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中间利润分成模型的农户定价权研究严太华战勇(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400030)摘要:本文探讨了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影响农户定价权的变量要素,并在此基础上给出了农户与中介(或企业)在合作博弈下的利润分成模型。此模型运用对事后中间利润的分配取代事前对收购价格的讨价还价,避免了后者可能出现的帕累托改进所带来的契约的无效。同时,本文在对中间利润分成模型的局限性进行剖析的基础上,引入了农户合作组织作为分散的农户的代理人,放宽了中间利润分成模型的潜在假设,而且双重委托-代理关系理顺了农户和中介(或企业)之间的交易关系,对于建立有效的农产品交易机制是一个很大的推动。关键词:定价权,中介组织,中间利润,交易成本,农民合作组织0问题背景“三农”问题举国关注,中央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减轻农民负担,切实帮助农民增加收入,其中最引人瞩目的就是取消“皇粮国税”。政府的努力是显著的,但是“三农”问题不是仅靠农业税费的减免和农业生产的政策补贴所能解决的,根本的是要建立健全有效的农产品市场交易机制,农民对自己的产品要有定价权,这是增加农民收入的关键。在我国原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的是重工业优先发展的战略(林毅夫等,1999)[1],工农业产品价格的剪刀差为工业化积累资金,政府对农产品“统购统售”,统一定价,农民自然没有定价权。从1985年起,农产品价格逐渐放开,中国农业经济的发展进入新的阶段,农产品供给总量平衡,农业生产已由资源约束转为资源和市场双重约束,农民面临着耕作和销售的双重负担。然而,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本模式的中国农业生产规模过小,直接面对大市场的交易成本太大,农户需要借助农民中介组织以使自己和市场有效互动起来。农民中介组织,是指在农民与市场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的各类经济组织,并非特指仅由农民发起和组织的中介组织(张晓山等,2002),它被赋予了很广泛的含义。[2]对农业中介组织分类的方式有很多种①,但其与农户的联结方式可归为两类:自由型和契约型。前者是指中介跟农民在产品交易市场上自由搭配,农民和此类中介之间没有任何的契约关系;后者是指农户和中介之间签订了关于农产品的交易契约,形成一种显性的或隐形的合作关系,它们之间的利益行为受契约的约束。对中介组织形式进行介绍和研究的文献不胜枚举,但是对农户定价权以及农户和中介之间利润分配机制的研究较少,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1农户定价权要素的数学描述1.1概念说明假设农产品生产单位成本为c1,中介向农民支付的农产品单价为p1,中介把农产品推向市场的销售单价为p2,中介在销售过程中花费的包装、运输、市场开拓等单位分摊费用为c2,假设某种特定农产品的市场需求函数为D(为了分析的方便,假设市场需求仅仅对农产品的市场零售价格p敏感,引入一个简化的需求价格函数模型[3]1,kkAPD,其中,A,k都是常数)。①参看张晓山等著的《联结农户与市场:中国农民中介组织探究》,其中对中介组织的形式有详细介绍。则中间利润定义为单位农产品流通中产生的净利润,表示为:kAPccpTR)122((1)中介得到的中间利润份额为:kAPcppMR)212((2)农户得到的中间利润份额为:kAPcpFR)11((3)农民定价权就是农民在农产品定价过程中有多大的发言权,能为自己争取多大权益,或者把这种能力称为价格谈判力。如果把谈判力b简单数量化地定义为农民得到的中间利润份额与中间利润总额之比的话,则:]1,0[,21211bccpcpTRFRb,(4)此表达式是一个结果式,不能揭示农户谈判力的内涵。对式(4)的理解是:农户获得的利润比例越大,则说明农户的价格谈判能力(即定价权)越大。如果b=0,则p1=c1,农户刚保本;当b=1是农户有着对农产品价格的完全控制能力,此时市场上农产品极度短缺;当然b≤0也是可能出现的,农民亏损,就可能放弃对相应农产品的生产,所以本文假设0≤b≤1。1.2农户定价权要素模型在农户和中介相互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农户对市场信息的掌握有利于提高农户的谈判能力,搜寻市场信息的成本C是决定谈判力的重要外生变量,假设农产品的销售量为Q,则农产品单位分摊成本为QCc,如此得到交易达成的约束条件:11)212(cpQCccp,(5)即QCcpp221时农户会选择直接进入市场,取消和中介组织的交易,确定性条件为:QCcpp221(6)把式(6)代入公式(4)中得到农户谈判力的最大值:QccpCb)122(1①(7)由式1,kkAPD得kDAp'2('A为常数),在交易市场中买卖双方交易的数量是相等的,即)(,1NnniiQD,设本节讨论的农户农产品销售量为tQ,则有),1(tQntiiiQD,其他的农户的存在并形成产品竞销关系,综合式(7)中得:tQccktQntiiiQACtb21,1'1(8)①谈判能力显然和产品品质有着极大关系的,所以品质是指平均品质,即产品品质无差异,涉及到的价格和成本也是平均价格和平均成本。农户单位农产品的投入c1在产品收获之时就已经确定,同时中介利用已有的销售渠道进行产品销售时成本c2也是相对稳定的,故本文视其为常数。令tQntiiiQr,1,且QCc,则有:211'1cckrktQActb(9)从式(9)中知,农户的价格谈判力受三种因素的作用:(1)农产品交易量Qt。交易量对农户谈判力有正的作用,所以适度规模对提高农户的谈判力有很大正效应,但本文所指的是销售上的规模效应,向国成等(2003)认为农业产业化应着眼于专业化与分工经济,而不是规模经济[4],但本文认为专业化与分工经济和规模经济互为因果,无需争论,而以市场为导向的“销售规模效应”的提高却需要予以重视,这是提高农民价格谈判力的重要因素,而且对比来看较容易实现。(2)农户直接参与市场的单位交易费用c(即搜寻成本)。交易费用对农户的谈判力起相反的作用,搜寻成本的不同使生产和营销发生根本分化,降低交易费用有很多的工作要做。(3)农户销售规模与竞争者规模比r。竞争者的规模越大,在稳定的市场上农户所受竞争压力越大,讨价还价能力越低,竞争者规模是农户讨价还价能力的一个约束。这三点中的后两点都是农产品的销售规模的函数,销售规模对谈判力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较大的规模可以为中介企业提供稳定的货源并能降低中介获取单位货源的交易成本,所以在买卖双方的重复博弈中中介愿意让利于农户来形成合作关系(隐性的或显性的)。另一方面,根据规模报酬边际递减规律,随着交易量的增大,中介获得的成本优势逐渐消弥反而形成收购压力,农户谈判力逐渐降低。故销售规模也需要适度,以形成规模经济而非规模不经济。3中间利润分成模型把销售规模化作为农业产业化的起点,可行的措施就是借助中介机构对农户的小规模产品进行集中整合销售。为确保交易的稳定性和可控性,中介和农户需建立一种显性的联盟关系,而中介和农户都追求利益的放大,这种联盟关系的基础是确定一个双方都满意的利润分成策略。本文基于这样一种思想:解决农业问题,不能仅仅从农业问题的本身出发。很多学者都意识到“三农”问题的一个归责原因是城乡二元结构,城乡发展脱节,其中隐示“三农”问题也应归责于工商经济与农业经济的二元结构,农业经济要健康发展需要与工商经济协同一致,所以本文把农产品流通渠道的总利润最大化作为目标进行分析,达到帕雷托最优。在此目标下看农户与中介的利润分配情况。求)(max2TRp,由一阶条件02pTR可得流通渠道利润最大化情况下的最优市场价1)21(2kcckp,有:kkcckcckcckATRp1)21(121)21()(2max(10)若中介各自独立追求利润最大化,则由一阶条件02pMR得最优定价为1)21(2kcpkp,所以要同时实现总利润和中介利润的最大化,要求11cp,如此FR=0,中间利润完全被中间商攫取,农民不会同意。农户和中间商的非合作博弈永远不能实现渠道利润最大,要对中间利润进行分配,需实行合作博弈。假设令中介和农户双方都满意的中间利润分成比例为。实行中间利润分成后)(2maxTRpMR,)(2max)1(TRpFR。则对中介,要满足条件:)(2max)max(TRpMR,即:kkcckcckcckAkkcPkcPkcPkA1)21(121)21(1)21(211)21((11)对于农户,当中介取1)21(2kcpkp时,农户的利润满足如下条件,才会同意签订联盟合约:kkcckcckcckAkkcpkAcp1)21(121)21()1(11)21()11((12)对式(11)(12)化简得:kcpkcccpkkcccp)21(1)21)(11)(1(112121,如此得到利润分成比例的区间如下:kcpkcccpkkcccp)21(1)21)(11)(1(1,12121,k1(13)当在区间(13)中选择时,农户和中介双方愿意形成价格联盟,双方都得到了比签订分成合约前要大的利润。在此模型中,信息本来是不对称的,农户有农产品成本信息,中介有市场价格及需求信息,通过利润公平分享策略,农户和中介采取合作博弈,市场价格需求信息和农产品成本信息成为共同知识,农户参与了对市场价格的制定,理论上解决了农民定价权问题,此模型也提供了一个解决不对称信息问题的方法。①中间利润分成模型对农民定价权的探讨基于了如下的思路:与其事前农户和中介对对收购价格进行讨价还价,但又可能要面对事后的帕累托调整,倒不如在事前就追求帕累托最优,在事后对中间利润进行分配,这是从追求表象的定价权到追求剩余利润索取权的转变。算例:假设某农户与中介签订苹果收购合约,单位苹果生产成本为1元,中间商以单价2元收购,中间商把苹果销售到市场的交易费用单位分摊为0.5元,假设苹果市场的价格需求函数为D=p-2。分析:根据式(13)解得84.0,8.0,显然当82.0时,双方会同意签订价格联盟合约,我们也很容易计算出农户和中介各自获得的利润优于没有签订价格合约前各自获得的利润。但是对0.8到0.84这一比例间隙的分配在模型中无法界定,可以根据双方协商在合约中规定,这必然受谈判力的支配。4自由型联结方式存在的基础和契约型的局限从第一、二节的分析知道,在自由型的农户中介联结方式中,农户价格谈判力受到销售规模、搜寻成本和竞争者规模的限制,而这些限制在短期内都难以独力解决,农户对产品流通中产生的中间利润不会得到任何的反向支付,所以契约型农户与中介联结的方式对农民来说有着比较优势,但为什么自由联结方式还有着广泛的市场呢?①当然,农户和中介提供给对方的信息是否属实关系到合作成功与否。由于农户和农户存在竞争,中介和中介也存在竞争,交易双方在“试错”的过程中可以掌握准确信息。当然在供求不均衡市场上,谈判有优势一方为了共同需求可能会出现“串谋”行为,而另一方则处于“囚徒困境”,利润分配不再公平。3.1自由联结方式满足了农户的四个需求(1)投机的需求。由于农户的小规模经营,农户短视行为突出,农户一旦预测价格上涨的较大可能性,会放弃和中介签订交易合约。(2)交易的选择权需求。无论理论模型多么完美和多公平,一个必须正视的问题就是单个农户在交易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中介或工商企业凭借交易上的相对强势地位,对农产品任意压级压价(刘斌等,2004)[5]。合约的不完全性也为企业提供了隐性或显性压价的可能,而农户在合约的约束下反而失去抵抗能力,无合约农户可以采取拒绝交易来保护自己的权益。(3)对事前投资风险规避的需求。中介组织或者企业之所以和农户签订交易合约是为了获得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