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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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编财务管理2目录会计工作管理制度………………………………………4内部会计控制管理制度…………………………………7内部审计管理制度………………………………………9合同审核管理暂行办法…………………………………12工程审计管理办法……………………………………17招标管理办法…………………………………………27工程签证管理规定……………………………………35结算中心管理制度……………………………………36财务核算管理制度……………………………………39财务分析管理制度……………………………………42主营收入管理制度……………………………………44附营收入管理制度……………………………………45按金管理制度…………………………………………46借款及备用金管理制度………………………………47资产管理制度………………………………………47房屋经营摊位盘点管理制度………………………52仓库物料管理制度…………………………………55会计档案管理制度…………………………………56费用报销管理制度…………………………………57办公费用管理制度…………………………………583工程及维修费用支出管理制度……………………60债权债务管理制度…………………………………61通讯费用管理制度…………………………………62招待费用管理制度…………………………………64差旅费用管理制度…………………………………65水电费用管理制度…………………………………70车辆费用管理制度…………………………………71广告费用管理制度…………………………………724会计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反映企业经济活动,做好企业基础管理工作,明确会计人员职责,制定本制度。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二条集团及各下属公司设置独立核算的财务部。第三条各下属公司财务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财务负责人及会计人员。财务负责人由集团董事局直接任免,会计人员由集团财务管理中心直接任免。第四条财务负责人要具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有较强的组织能力。第三章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第五条会计人员要有较好的职业道德,在工作中要求做到:1、树立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2、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3、熟悉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公司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4、保守本公司的商业秘密,除经领导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公司的会计信息。5、坚持守则,廉洁奉公。第四章会计工作交接5第六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者,否则不能办理调动或者离职手续。第七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编制会计凭证的,应当编制完毕。2、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打印的总帐科目余额表上加盖经办人印章。3、整理移交清单,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打印的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会计软件、软盘、其它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4、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所在公司财务负责人、集团审计部人员监交;各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交接,由集团财务总监或副总监、集团审计部负责人监交;集团财务总监或副总监交接,由集团总裁或财务总监、集团分管审计领导监交。5、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单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清点。6、财务负责人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者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问题,要写出书面材料。7、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单上签名,并注明交接日期。移交清单由交接双方、监交人员各执一份。第五章违纪处理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会计人员应予解聘,情节严重的应追究法律责任:61、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2、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财物的;3、在工作范围内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等。第六章其他第九条会计工作政策、会计核算指标(会计科目)、会计报表编制等方面的规定,由集团财务部依据国家《企业会计准则》另行作出具体实施要求。7内部会计控制管理制度为了维护企业利益,更好的控制和落实、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关于货币资金控制1、所有款项的支付,必须经有审批付款权限的相关人员签字同意。2、出纳人员必须每天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盘点必须由监盘人一同进行,并在资金表上签字确认。3、支票签发应设置支票签发登记簿进行记录,由出纳填制并加盖财务专用章,经主管审核后加盖姓名章。4、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的全部印章。5、银行存款收付业务每月至少与银行对帐单核对一次,有未达帐项的,必须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财务负责人应定期不定期的进行检查。第二条关于工程及维修进度款控制1、工程及维修项必须按集团法务、审计部、总裁办签字认可的合同条款办理支付手续。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必须严格按照工程合同规定条款,实际完成工程量要经集团审计部审批。3、工程决算款必须按集团审计部出具决算审计报告的金额,办理支付手续。4、设备、材料采购货款按合同条款支付。第三条关于资金预算编制1、各下属公司财务部应按年、月、周编制资金(收支)预算。2、年度资金预算须在上年的12月20日前完成,月度资金预算须在上月828日前完成,周资金预算须在上周五前完成。3、各下属公司的资金预算应本着保证经营需要、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编制,不得虚报和重报。第四条关于收支考核指标预算审核1、集团总裁办负责审批年度考核指标预算方案。2、集团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各公司的年度考核指标预算方案。3、各下属公司考核指标预算管理部门在集团考核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本公司预算的编制、执行、控制和分析工作,并接受集团考核领导小组的检查和考核。各下属公司总经理对本公司考核指标预算执行结果负责。4、集团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参与考核指标预算管理工作。第五条关于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原则1、执行业务职务与监督审核职务必须相分离。2、财务保管职务和财产清查职务必须相分离。3、会计记录职务和财产保管稽核检查职务必须相分离。4、出纳人员与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登记的职务必须相分离。第六条根据企业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集团财务部经总裁办批准另行再制定新的控制制度。9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对集团内部的财务收支、合同的签订以及经济活动进行内部控制,更好的完善和形成自我约束、自我调控功能,保障企业利益,促进企业发展,制定本制度。第二章审计机构与工作范围第二条集团审计部在集团董事局主席直接领导下,行使内部审计管理职能。第三条集团审计部的职能范围是:(一)对管理制度的遵守情况进行审计。(二)对财务控制制度的设计和遵守情况进行审计。(三)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财务计划(预算)等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审计。(四)对各项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审计,对发现违反集团管理制度、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加以制止,情况严重的报经集团董事长同意后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董事局主席审批。(五)对各项收入进行审计。(六)对实行目标责任考核企业的财务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七)对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及相关人员离任、离职进行审计。(八)对财务物资管理进行审计,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库存现金和库存物资管理,参加年末的固定资产盘点。(九)对工程预算进行审计。10(十)对工程类合同进行审计。(十一)对工程招标工作进行审计。(十二)对工程施工管理进行审计。(十三)参加工程的验收并对工程的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十四)其他须审计的事项。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分例外审计、异常审计两种。第三章审计人员权限第五条审计人员有下列监督检查权:1、有权让被审计部门和个人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2、有权检查被审计部门的有关帐目、资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等,被审计部门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瞒。3、有权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索取证明材料,并对有关文件、材料、实物等进行复印、复制等,有关部门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4、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请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5、对拒绝、阻挠和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部门和个人,可以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6、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7、对违反财经法纪、公司董事局会议有关决议和公司管理制度的部门和个人,对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可建议给予必要的考核,11对触犯刑律的。可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六条审计人员签发的审计报告、意见、决定,被审计部门和人员必须按要求认真执行。第四章内部审计运作程序第七条内部审计工作应遵循以下程序进行:1、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要根据审计工作具体要求,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获取有价值的审计证据。2、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审计小组在审计结束后,应进行综合分析,在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后,写出审计报告,其内容包括审计范围、内容和发现的问题、评价和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审计报告必须附有证明材料和有关材料。3、复审、被审部门和个人对审计决定和结论如有异议,应在10内向总经理提出复审申请,总经理接到复审申请后7天内作出复审决定,并指定复审小组的人员构成。复审小组应在30日内进行复审,在复审中如发现隐瞒或漏审、错审等情况,应重新作出审计结论。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复审小组的复审结论和决定为终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部门和个人必须执行。4、建立审计档案。审计小组办理的每一审计事项都必须按规定要求建立审计档案,以备考察,非经批准不得销毁。审计档案存档案室。第八条内部工程审计工作的流程1、各分公司工程审计采取报送审计的方法,即每项工程概预算由工程部负责报送集团审计部审计。报送前工程部经办人员必须事先审核(重点审核工程量),并由审核人员签署意见,本部门领导同意后才能送集团审计部审计。122、集团审计部接到工程预算后,首先要对报送资料和报建审批手续进行审核。若资料或报建手续不全者,则退回重新补办;对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工程,则由集团审计部及时受理。3、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要坚持原则,审计要严肃认真,对一些重点疑点问题要认真调查,深入现场,一查到底。对审计内容要做到理由充分、数据准确、基价合理。基建办和施工单位应给予积极配合。审计人员审计完毕签署审计意见后应交给有关人员进行审定、审批会签,并通知基建办,没有意见后加盖审计专用章生效。4、审计结束后应及时通知基建办领回概预算,对较重要的概预算审计小组应有复印件存档,一般概预算审计部只在登记受理本上记录备查。5、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决算书由施工单位编制,基建办审核后送集团审计部。6、集团审计部接到决算书后必须先对决算资料进行审核,对资料不全者则退回补办;对还未竣工或竣工验收没有通过的工程则不予决算;对资料齐全并已竣工验收通过的工程则及时受理审计。第五章审计人员职业道德第十条审计人员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必须做到:1、政策法规观念强,热爱本职工作,保持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和敬业精神。2、恪守独立公正的原则,不偏不倚,实事求是,大公无私。3、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部门)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134、严守机密,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不得在任何场合披露审计中所接触到的各类商业秘密。5、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以胜任本职工作。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1、实施审计期间,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部门)宴请,参加可能影响公正的有关活动。2、不索贿、受贿,不利用职权为个人谋私利。3、不隐瞒查出的被审计单位(部门)及有关责任人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4、在合同签订的招投标过程中,不向招投标方透露标底。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未尽事宜,由集团审计部及总裁批准另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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