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學貸款問與答一、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以下簡稱留學貸款或本貸款)何時開辦?辦理本貸款之銀行有幾家?答:本貸款於93年8月1日開辦。辦理本貸款之銀行有臺灣銀行、合作金庫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兆豐銀行、玉山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等6家銀行。二、留學貸款額度為何?答:修讀博士學位者額度最高為新臺幣180萬元,修讀碩士學位者額度最高新臺幣90萬元。若留學生攻讀碩士即已申請本貸款且尚未結清,續攻讀博士時繼續貸款,兩者之總貸款金額仍以180萬元為限。三、本貸款期限為何?寬限期為何?答:1、修讀博士學位者貸款期限最長14年(含寬限期4年):所謂寬限期4年,指就學期間4年內,無需償還本金之期間。此期間之利息,由本部依留學生家庭收入情形,補貼全額或半額;第5年起至第14年借款人自行負擔利息並償還貸款本金(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2、修讀碩士學位者貸款期限最長8年(含寬限期2年):所謂寬限期2年,指就學期間2年內,無需償還本金之期間。此期間之利息,由本部依留學生家庭收入情形,補貼全額或半額;第3年起至第8年借款人自行負擔利息並償還貸款本金(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3、若留學生於攻讀碩士曾貸有本貸款且尚未結清,續攻讀博士時再貸款,兩者合計之貸款期限最長仍為14年,寬限期最長仍為4年,並自第一次貸款撥款日起算。4、寬限期係以第一次撥貸之撥款日起算。四、申請留學貸款之資格?答:1、我國國民,於我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專校院畢業,出國全時修讀符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博、碩士學位。(並請參閱本「問與答」第13點)2、學生本人及其父母(學生已婚者,為配偶)之家庭年收入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者。3、未在國內貸有本部就學貸款;或曾貸有本部就學貸款,而已還清者。4、如為我國政府提供之各項公費或留學獎助學金,其自錄取時起至領受公費或留學獎助學金期間尚未結束者不得申貸。五、申請本貸款時應檢附之相關文件?2答:1.我國政府立案之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專校院畢業證書影本。(大專校院包含五專、四技二專)2.留學生護照影本。3.符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博、碩士班原則同意入學證明文件、入學許可或已實際出國就讀之在學證明文件。(該等文件為英文以外者,應由政府立案之翻譯社譯為中文。)4.留學生、申請人及保證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及申請日前三個月內戶籍謄本。5.留學生已出國就讀而由國內親屬申請本貸款者,應檢附入出國管理機關核發之該留學生入出國紀錄等相關文件。6.經稅捐機關核定之申請人最新全戶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查詢清單正本。7.依本貸款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者,應另檢附留學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已婚留學生及其配偶之家庭,經稅捐機關核定最新全戶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查詢清單正本。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者,應另檢附其他兄弟姐妹出國8.受領公費期間已結束,經原核派機關核准自費在國外進修者,應檢附該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六、申請本貸款家庭年收入數額如何認定?答:(一)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家庭年收入數額係參考國民住宅條例第二條收入較低家庭之標準所定臺灣省、臺北市及高雄市標準之數額訂定後逐年公告之。目前規定為:1.家庭年收入為新台幣114萬元以下者,於貸款寬限期間利息由政府全額補貼,寬限期屆滿後,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2.家庭年收入為超過114萬元至120萬元以下者,於寬限期間貸款利息由政府半額補貼,餘半額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並自貸款撥款日次月起按月繳付。寬限期屆滿後,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3.家庭年收入為超過120萬元至145萬元以下者,於寬限期間貸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並自貸款撥款日次月起按月繳付。寬限期屆滿後,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二)申請本貸款者,應至戶籍所在地之稅捐機申請最新年度經稅捐機關核定之最新全戶各類所得資料(包括薪資、銀行利息、營利、股利等)及財產查詢清單正本,據以認定是否符合本辦法家庭年收入數額新台幣145萬元以下規定。(三)所謂全戶各類所得資料,留學生本人為單身者,應與父母合計家庭年收入所得;留學生留學生未婚而其父母離婚者,為其與父或母之一方合計之家庭年收入所得;留學生未婚而其父母皆死亡者,為其本人之年收入所得;留學生本人已婚者,則與其配偶合計家庭年收入所得。3七、本項貸款之申請人為何?如果留學生在國外是否可委託在臺親友代為申請?答:留學生本人、其在台配偶、三親等內親屬得為本貸款之申請人。若已在國外攻讀博士、碩士者,可由其上述之在臺親屬為借款人,或親至我國駐外單位簽署授權書,經驗證後將正本送承貸銀行辦理。不論以何人為借款人,為同一留學生辦理之本貸款,僅限向同一銀行提出申請,且其貸款總額度不得超過規定之最高額度。八、本貸款是否需保證人?保證人是否可由留學生之配偶擔任?答:借款人應另覓一人擔任保證人。借款人為留學生本人者,如以其配偶擔任保證人,則應另覓其他一人擔任保證人。九、若借款人在本貸款之承貸銀行(國內之6家銀行)已借有銀行自辦之留學貸款,可否將之轉換為本貸款?答:在本貸款之承貸銀行已辦有一般留學貸款之留學生,若符合本貸款之條件,可檢附相關文件,向銀行申請並經核准後,在規定之額度內,適用本貸款之補貼利息。十、本貸款之利率為何?答:依據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減0.1%,為指標利率,再加碼計算,指標利率依每年2月1日、5月1日、8月1日及11月1日當日利率各調整1次,加碼部分依各承貸銀行逾期放款情形,每年檢討調整1次,由本部公告之。十一、所修讀之學校規定攻讀學位需較長時間,可否延長寬限期及還款期限?答:寬限期無法延長。惟依本貸款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留學生因國外學制特殊,無法於寬限期內完成學業者,得由借款人檢附證明文件並敘明理由,經承貸銀行同意後,延後償還本金,但此延後之期間,其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又本條所謂「國外學制特殊」係指日本、歐陸地區學制,其碩、博士修讀年限高於本辦法所定之寬限期二年及四年,並非指因申請人個人(如延畢)因素而導致無法於寬限期內完成學業者。十二、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為何?何處可查詢?答:所稱符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係指已列入本部外國大學參考名冊之大學校院,且符合本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相關規定。留學生所就讀學校未列入本部參考名冊或承貸銀行有疑義者,由本部確認之。國外大學參考名冊可於本部國際文教處網站查詢,網址為:4十三、留學貸款之利息及本金應該如何繳交及還款?答:依年金法及貸款銀行之規定,自寬限滿後,按月向貸款銀行繳交及償還。十四、留學貸款應於何時償還?償還方式及期限為何?如中途轉學、休學或退學應如何還款?答、留學貸款於寬限期屆滿後,借款人應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留學生於寬限期屆滿前畢業、因故退學或休學者,借款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自行主動通知承貸銀行。寬限期自畢業、退學或休學生效之日起滿6個月屆滿,但最長不得超過原規定之寬限期。留學生如中途轉學,應於事實發生時以轉入學校之在學證明通知承貸銀行,寬限期之起算仍以第一次撥貸之撥款日起算,若所轉之學校,不在本部所編參考名冊所列之國外大學校院內,則視同退學或休學,其處理方式與前項相同,至於償還方式及期限,請參閱本「問與答」第三點及第十三點。十五、留學生返國後無法立即償還貸款,是否可申請暫緩攤還本息?答:本貸款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留學生於本貸款寬限期屆滿開始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之日起,因年收入未達每年應攤還本息之二倍,且已結清逾期款者,得提出本人切結書及相關收入證明文件,向承貸銀行申請經同意後,延後償還本金,延後期間最長為一年,該期間之利息由申請人自行負擔。」寬限期屆滿開始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起之每月應攤還額度,可向原承貸銀行查詢。十六、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留學生,應如何辦理延期償還本金?答:留學生應填寫各承貸銀行提供之申請書表,並檢附稅捐稽徵機關開具之前1年度個人各類所得收入證明文件向承貸銀行辦理,延後期間最長1年,該期間之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十七、逾期未還款者,會有什麼後果?答:借款人逾期未還款者,承貸銀行將對借款人及保證人就積欠之貸款及利息依法訴追求償,並將資料送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檔,列為金融債信不良往來戶,並開放金融機構查詢。這項紀錄將會影響借款人、保證人與銀行的往來關係,包括向銀行申請支票、信用卡、房屋貸款或信用貸款等,均將遭到拒絕;同時也會影響其日後在國、內外之就業或就學機會。十八、本留學貸款是否有提供就讀學士學位或遊學者或以「交換學生」5名義出國進修、實習者?答:否。依本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1條規定:「本部為協助我國留學生於國外修讀符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博、碩士學位,辦理留學生就學貸款,特訂定本辦法。」及同辦法第4條略以:「本貸款對象之留學生應為我國國民,於我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專校院畢業,出國全時修讀符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博、碩士學位,並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十九、已先申請到留學貸款者,是否可報考或申請我國政府提供之各項公費或留學獎助學金?答:可以。但如留學生之貸款仍在寬限期內,自其領受公費或留學獎助學金之日起,停止其原貸款之政府利息補貼。原貸款本金仍可至寬限期屆滿起償還。二十、留學生所就讀之大學校院係屬在他國所設之分校或攻讀遠距教學之學位,是否可申貸留學貸款?答:本辦法是為鼓勵學生出國進修,增廣見聞,若留學生所就讀之大學校院如係在他國所設之分校或攻讀遠距教學之學位,不得申請本貸款。二十一、攻讀大陸地區(含香港、澳門)之學校,可否申請留學貸款?答:就讀大陸地區及港澳大學校院者不得申請本貸款。二十二、如留學生本人、父母或配偶為軍教人員或退休人員,無需納稅,無法提出經稅捐機關核定之申請人最新全戶各類所得資料,如何申請留學貸款?答:各類收入均有應稅及免稅部分。申請本貸款時仍應提出各類所得清單證明及財產查詢清單,據以認定。二十三、留學生本人、父母或配偶名下查有不動產等財產,是否符合本辦法採認之中低收入戶資格?答:本貸款中低收入戶家庭標準之界定係以家庭年收入所得總額為依據(包含薪資、利息、股息…等),並不包括財產。二十四、申請留學貸款之保證人及申請人之規定?答:有關保證人及申請人之信用紀錄及資格審核,依各銀行相關規定辦理。二十五、已取得入學許可但正式就學前須先就讀語言訓練課程者,是否符合申貸規定?答:入學前應先就讀語言課程或通過語言測驗者,應於正式註冊入學後,繳交在學6證明文件,請銀行辦理撥貸程序。(本辦法第8條)二十六、留學生可否以有條件式入學許可(conditionaloffer)申請本貸款?答:本辦法第七條申請貸款應檢附證件提及之「原則同意入學證明文件」,意指無條件式入學證明或僅限須提供財力證明文件條件者。二十七、在職進修者可否申請本貸款?答:依據本辦法第四條貸款資格規定,學生出國須全時修讀博、碩士學位,故在學期間有任職情形或係在職進修者,不可申請本貸款。二十八、本貸款撥款方式為何?答:本貸款可依借款人決定一次或分批申貸,惟貸款金額應全額於承貸銀行結匯,含提領外幣現鈔、旅行支票、外幣匯票或匯款至借款人指定之國外帳戶。二十九、留學貸款可否於尚未到期前陸續或一次清償借款?答:可以。借款人或留學生可於貸款期限尚未到期前,分次或一次清償本貸款。三十、依金管會95年2月14日金管銀(四)字第09585004720號函釋示:「政策性就學貸款」得排除適用有關無擔保負債比之規定。本貸款屆期開始清償時,是否仍可排除該規定?答:金管會前述規定係為使政策性貸款之借款人免受無擔保負債比例之限制,順利申請本貸款。本貸款寬限期屆滿後開始清償時,仍應依金管會相關規定辦理。三十一、寬限期提前屆滿,貸款年限是否隨之更動?答:本貸款最長年限不受寬限期提前屆至之影響而變動。三十二、借款人於95年8月18日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修正前已依碩士資格貸有留學貸款,於該辦法修正後欲以攻讀博士學位之資格申貸留學貸款,應如何辦理?答:留學生已依修正前規定貸有留學貸款攻讀碩士者,於辦法修正後擬以攻讀博士學位之資格申貸留學貸款,仍應依修正前之規定辦理。(本辦法第18條)留學生亦可將原貸款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