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4-01-01【生效日期】2004-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促进电力调度公开、公平、公正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后厂网分开和市场主体多元化的新形势,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力调度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电力公开、公平、公正调度是指电力调度机构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在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的前提下,按照公平、透明的原则,在调度运行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平等对待各市场主体。第三条电力公开、公平、公正调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国家能源政策、环保政策和产业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二)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充分发挥系统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的电力需求;(三)维护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四)发挥市场调节作用,促进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省级以下电力调度可参照执行。第五条开展电力市场试点和建设的地区,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市场运营规则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调度。第二章调度运行管理第六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当依据购售电合同及并网调度协议,按照电网运行的整体需要,制定调度计划,合理安排运行方式,提高电网运行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七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对年度购售电合同完成进度适时进行滚动调整,在同一电网内年度购售电合同完成进度应当大致相当。因用电市场变化需调整发电企业年度购售电合同电量时,电力调度机构应当依据购售电合同及并网调度协议有关条款,按公平原则调整。第八条实行峰谷电价的,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根据电网运行需要、考虑发电设备状况和兼顾各发电企业利益,公平合理地安排各发电企业的峰、谷调度计划。第九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充分利用跨区跨省输电线路和现有发电资源,实现电网间优势互补,发挥错峰效益和联网效益。第十条发电企业应当按规定报送本企业的发电设备检修计划建议,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根据电网运行需要和电力系统设备运行状况,统筹安排并网运行的发电设备的检修计划。因故需要调整发电设备检修安排时,应当征求发电企业的意见。第十一条为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而需要发电企业参与的电力系统试验,应当事先与有关发电企业协商,对发电量影响较大的,在安排发电计划时考虑适当补偿。第十二条新建发电设备并网,电力调度机构应当依据并网调度协议,商发电企业及时编制启动并网调试调度方案,积极安排新机组的调试试运行。第十三条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电网运行需要编制电网反事故预案,应当征求有关发电企业意见,由电力调度机构下达执行。由电力调度机构组织的事故分析,应当按规定及时将分析结果通报有关发电企业。第十四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商有关发电企业提出并网发电厂运行管理考核办法,经批准后定期开展运行状况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发电企业公布,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和省级政府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信息披露第十五条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按规定收集、管理、披露有关信息;发电企业应当按规定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有关信息。提供、收集、管理、披露电力调度信息,必须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第十六条电力调度信息的公布和使用,应当遵守相关保密制度。第十七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月、季、年组织调度信息披露。同时应当创造条件,逐步缩短信息披露的周期。第十八条信息披露可采用简报、网站等形式;具备条件的,季度、年度信息披露应当发布书面材料。第十九条应当披露的电力调度信息主要包括:(一)电网结构情况,并网运行机组技术性能等基础资料,新建、改建发输电设备投产运行情况;(二)电网安全运行的主要约束条件;电网重要运行方式的变化情况;(三)发电设备、重要输变电设备的检修计划及执行情况,主要水电厂(站)来水情况;(四)年度电力电量需求预测和电网中长期运行方式,电网年度分月负荷预测;电网总发电量、最高最低负荷及负荷变化情况;年、季、月发电量计划安排及执行情况;(五)跨大区、跨省电力、电量交换情况;(六)各发电企业机组的上网电量和年度合同电量完成情况,发电利用小时数;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各发电企业峰、谷、平段发电量情况;(七)各发电企业执行调度指令和调度纪律情况,发电机组非计划停运情况,调峰、调频和调压情况;(八)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情况,考核所得电量、资金的使用情况;(九)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第四章实施与监管第二十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监督电力公开、公平、公正调度的实施。第二十一条建立电力调度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决定电力调度运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通报有关情况。电力调度联席会议由电力调度机构或电网经营企业牵头,有关发电企业参加。第二十二条建立电力公开、公平、公正调度情况报告制度。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定期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电力公开、公平、公正调度实施情况。国家电力调度机构每半年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书面报告一次;区域和省级电力调度机构每季度向区域电力监管机构书面报告一次,抄送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有关省级政府经济运行主管部门。第二十三条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会同省级政府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电力公开、公平、公正调度情况进行监督评价,监督评价情况应当及时公布。电力公开、公平、公正调度监督评价办法由电力监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