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核算工作,统一核算范围、计算方法、认定尺度、取值标准,加强对各地污染减排工作的指导,确保完成“十一五”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以及《“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环发[2007]12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核算期(年、半年度)主要污染物新增量、削减量和排放量的核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十一五”期间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的排放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行政区域内COD和SO2排放量的核算可参照本细则执行。2二、核算原则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核算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要使核算数据准确反映各地区核算期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并且与当地经济发展和污染防治工作实际情况相协调。2、坚持与环境统计制度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核算数据与“十一五”统计报表的衔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比性。3、坚持现场核查与资料审核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核算各地区核算期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变化情况。根据当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核算新增排放量,以资料审核为重点,结合现场核查,依据明确的核算方法对各地上报的减排工程项目逐一核实削减量,并保持半年、年度之间工程项目和核算数据的连续性。三、核算方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算由基础性准备工作、数据核查验证工作、总量审核工作三部分组成。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负责协调并督促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核算的基础性工作,包括用于主要污染物新增量核算的基础资料、2005年以来历年环境统计数据库和减排项目台帐、核算期减排工程项目详细清单及相关验证文件等,并对本区域内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核算,核算结果及其主要参数的取值依据一并上报国家环保3总局。2、环保总局各督查中心(下称督查中心)负责收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的相关数据,现场核查重点企业排放达标情况、减排工程建设与运行情况,抽查验证各地新增主要污染物削减量计算结果的真实性与准确性等,并将经审核认定后的减排项目清单、减排数据、核算结果及其主要参数的取值依据等上报国家环保总局。3、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物排放量的最终审核与认定。4第二章COD总量减排量的核算核算期COD排放量为上年(半年)度的排放量与本年(半年)度新增排放量之和减去本年(半年)度新增削减量。计算公式为:REEE10(2-1)式中:E―COD排放量,万吨;0E―上年(半年)COD排放量,万吨;1E―核算期新增COD排放量,万吨;R―核算期新增COD削减量,万吨。第一节新增COD排放量的核算新增COD排放量是指核算期与上年同期相比,由于工业生产活动和城镇人口增加导致的COD排放增加量。计算公式为:生活工业EEE1(2-2)式中:1E―核算期新增COD排放量,万吨;工业E―新增工业COD排放量,万吨;生活E―新增生活COD排放量,万吨。一、新增工业COD排放量的核算计算公式为:5rGDPE上工业2005I(2-3)式中:工业E―新增工业COD排放量,万吨;2005I―2005年COD排放强度,万吨/亿元;上GDP―上(半年)年GDP,亿元;r―扣除低COD排放行业贡献率和监测与监察系数后的GDP增长率,%。公式(2-3)中各参数来源和计算方法如下:①2005I=2005年工业COD排放量(万吨)/2005年GDP(亿元)。②上(半)年GDP数据使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③r=[1-(低COD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的增量(亿元)/GDP的增量(亿元))]×计算用GDP增长率(%)。数据来源:a.低COD排放行业包括电力业(火力发电)、黑色金属冶炼业(钢铁)、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建材)、有色金属冶炼业、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品机械制造业和通讯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七个行业。情况特殊的个别省份可以根据排放强度适当调整1到2个行业,但行业总数不得超过七个。电力、黑色金属冶炼等7个低COD排放行业的工业增加值的增量暂时使用当地统计局数据,如无数据,按上年7个行业6工业增加值增量对上年GDP增量的贡献率作为核算年贡献率进行计算。b.核算年GDP增长率及GDP增量暂时使用国家统计局和当地统计局数据,如无数据,取上半年增长率数值进行计算,待国家统计局公布新的数据后,统一调整。c.计算用GDP增长率=当年GDP增长率-监测与监察系数。监测与监察系数取决于监测与监察达标率,取值如下:监测与监察达标率=监测达标企业数/监测企业总数×0.5+监察达标企业数/监察企业总数×0.5监测与监察达标率达到100%的,监测与监察系数为2%;达到90%的为1.8%;达到80%的为1.6%;达到70%的为1.4%;达到60%的为1.2%;达到50%的为1%;低于50%的为0。监测与监察系数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有关规定进行确定。上述增量和增长率均是指核算期与上年同期相比。有条件的省份可参照以下方法对各市(州、盟)新增工业COD量数据进行校核。计算公式为:)1niiiY(XE工业(2-4)式中:iX―第i行业上年排放强度,万吨/亿元;iY―当年第i行业新增工业增加值,亿元;7n为行业总个数;iX=上年第i行业COD排放量/上年第i行业工业增加值。二、新增生活COD排放量的核算新增生活COD排放量采用产生系数法计算,根据新增城镇常住人口数计算得到。计算公式为:-6N10deP生活E(2-5)式中:生活E—新增生活COD排放量,万吨;NP―新增城镇常住人口,万人;e―各地人均COD产生系数,克/人·日;d―计算天数,天;全年核算为365,半年核算为183。其中:新增城镇常住人口数=上年城镇常住人口数×城镇人口增长率。数据来源及有关说明:①城镇人口增长率暂时使用当地统计局数据,待国家统计局公布新数据后统一调整。上年人口统计数为非农业人口的,可仍采用非农业人口数计算。②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优先采用各地区实测的COD产生系数(实测的COD产生系数须经国家相关部门予以认可),没有实测COD产生系数的,全国平均取值为75克/人·日,北方城8市平均值为65克/人·日,北方特大城市为70克/人·日,北方其他城市为60克/人·日,南方城市平均值为90克/人·日。第二节新增COD削减量的核算新增COD削减量是指核算期与上年同期相比,通过实施工程减排、结构调整减排和加强监督管理减排等措施,而形成新增的连续稳定的COD削减量。计算公式为:管理结构工程RRRR(2-6)式中:R—核算期新增COD削减量,万吨;工程R―工程减排新增COD削减量,万吨;结构R―结构调整减排新增COD削减量,万吨;管理R―监督管理减排新增COD削减量,万吨。一、治理工程新增COD削减量的核算治理工程新增削减量包括工业企业新增治污设施增加的COD削减量和建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增加的COD削减量。即:污水处理厂企业工程RRR(2-7)式中:工程R―工程减排新增COD削减量,万吨;R企业―工业企业新增治污设施增加的COD削减量,万吨;污水处理厂R―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增加的COD削减9量,万吨。(一)工业企业治理工程新增削减量的核算1.核算工业企业治理工程新增削减量的原则(1)纳入上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的工业企业新增治污设施,予以核算新增削减量。计算得出的削减量原则上不能超过该企业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与当年实际排放量的差值。(2)削减量核算按照以下顺序采用数据,第一是与当地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并通过数据有效性校核的自动在线监测数据;第二是各级环保部门对污水处理工程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监察报告。企业自身监测数据作为参考。(3)工业企业核算期新建的污水治理工程和原有污水治理工程进行深度处理,通过调试期后并连续稳定运行的,从其通过调试期的第二个月起,按照实际运行时间、处理水量和处理效率核算新增削减量。(4)下列情况不计新增削减量:-未纳入上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的企业;-自2007年起新建项目“三同时”治理工程去除量;-企业废水直接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或工业园区集中处理设施的企业,其新增COD削减量在集中处理设施中进行核算。2.工业企业治理工程新增削减量的核算工业企业治理工程新增削减量核算分以下几种情形:10(1)废水排放量没有明显变化的企业,经过深度治理后,新增削减量计算公式为:6-oioi10CCCCWQ上年上年当年当年上年企业核查期上年运核查期运mmmR(2-8)式中:企业R—治理工程新增削减量,万吨;上年WQ—上年同期污水处理量,万吨;当年iC——当年处理设施进水浓度,lmg/;当年oC——当年处理设施出水浓度,lmg/;上年iC——上年同期处理设施进水浓度,lmg/;上年oC——上年同期处理设施出水浓度,lmg/;上年运m——上年处理设施运行月数;核查期运m——核查期处理设施运行月数;核查期m——核查期月数。(2)因生产能力提高等导致废水排放量明显增加的工业企业,废水经过深度治理的,计算公式为:6-oo10CCWQ当年上年当年企业核查期上年运核查期运mmmR(2-9)式中:企业R——治理工程新增削减量,万吨;当年WQ——当年污水处理量,万吨;上年oC——上年同期处理设施出水浓度,lmg/;当年oC——当年处理设施出水浓度,lmg/;11上年运m——上年处理设施运行月数;核查期运m——核查期处理设施运行月数;核查期m——核查期月数。(3)因生产能力减少等导致废水排放量明显减少的工业企业,废水经过深度治理,计算公式为:6-oioi10CCCCWQ上年上年当年当年当年企业核查期上年运核查期运mmmR(2-10)式中:企业R—治理工程新增削减量,万吨;当年WQ—当年污水处理量,万吨;当年iC——当年处理设施进水浓度,lmg/;当年oC——当年处理设施出水浓度,lmg/;上年iC——上年同期处理设施进水浓度,lmg/;上年oC——上年同期处理设施出水浓度,lmg/;上年运m——上年处理设施运行月数;核查期运m——核查期处理设施运行月数;核查期m——核查期月数。(4)经过深度治理,工业企业因用水效率提高,生产能力不变甚至提高,而废水排放量明显减少的,计算公式为:-6o10CWQ当年当年企业oER(2-11)式中:企业R—治理工程新增削减量,万吨;oE——按照上年同期环统排放量,万吨;12当年WQ—当年同期污水处理量,万吨;当年oC——当年处理设施出水浓度,lmg/。(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COD削减量的核算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削减量为核算期设施去除量减去上年同期设施去除量。1.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削减量计算原则(1)城镇污水处理厂和集中处理设施COD削减量核算按照以下原则采用数据:第一是与当地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并通过数据有效性校核的自动在线监测数据;第二是各级环保部门对污水处理工程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监察报告。企业生产运行台帐和自身监测数据作为参考。(2)原有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设施通过改、扩建等增加处理水量和提高处理效果的,必须提供新增管网长度、扩容能力等相关文件、资料。(3)当年新建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通过调试的,从其通过调试期的第二个月起,按照实际运行时间、处理水量和处理效率核算COD削减量。(4)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年际波动不能过大。如当年进水浓度与上年相比明显升高并无充分理由的,按照上年环统中相应区域污水浓度数据核算COD削减量。(5)污水处理后再生利用的削减量计算,要有详实的污水13再生利用水量数据资料,包括再生利用水量的深度处理设施运行台帐、监测数据、再生水用途、水费收据等证明材料。(6)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水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