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解释为了便于本准则的应用和操作,现就以下问题做出解释:(1)矿区的划分;(2)油气资产及其折耗;(3)钻井勘探支出资本化采用成果法;(4)弃置义务的处理;(5)油气资产减值。一、矿区的划分矿区,是指企业进行油气开采活动所划分的区域或独立的开发单元。矿区的划分是油气资产计提折耗、进行减值测试等活动的基础。矿区的划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一个油气藏可作为一个矿区;(二)若干相临且地质构造或储层条件相同或相近的油气藏可作为一个矿区;(三)一个独立集输计量系统为一个矿区;(四)一个大的油藏分为几个独立集输系统并分别计量的,可以分为几个矿区;(五)采用重大、新型采油技术并工业化推广的区域可作为一个矿区;(六)在同一地理区域内不得将分属不同国家的作业区划分在同一个矿区或矿区组内。二、油气资产及其折耗(一)油气资产,是指油气开采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井及相关设施和矿区权益。油气资产属于递耗资产。2递耗资产是通过开掘、采伐、利用而逐渐耗竭,以致无法恢复或难以恢复、更新或按原样重置的自然资源,如矿藏、原始森林等。油气资产是油气生产企业的重要资产,其价值在总资产中占有较大比重。企业为开采油气所必需的辅助设备和设施(如房屋、机器等),作为一般固定资产管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二)油气资产的折耗,是指油气资产随着当期采掘工作的开展而逐渐转移到所开采产品(油气)成本的价值。本准则第六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产量法或年限平均法对油气资产计提折耗。1.产量法,又称单位产量法。该方法认为,特定矿区的油气资产成本与该矿区的探明经济可采储量密切相关。按照产量法对油气资产计提折耗时,矿区权益应以探明经济可采储量为基础,井及相关设施以探明已开发经济可采储量为基础。2.年限平均法,又称直线法。该方法将油气资产成本均衡地分摊到各会计期间。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油气资产折耗金额相等。企业各期间油气产量相对比较稳定,按照产量法与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的油气资产折耗相差不大;如果各期间油气产量差异较大,产量法能够更准确地反映油气资产在报告期间的消耗。本准则规定了产量法,同时也允许年限平均法。企业无论采用产量法或者年限平均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三、钻井勘探支出资本化采用成果法3钻井勘探支出的资本化,国际同行业有成果法和全部成本法两种。按照成果法,只有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钻井勘探支出才能资本化,结转为井及相关设施成本;否则计入当期损益。全部成本法要求全部钻井勘探支出均应资本化。本准则的规定类似“成果法”,具体按照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其中,第十四条(二)规定的“已有明确计划”,是指企业管理层已通过了该计划并已开始组织实施,如已拨付资金、已制定出明确的时间表或已将相关计划任务落实给相关部门和人员。四、弃置义务的处理企业确认井及相关设施的成本时,应当根据《环境保护法》和矿区所在地法律法规的要求、与利益相关方达成的协议,预计矿区废弃时应当承担的弃置义务。弃置义务应当以矿区为基础进行预计,通常涉及井及相关设施的弃置、拆移、填埋、清理、恢复生态环境等。本准则规定,对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或有事项》中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弃置义务,应确认为预计负债,同时计入井及相关设施成本。五、油气资产的减值企业的矿区权益(探明矿区权益和未探明矿区权益)、井及相关设施等油气资产如发生减值,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处理:(一)探明矿区权益、井及相关设施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4则第8号——资产减值》,其中:井及相关设施成本应当根据剔除已确认为预计负债的弃置费用后的净额进行减值测试。(二)未探明矿区权益的减值,应当至少每年进行减值测试。按照单个矿区进行减值测试的未探明矿区权益,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油气资产减值损失;按照矿区组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准备的,确认的减值损失不分摊至单个矿区权益的账面金额。(三)油气资产减值一经确认,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