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补偿协议1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购买资产之利润补偿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09年6月10日在江苏省南京市签署:甲方: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县桠溪镇东风路8号法定代表人:杨寿海乙方: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县淳溪镇宝塔路269-275号法定代表人:王红明鉴于:1、甲方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上市公司;乙方系甲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2、甲方向乙方非公开发行股票224,561,802万股以购买乙方所持有南京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生化”)100%股权、安徽国星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国星”)100%股权、南京红太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贸易”)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双方已于2009年6月10日就本次交易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票购买资产协议》。3、乙方承诺: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当年度起的三年内,南京生化、安徽国星实现合计净利润不低于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20日出具的天兴评报字(2009)第118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所预测的两家公司对应年度的合计净利润。经平等协商,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就甲方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乙方所持利润补偿协议2有的南京生化100%股权、安徽国星100%股权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当年度起的三年内每年实际合计盈利数不低于承诺合计净利润数的补偿事宜达成协议如下,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保证责任和补偿义务1.1保证责任:乙方向甲方保证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当年度起的三年内,对南京生化、安徽国星实现合计净利润不低于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20日出具的天兴评报字(2009)第118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所预测的两家公司对应年度的合计净利润承担保证责任。1.2补偿义务:在保证期限内,如果南京生化、安徽国星实际合计盈利小于承诺的合计净利润,则乙方负责向甲方补偿净利润差额。净利润差额的计算公式为:承诺合计净利润减去实际合计盈利。第二条实际合计盈利的确定2.1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甲方将直接持有南京生化100%股权、安徽国星公司100%股权和国际贸易100%的股权。2.2自本次交易完成后,甲方聘请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甲方持有的南京生化、安徽国星在前一年度实际合计盈利与乙方所承诺的合计净利润的差异情况进行单独披露,并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2.3在保证期限内,若南京生化、安徽国星某年度的实际合计盈利大于或等于承诺合计净利润,则乙方无需向甲方进行补偿。第三条补偿的实施利润补偿协议33.1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届时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专项审计报告,南京生化、安徽国星某年度的实际合计盈利小于预测合计净利润,则甲方应在该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南京生化、安徽国星实际每年合计盈利小于所承诺合计净利润的事实,并要求乙方补偿净利润差额。3.2乙方应在甲方当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30日内,就不足部分以现金方式全额一次性补偿甲方。3.3乙方唯一股东江苏国星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补偿义务。3.4同时,杨寿海先生承诺对江苏国星投资有限公司上述连带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四条违约责任4.1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一方应赔偿对方的损失。4.2如果乙方在承诺年度内,发生不能履行本协议第3.2款的情况,甲方有权单方立即申请司法冻结乙方持有甲方的相应股份。若逾期90日乙方仍未履行补偿行为,甲方有权对乙方持有的甲方股份提请司法拍卖,用以偿还相应的净利润差额。第五条协议生效、解除和终止5.1本协议为甲方、乙方签署的主协议(《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票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5.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且在主协议约定的全部生效条件成就后生效。5.3主协议解除或终止的,本协议相应解除或终止。利润补偿协议4第六条其他6.1本协议各方因本协议产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台湾、澳门)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2本协议一式八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其他交由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利润补偿协议5(本页无正文,为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票购买资产之利润补偿协议》之签字页)甲方: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代表:乙方: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代表:二○○九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