票工作:在大约600万张选票中,布什赢得2,909,135张,戈尔赢得2,907,351张,布什仅比戈尔多得1,784张选票(相当于佛罗里达选票总数的0.0299%)。对戈尔及其支持者来说,这一不到2000票的微小差距,充满了诱惑。他们相信,通过对选票的重新计算,可能会改变选举结果。但对于布什来说,自然不肯放弃到手胜利果实。结果,佛罗里达计票还未结束,有关选票的争执就引发了十几桩法律诉讼案,官司一直从佛罗里达的地方法院打到联邦最高法院。12月8日,佛罗里达最高法院下令在全州范围内人工统计大约6万张漏选票,但它并没有确定何为漏选票的标准。12月9日上午,就在佛罗里达刚开始人工统计漏选票两小时,联邦最高法院发出了紧急命令,要求佛罗里达立即停止人工计票,宣布12月11日再次举行法庭辩论,并将此案正式定名为布什诉戈尔案。次日晚,联邦最高法院作出了裁定,“推翻佛州最高法院命令继续人工计票的的决定”。至此,布什获胜。案例2:1972年的水门事件水门,也就是华盛顿水门大厦,它是美国民主党总统竞选委员会总部所在地。1972年6月17日夜晚,尼克松竞选班子总部安全顾问麦科德等5人,悄悄进入民主党总部所在地水门大厦,偷拍了民主党的档案,并在暗处安装了电子窃听器,准备偷听民主党领导人研究本届总统选举的竞选策略的谈话,以便为尼克松竞选总统拟订对策。但是,水门大厦的警卫人员当场将他们逮捕。事件发生後,美国政府、司法部门和国会先後组成10多个机构对水门事件进行调查和审理。尼克松总统在事件真相完全暴露之前,一再否认白宫及政府有关人员与这一事件有牵连,并阻止白宫人员到调查委员会作证。1973年7月中旬,白宫助理、联邦航空局长巴特菲尔德在参议院作证说,尼克松自1970年以後就下令在白宫总统办公室内安装复杂的电子收听装置,把他自己同下属的谈话录下音来,其中就有他同白宫人员关于掩盖水门事件谈话的内容。以後,参议院特别调查委员会发出传票,要求尼克松交出有关水门事件的录音带。但尼克松以这些录音带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机密为由拒绝交出。这样,录音带的问题就成了水门事件新的焦点。1974年7月底,司法委员会相继通过三项弹劾尼克松的条款。8月5日,尼克松被迫交出3盘有关水门事件的录音带,这些录音带记录了1972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