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经济法企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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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主体之一企业法律制度一、什么是企业?•企业、消费者和政府构成市场经济运行的三大主体。•企业(Enterprise),是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经济活动,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法律人格的经济组织。二、为什么会有企业?•科斯(RonaldH.Coase):《企业的性质》(TheNatureoftheFirm)——“交易成本”(TransactionCosts)•企业的起源企业的分类:1、农业企业、工业企业、商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建筑安装企业、金融企业、科技企业等;2、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3、内国企业和外国企业;4、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法人企业——公司•企业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机关法人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第三十七条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概念辨析:法人、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我国主要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合伙企业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公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企业法》,于2000年10月31日起施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于2001年3月15日起施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于2000年10月31日起施行。三、企业市场准入制度•有关国家和政府准许企业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条件和程序规则的各种制度和规范的总称。•市场准入制度是国家对市场基本的、初始的干预,是政府管理市场、干预经济的制度安排,是国家意志干预市场的表现,是国家管理经济职能的组成部分。企业市场准入的模式:1、自由放任模式2、特许主义模式3、核准主义模式4、准则主义模式一般准入制度——工商登记:•指政府在对申请者进入市场的条件进行审查的基础上,通过注册登记,确认申请者从事市场经营活动资格,使其获得实际营业权的各项活动。•未经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以市场经营主体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将构成非法经营。工商登记的基本类型:(1)企业法人登记•拟设立企业符合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该企业便可以作为独立法人获得经营权。(2)企业设立登记•拟设立非法人企业的,可以申请设立企业。(3)营业登记•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经济组织可以申请营业登记,取得执照后,可以在登记的范围内从事市场经营活动。四、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投资人——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产权关系和组织管理——企业财产即为投资人个人财产,投资人享有所有权;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法律地位——不具有法人资格;•责任承担——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投资者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在国内设立;•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下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特征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仅由一个自然人投资B、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C、投资人以其投资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D、独资企业不存在破产的问题•在一次法律咨询中,一位同学对个人独资企业作了如下表述,请问其表述中哪些正确:A个人独资企业与公司一样有自己的名称,能够独立承担责任B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分支机构C个人独资企业可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D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较公司宽松,没有注册资本的限制,投资人只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出资即可甲以夫妻共有的写字楼作为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企业设立后,其妻乙购体育彩票中奖100万元,后提出与甲离婚。离婚诉讼期间,甲的独资企业宣告解散,尚欠银行债务120万元。该项债务的清偿责任应如何确定?A.甲以其在家庭共有财产中应占的份额对银行承担无限责任B.甲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但乙中奖的100万元除外C.甲以全部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包括乙中奖的100万元在内D.甲仅以写字楼对银行承担责任•《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个体工商户属于自然人范畴,个体工商户的这一本质属性。•原《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第二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四条规定为:“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2004年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为:“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10条第2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经营场所证明;(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比较: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必须具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必须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及从业人员•企业名称可以依法转让•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人负责企业事务的管理•解散后须经清算程序•法律、法规无特别要求•无须固定的经营场所•一般不允许转让•不能设立分支机构•必须亲自从事经营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应具备的条件: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b.有合法的企业名称;c.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d.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e.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第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如: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北京市大盛信息咨询公司上海九龙贸易行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第二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一)投资人决定解散;(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分为任意解散和强制解散:•任意解散包括: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等。•强制解散是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在这里因其不是法人企业,它不可能破产。•破产,是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清算,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对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处理其剩余财产,使之归于消灭的程序。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企业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解散清算,如果是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公告。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的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的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在15日内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手续。•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还债务请求的,债务人责任消灭。•2000年3月12日,陈永亮出资人民币5万元向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2000年3月31日,该个人独资企业永亮化工厂登记成立。陈永亮聘请了工商管理学硕士王晓东管理独资企业的各种事务,双方签订了聘用协议,协议中规定,王晓东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月薪3000元,凡王晓东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标的额在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合同,必须经过陈永亮同意。•2000年5月1日,王晓东因为与陈永亮的意见相左,因此在没有经过陈永亮的同意的情况下,以永亮化工厂的名义与山东聊城的一家化工企业购入3万元的原料,该企业没有与陈永亮打过交道,以为永亮化工厂是王晓东所有的个人独资企业。2000年8月15日,永亮化工厂由于产品不适应市场需求,导致亏损,并不能支付永亮化工厂对债权人何日清的10万元债务,陈永亮决定解散永亮化工厂,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2000年9月20日,人民法院指定甲为独资企业的清算人,对永亮化工厂进行清算。•经清算人的统计和调查,永亮化工厂和陈永亮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永亮化工厂欠缴税款2000元,欠工人工资5000元,欠工人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何日清10万元。(2)永亮化工厂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6万元;(3)陈永亮个人财产价值人民币2万元。•问:2000年5月1日,王晓东以永亮化工厂的名义与山东聊城的一家化工企业购买价值3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如何进行清偿?•《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答:•王晓东以永亮化工厂的名义购买价值3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九条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该例的聘用协议中虽然有“王晓东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标的额在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合同必须经过陈永亮同意的规定”,但是投资人对受聘用人员的职权限制,不能用于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山东聊城的企业。•因此永亮化工厂应当首先清偿欠职工的5000元工资和5000元社会保险费用,其次应当偿还所欠税款2000元,最后偿还包括何日清10万元债权在内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即:首先,应当以永亮化工厂的银行存款1万元和折价6万元的实物,清偿个人独资企业所欠的职工工资5000元、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税款2000元共计12000元后,剩余的58000元用于清偿所欠何日清的债务。其次,永亮化工厂所剩余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后,仍然欠何日清42000元,可以用陈永亮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什么是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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