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总述一、概念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律、法规,干扰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管理活动,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二、犯罪构成(一)犯罪客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从目前我国的刑法规定来看,保护的经济秩序包括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对外贸易秩序,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金融监督、管理秩序,税收征管秩序,知识产权保护秩序及市场秩序等八类。)(二)犯罪客观方面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律、法规,干扰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管理活动,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三)犯罪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四)犯罪主观方面故意,极个别为过失三、犯罪类型(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二)走私罪(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五)金融诈骗罪(六)危害税收征管罪(七)侵犯知识产权罪(八)扰乱市场秩序罪第二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概念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一定标准以上的行为。(二)构成特征1、犯罪客体包括国家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1)主要有四种表现形式:①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②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③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④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2)对销售金额的理解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销售金额与获利数额、违法所得不同,但等同于经营数额。行为人将产品全部卖掉的情况下,经营数额就是销售金额。问题:行为人生产了大量的伪劣产品而未能销售的情形下如何认定?高法的解释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即查处额为15万元。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包括生产者、销售者)4、犯罪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生产、销售的是伪劣产品而仍然予以生产或销售。(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本节所规定的其他具体罪名的区别1、针对的具体对象不同。2、认定构成犯罪的要求不同。3、如果行为人针对后者特定对象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尚未达到所要求的构成条件,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符合未遂条件的)的,可以依照本罪的规定定罪处罚。4、特别法与普通法的法规竟合关系,法律明确规定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一般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特别法: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处断:适用重法(注意:不是适用特别法)二、生产、销售假药罪(一)概念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二)犯罪构成1、犯罪客体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管理秩序、制度和广大患者的健康权、生命权。2、犯罪客观方面如果生产、销售的假药并不具有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不构成本罪的,只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理。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可按刑法第140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什么是危害人体健康?(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3)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问题:是否应将“贻误诊治”作为“危害人体健康”的类型?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个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三、生产、销售劣药罪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五、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注意: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六、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七、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八、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九、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以造成人身或财产危害结果为要件的有:第142条的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6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7条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8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以危险为要件的有:第141条的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3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145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只以行为为要件的有: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十、共犯问题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十一、牵连犯问题(1)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实施刑法第140条至第148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三节走私罪走私的分类(根据逃避海关的监管方式)典型意义上的走私(直接走私):1、绕关走私——行为人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或者根本不经过海关,采取故意躲避、绕道而行等方式运输、携带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的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行为。非典型意义上的走私(按走私行为论处):1、后续走私——行为人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款,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或者擅自将特定的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我国境内销售牟利。2、通关走私——行为人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但采取故意隐瞒、虚报、伪造等非法手段,逃避海关检查,运输、携带、邮寄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的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行为。2、间接走私——(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的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行为;(2)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一、走私武器、弹药罪二、走私核材料罪三、走私假币罪四、走私文物罪五、走私贵重金属罪六、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七、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八、走私淫秽物品罪九、走私废物罪(以上都是进出口了国家禁止进出口和限制进出口的特殊物品,均可采用绕关走私、通关走私,以及间接走私的行为方式实施,不能采用后续走私方式)十、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153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概念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关境,或者变相从事上述活动,偷逃应缴税额数额较大的行为。(二)特征1、客体(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外贸易中对普通货物、物品的进出境管理秩序、制度和国家的海关税收征管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关境,偷逃应缴税额数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以及后续走私行为。(实际上包括绕关走私、通关走私、后续走私,以及间接走私中第一种行为方式)后续走私行为包括(见154条)——(1)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2)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加工贸易中的走私:(1)在加工贸易经营活动中,以假出口、假结转或者利用虚假单证等方式骗取海关核销,致使保税货物、物品脱离海关监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如何处理?(2)有证据证明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保税货物脱离海关监管,经营人无法办理正常手续而骗取海关核销的,如何处理?出售走私货物已缴纳的增值税应否从走私偷逃应缴税额中扣除?3、主体: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都可以。(1)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走私犯罪,即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2)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3)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个人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如何处理?(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4、主观方面:故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一)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二)用特制的设备或者运输工具走私货物、物品的;(三)未经海关同意,在非设关的码头、海(河)岸、陆路边境等地点,运输(驳载)、收购或者贩卖非法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四)提供虚假的合同、发票、证明等商业单证委托他人办理通关手续的;(五)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六)曾因同一种走私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七)其他有证据证明的情形。行为人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处理走私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走私犯罪故意,但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不影响走私犯罪构成,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但是,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因受蒙骗而对走私对象发生认识错误的,可以从轻处罚。(三)共犯问题1.与走私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2.利用购买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特定减免税批文等涉税单证进口货物行为的定性:(1)利用购买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特定减免税批文等涉税单证进口货物,如何处理?(2)行为人与走私分子通谋出售上述涉税单证,或者在出卖批文后又以提供印章、向海关伪报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等方式帮助买方办理进口通关手续的,如何处理?(3)买卖上述涉税单证情节严重尚未进口货物的,如何处理?3.实施海上走私犯罪行为的运输人、收购人或者贩卖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1)对运输人,一般追究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或者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2)但对于事先通谋的、集资走私的、或者使用特殊的走私运输工具从事走私犯罪活动的,可以追究其他参与人员的刑事责任。4.负有特定监管义务的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利用职权,放任、纵容走私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放纵走私罪。放纵走私行为,一般是消极的不作为。如果海关工作人员与走私分子通谋,在放纵走私过程中以积极的行为配合走私分子逃避海关监管或者在放纵走私之后分得赃款的,应以共同走私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四)罪数问题1.以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刑法第151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不以数罪论;2.在走私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数罪并罚。3.海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又放纵走私的,应以受贿罪和放纵走私罪数罪并罚。(五)单位自首的认定?1.对单位集体决定自首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首的,成立自然人还是单位自首?2.单位负责的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