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华中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2010年版)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二○一○年九月前言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是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全面诊断和评价并网发电机组安全稳定运行能力,达到提高电网和并网发电厂的安全稳定运行的目的。为了规范该项工作,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委托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组织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科研院所、中介机构的专家编制了《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试行)》。按照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试行)》的通知”(电监办安全[2009]72)的要求,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结合华中区域的实际情况和开展发电机组并网安评的工作经验,组织制定了《华中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2010年版)》(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其附件《华中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2010年版)》。本实施细则组织起草单位: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本实施细则主要起草人员:黄要桂陈昌涛阮仕荣王桢志徐承惠陈习伟付剑群揭兴松田在望刘明军本实施细则主要审核人员:夏庆辉胡福林刘明军袁桂东李静王朝晖陈显贵李英龙李利勇郑刚李澜澜此次《华中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2010年版)》编制工作得到湖北安源安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大力支持和协助,谨此表示感谢。本实施细则及其中的评价标准可从以下网站下载: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网站://www.12398.gov.cn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432号令)、《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电监会2号令)、《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电监会22号令)和《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07〕45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印发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试行)的通知》(电监安全[2009]72号)精神,特制定《华中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2010年版)》。第二条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并网安评)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华中区域并网运行的单机容量40兆瓦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100兆瓦及以上火电机组及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核电机组和500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机组。其它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参照执行。第四条符合第三条规定范围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发电机组的并网安评,一般应当在机组整套启动通过规定的满负荷试运行后60日内完成。没有通过并网安评的发电机组不得投入商业运营。已经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应当定期进行并网安评,周期不超过5年。当发电机组并网必备条件发生变化或者与并网有关的主设备及安全自动装置进行更新改造或系统有较大变化,可以提前组织对该电厂相关机组进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的并网安评。第五条按照并网发电机组的电力调度关系,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以下简称华中电监局)负责华中电力调度中心调度范围的统调发电机组和湖北、江西、重庆三省(市)的发电机组并网安评的组织和监督管理工作,四川、河南、湖南三省电监办(以下简称省监管办)负责所在省的发电机组(不包括国调、网调调度范围的发电机组)并网安评的组织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参加华中电监局在该省监管办所在省组织的并网安评。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安全监管部门为该项工作的具体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辖区内并网安评工作。第七条华中电监局按照第五条规定的范围组织并网安评工作,并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一)组织制定华中区域并网安评的实施细则及评价标准(必备条件和评分项目);(二)审查在辖区内开展并网安评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条件,公布符合并网安评要求的中介机构名单;(三)监督中介机构的并网安评工作,及时纠正、协调和解决并网安评过程中的问题;(四)监督、检查发电企业的并网安评工作及其后续整改情况;(五)组织评审、批准并网安评报告。第八条省监管办按照第五条规定的范围组织并网安评工作,并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一)审查在辖区内开展并网安评的中介机构条件,公布符合并网安评要求的中介机构名单;(二)监督中介机构的并网安评工作,及时纠正、协调和解决并网安评过程中的问题;(三)监督、检查发电企业的并网安评工作及其后续整改情况;(四)组织评审、批准并网安评报告。(五)按照电监会有关规定,协助华中电监局制定发电机组并网安评实施细则等工作。第九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以下要求配合开展并网安评工作:(一)参加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评工作;(二)根据电力监管机构下达的并网安评计划,督促和协调调度范围内的发电厂完成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的“必备条件”中的有关试验项目;(三)督促调度范围内的发电厂按第四条要求开展并网安评工作;(四)执行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发电机组并网安评的决定。第十条发电企业(厂)按以下要求开展并网安评工作:(一)按照实施细则进行自查、自评价工作;(二)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并网安评申请及自查评报告;(三)按有关要求选择中介机构,并协助、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并网安评工作;(四)对并网安评中查出的问题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电力监管机构(同时抄送电力调度机构、中介机构)。第十一条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并网安评工作:(一)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力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开展并网安评业务活动;(二)选聘的专家必须满足有关要求,并经电力监管机构审查合格;(三)并网安评工作应当做到独立、公正、客观,对报告承担相应责任;(四)根据有关规定及标准收取和支付相关费用;(五)并网安评工作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管;(六)协助电力监管机构督促发电企业对并网安评中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第三章并网安评程序第十二条发电企业(厂)申请进行并网安评前应按照《华中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2010年版)》(详见附件一)的内容和要求逐项进行自查评,在必备条件和评分项目满足标准要求的基础上,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并网安评申请。第十三条发电企业(厂)自主选择电力监管机构公布的符合并网安评要求的中介机构,并与中介机构签订并网安评服务协议。第十四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发电厂在发电机组首次并网30日前,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新建、扩建和改建基本情况表(内容详见附件二)。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发电厂应在机组整套启动试运行完成后30日内提交并网安评申请书(内容详见附件三)。已经并网运行的发电厂进行并网安评,按附件三的格式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并网安评申请报告。第十五条电力监管机构接到发电企业(厂)并网安评申请报告后,应详细了解申请电企业(厂)的情况,对申请书中所填报的内容进行审核。条件符合后,通知已与申请电厂签订并网安评服务协议的中介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组成专家组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专家组名单和查评计划报电力监管机构审批。第十六条专家组在正式开展查评工作前,应制定出详细的查评方案,包括查评内容、查评方法、人员分工、时间安排等。提前将查评工作计划、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送交被评价电厂并告知需要电厂配合的工作。第十七条专家组的专家应按专业进行检查、评分和撰写专业评价报告,专家组长根据各专业评价报告撰写现场查评报告。现场查评报告经过专家组全体会议审查通过,专家签字认可;如遇特殊问题,专家组提出意见、报电力监管机构审批。现场查评报告的内容应包含:查评基本情况、必备条件审查结果、得分情况、主要问题、评价意见、整改项目和建议等。第十八条专家组现场查评工作结束后,中介机构根据现场查评报告按有关规范要求编制评价报告(含相关附件资料),并在现场查评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给电力监管机构。第十九条电力监管机构在收到评价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报告的评审。评审通过后,电力监管机构将通过并网安评通知和并网安评报告下发给被评价发电厂、中介机构、有关电网企业和调度机构。第二十条被评价的发电厂在现场查评结束10天内,将整改计划上报电力监管机构,同时抄送有关电力调度机构、中介机构,并按整改计划组织整改。电力监管机构视情况适时组织复查。第四章评价与考核第二十一条并网安评考核标准由“必备条件”和“评分项目”两部分内容组成。凡未满足“必备条件”或未达到“评分项目”得分合格标准的发电机组,视为并网安评不合格。第二十二条“必备条件”应逐条进行对照评价,任一条不满足要求即视为必备条件不满足要求。第二十三条“评分项目”是根据安全性评价内容,以对发电机组及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可能构成潜在威胁的严重程度和影响的大小进行逐项评分,按大项得分率考核(大项是指电气一次设备、电气二次设备、安全生产管理等相对的独立系统或独立单元),大项得分率的合格标准为:本实施细则适用的机组:大于或等于75%;参照执行本实施细则的机组:大于或等于65%。第二十四条根据评价结果的不同,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满足并网安评要求并通过评审的,电力监管机构下发通过并网安评通知和并网安评报告。(二)未满足并网安评要求的,电力监管机构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后经中介机构再次组织专家复评,评分项目达到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标准,电力监管机构下发通过并网安评通知和并网安评报告;评分项目仍达不到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标准的,电力监管机构将给予通报批评或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再次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经两次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并网运行资格,停止商业运营。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并网安评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和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9月25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09年4月1日施行的《华中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华中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2010年版)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二○一○年九月1目录一、使用说明二、必备条件三、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评分项目1电气一次设备及系统1.1发电机1.2变压器与高压并联电抗器1.3外绝缘和构架1.4过电压保护和接地1.5高压电器设备1.6厂(站)用电系统1.7防止电气误操作技术措施2电气二次设备及系统2.1励磁系统2.2继电保护2.3安全自动装置2.4静止变频器(SFC)22.5调度自动化2.6电力系统通信2.7直流系统2.8一次调频2.9热机(水机)控制与保护2.10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3调度运行及安全管理3.1调度运行3.2安全管理机构3.3两票三制3.4隐患排查治理与缺陷管理3.5事故应急机制3.6安全监督和教育培训3.7防汛和消防工作3一、使用说明1.发电机组并网安评内容由“必备条件”和“评分项目”两部分组成。“必备条件”用审查方式评价是否具备;“评分项目”用评分方法对大项得分率进行评价考核。“评分项目”按所列项目逐项计分,然后分别统计各大项实得分与应得分,按下式计算得分率:得分率=(实得分/应得分)×100%2.大项是指电气一次设备、电气二次设备、安全生产管理等。3.“评分项目”包括发电机、主变压器、连接到升压站的所有电气一次设备、过电压保护及接地装置、厂用电系统、发电机组励磁系统、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静止变频器、直流系统、调度自动化、电力系统通信、一次调频、热机(水机)控制与保护、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调度运行及安全生产管理等。4.“评分项目”中被评对象没有某(分、小)项目时,该(分、小)项目不评分,同时扣减该项目的应得分;如果在查评中发现的问题没有对应的小项,可以在相应的分项中增加“其他”小项,同时调整相应分项的项数、分数。5.发电机组并网安评审查和评分的依据是:相关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原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业部)颁发的规程、规定和反事故措施、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规程、规定,现场运行、检修、试验规程等。4二、必备条件序号必备项目内容评价方法评价依据1新建、改建、扩建发电机组的立项审批文件应齐全,并按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文件2电气主结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