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个人理财方面的相关税收规定(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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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理财方面的相关税收规定第一单元金融投资一、个人所得税二、印花税第二单元住房投资一、印花税二、契税三、营业税四、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五、个人所得税六、土地增值税七、房产税第三单元退休养老计划第四单元其他税收政策一、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的金融投资所得,国家一般要按20%的比例税率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且在课税时不允许纳税人进行任何税费扣除。例如,某人一次所得5000元股息,则要缴纳1000元的个人所得税。这1000元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股息的企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从事金融投资还需要注意以下税收规定:1、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未收入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个人存款在1991年11月1日以后孳生的利息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个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用于购买股票的帐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对个人买卖有价证券(含国债,但不含股票)的所得要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个人每次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有价证券时的财产原值是指有价证券的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当个人转让债券时,一般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应予减除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计算公式为:一次卖出某一种类的债券允许扣除的买价和费用=购进该种债券买入价和买进过程中交纳的税费总和÷购进该种类债券总数量×一次卖出该类债券的数量+卖出该种类债券过程中交纳的税费每次卖出债券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每次卖出该种类债券的收入-该次卖出该类债券允许扣除的买价和费用)×20%5、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6、对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7、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8、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基金取得股票的利息、红利收入,债券利息收入和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要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以及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9、对个人投资者取得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价差收入,也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0、个人炒卖外汇取得的所得,目前在实践中暂不对其课征个人所得税。11、个人购买储蓄性的寿险利息所得,目前在实践中也没有对其征税。二、印花税印花税是国家对单位和个人在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应税经济凭证征收的一种税。个人在金融投资之中进行证券交易也会涉及印花税问题。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的规定,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应缴纳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法中产权转移书据的纳税人为立据人双方的规定,个人无论买进股票还是卖出股票都要缴纳印花税。目前,个人买卖股票(包括A股和B股)要根据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按2‰的税率交纳印花税。2、个人购买债券目前免征印花税。3、个人购买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目前免征印花税。4、个人购买外汇、期货,目前免征印花税。第二单元住房投资一、印花税二、契税三、营业税四、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五、个人所得税六、土地增值税七、房产税一、印花税1、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要按“购销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购销金额,不得做任何扣除;其税率为0.3‰。2、购房人与商业银行签订《个人购房贷款合同》时,要按“借款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该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税率为0.05‰。3、个人从国家有关部门领取《房屋产权证》时,要按“权利许可证照”税目缴纳印花税,该印花税为定额税,税率为每件5元。4、个人出租住房,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要按照租赁金额的1‰缴纳印花税。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5、个人出售已购住房,签订产权转让书据,要按所载金额的0.5‰贴花。二、契税1、根据税法的规定,契税的纳税人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承受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因此个人购买住房要缴纳契税。购买住房交纳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即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上确定的价格。契税的税率为3%-5%的幅度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在这个税率幅度范围内自行决定。2、个人购房后与他人进行房屋交换,如果交换的价格相同,免征契税;如果交换的价格不等,由多支付货币的一方就差价款的金额交纳契税。例如,甲与乙换房,甲的房产价值为100万元,乙的房产价值为120万元,甲要向乙支付房差价款20万元,如果税率为3%,则甲同乙换房要缴纳6000(200000×3%)元契税。三、营业税1、个人销售已购住房要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税法规定,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的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销售不动产的税率为5%的比例税率。2、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1年的普通住宅,其销售收入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按销售价格减去购买原价后的差额计征营业税。对于上述规定中的“普通住宅”目前税法中还没有明确的解释。3、个人出租住房,要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缴纳营业税,计税依据为租金的全部收入。“服务业”税目的税率为5%,但对于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4、个人以不动产投资,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四、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三大流转税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一种附加税,它以这三大流转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并随这三大流转税同时附征。也就是说,凡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或营业税的纳税人,同时也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销售或出租住房需要缴纳营业税,因而同时也就有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交纳的“三税”的税额,其中不包括纳税人缴纳的滞纳金和罚款。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分别为7%、5%和1%三档,不同地区的纳税人依据不同档次的税率纳税;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上述地区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是国家为了发展教育事业而征收的一种专项收费,其收入要纳入国家预算,作为教育部门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教育费附加不是一个税种,但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它也由税务部门统一组织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方式与城市维护建设税相同,它也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五、个人所得税(一)出租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出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一般以个人每次(一般以一个月内取得收入为一次)取得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2、个人在出租房屋过程中交纳的印花税、房产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纳)凭证,从房屋租赁收入中扣除。另外,还允许出租人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的凭证,证明由其负担的该出租房屋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一般为房屋出租后或出租前不久发生的修缮费用)。但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不完的,准予其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3、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原规定的税率为20%)。(二)出售自有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以个人每次转让财产取得收入额(即一件财产的所有权一次转让取得的收入)减除财产原值(购进价格和其他有关税费)和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税款、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税率为20%的比率税率。2、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国家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准备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视其重新购买住房的金额,对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全部或部分地予以免税。具体办法为:(1)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保证金的形式缴纳给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要向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将保证金纳入专户存储。(2)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以现住房产权人或其配偶,或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重新购房)的税务机关应按其购房金额的大小相应退还其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的,应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应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3)个人出售现住房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其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不再退还,应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4)个人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手续。(5)跨行政区域出售、重新购买住房而且又符合退还纳税保证金条件的个人,应向纳税保证金交纳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3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六、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国家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产权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收。根据我国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个人有偿转让房地产,要就其取得的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这里的增值额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经济利益)减去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所谓扣除项目金额包括(1)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3)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4)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上述“评估价格”是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房屋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折扣率后的价格。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如果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则在计算转让房地产增值额时不能扣除地价款。“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由于个人购进房地产再转让时其购入环节缴纳的契税已经包含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之中,所以这笔契税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能再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土地增值税的税率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超率”中的“率”是指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土地增值税税率见表8-2土地增值税超率累进税率表级数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税率(%)速算扣除系数(元)1不超过50%的部分3002超过50%-100%的部分4053超过100%-200%的部分50154超过200%的部分6035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例]某人转让一所住房,该住房购入价格100万元(含支付的地价款),评估价格80万元,其转让价格为120万元,支付有关税费6.9万元。该纳税人的扣除项目金额合计为86.9万元,增值额33.1万元(120万元-86.9万元),增值率为38.09%。(33.1÷86.9×100%)。该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为:应纳税额=33.1×30%-86.9×0=9.93(万元)个人转让住房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享受土地增值税的减免优惠。税法规定: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住房条件而转让原自有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七、房产税房产税是以住房为课税对象、以房产价格或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而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税收,它是目前我国少有的几种财产税之一。按照1986年国务院颁布《房产税暂行条例》,个人的非营业用房即居民的主房,免征房产税,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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