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下级自己定利润基数”的一些看法一、何谓“让下级自己定利润基数”杭州商学院院长胡祖光提出“让下级自己定利润基数”,又称联合确定基数法,即让下级自己定一个能完成的利润基数,在这个基数上再打个九折,就是合同基数。超过合同基数的利润,全部归下级作为奖励。在年终对年初自报数和年终实际完成数进行对比,如果年初自报数小于年终实际完成数,要按差距的95%对下级进行罚款。下面以业务经理自报200万,而实际完成600万为例来说明最终的效果。当其自报数为200万时,合同基数为180万。由于他的实际完成利润能力为600万,他可以超基数而获奖420万;但同时他也将面临-380万的“少报罚款”。因此,他的净奖励只有40万。而当自报数为600万时,尽管超基数奖励只有60万,但由于他的自报数正好等于其实际完成利润而避免了受罚,从而净奖励最大。经过上述分析,下级决定:他将实事求是地报出一个自报数600万,这样他可以获得最大奖励60万。由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由于采用联合确定基数法,下级能实事求是地报出一个他通过努力能够完成的最大数,再加上在“联合确定基数法”中,超额奖励系数为100%,因此会大大提高业务经理的工作积极性。二、“联合确定基数法”对公司的借鉴意义这一方法对于生产型或销售型企业利润基数的确定具有积极的作用,可以说是一种新的管理理念,也是一种新型的放权和约束关系。由下级自己提出的工作指标,完成的积极性和可能性当然更大。但风险投资并不是实业投资,是以股权投资为最大的特征,风险投资机构的产品是投资了众多个种子期或成长期的项目,种子期项目在几年之内都没有利润,仅是成长期项目有部分利润。此外,由于风险投资的长期投资收益主要来自被投资企业净利润,而影响被投资企业利润指标完成的因素又十分复杂,在其经营中,技术、市场、管理以及客观环境等方面的不确定因素很多,投资经理很难提出准确的利润指标。同时,公司的年度计划在年初就必须制定,指标就必须下达,而被投资企业的年度指标必须经董事会批准后完成才有保证。由于这个时间差,导致了投资经理在自己上报年度指标时或者比较保守,或者过于乐观。由于只能报预测数,导致了到年底时,实际完成数与年初指标相距甚远。针对这一现状,风险投资机构不能完全采用这一方法,但是可以借鉴这种安排工作指标的思路,在具体核算方法上,要结合投资机构的特点确定利润指标。三、对公司利润基数确定的思考对公司来说,问题的关键不是下级自己报工作指标,或是上级分配工作指标,关键的问题是公司属于风险投资机构,被投资企业不是公司的下级部门。因此,公司利润指标的确定应该在各被投资企业利润计划的基础上总体平衡。首先,公司经营班子依据公司自身阶段性经营指标和经营规模目标,确定拟完成利润总额并下达给下级;其次,下级部门首先要比照所投资企业上年的利润状况,结合投资企业来年的经营计划,协助投资企业制定来年的利润指标,并力争将确定的指标在被投资企业董事会获得批准;第三,根据所有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拟同意的指标数进行汇总;第四,如汇总数据与公司总指标数差距过大,则由公司专门成立的决策小组讨论决定将指标进行相应调整,简单地将差额均摊是不妥当的。(本文由本刊编辑部根据投资经理意见整理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