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理财实务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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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思考:怎样进行财产分配与遗产规划,才可以规避遗产继承纠纷呢?•熟悉财产分配与遗产规划的相关知识•掌握财产分配与遗产规划的编制原则•正确运用财产分配与遗产规划工具•编制财产分配与遗产规划任务十六:编制财产分配与遗产规划【学习目标】◆了解个人/家庭可能遭遇的风险◆认识财产分配与遗产规划◆熟悉制定财产分配与遗产规划的原则◆掌握财产分配与遗产规划工具◆能够分析财产分配与遗产规划涉及的财产问题◆能够正确运用财产分配与遗产规划规划工具◆能够编制财产分配与遗产16.2.1个人家庭可能遭遇的经济风险经济风险家庭经营风险夫妻中一方或双方丧失劳动能力或经济能力的风险离婚或再婚的风险家庭成员去世的风险•1.财产分配规划中应注意的事项•2.财产分配规划的原则财产分配规划是指为了家庭财产在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而制定的财务规划。制定时,要全面考虑分割家庭财产的因素,如离婚时进行的财产分割要考虑婚姻持续的时间及财产全面分割生效时双方的经济状况等。财产分配规划的概念◆1.抚养◆2.赡养◆3.夫妻债务◆4.夫妻共有财产的股权构成◆5.房屋财产1.财产分配规划中应注意的事项1-1.抚养•抚养通常是指父母对子女在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照料,包括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等。父母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对未成年子女无条件地进行抚养,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尚在校接受高等教育学历教育的子女,或者对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在一定条件下也要进行抚养。即使解除了婚姻关系也不能解除对孩子的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抚养问题对财产分配规划的影响既体现在对子女本人的经济和生活上的照顾,还体现在子女对外所欠的债务等。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照顾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还应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1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2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所有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3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指在物质上或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1-2.赡养1-3.夫妻债务•夫妻对外的债务是影响夫妻财产分配规划的一个因素,它直接影响到夫妻实际待分配财产的总额。夫妻对外所欠债务的性质也直接影响到家庭及夫妻个人实际的财产数额。•夫妻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财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夫妻债务包括夫妻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通常,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下列债务为个人债务:夫妻双方约定由其中一方承担的债务。Vision01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并且收入确实没有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Vision0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Vision02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债务。Vision04个人债务1-3-1.夫妻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共同生活所产生的负债。夫妻双方共同举债1夫妻一方负债2夫妻双方约定由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31-3-2.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债务案例分析•☆案例分析16-1☆2008年3月1日、2009年4月26日,被告傅某因生意需要两次向原告王某借款10万元和20万元,借款期为一年。被告洪某系被告傅某前妻(两被告于2011年3月7日协议离婚)。借款到期后,原告王某多次催讨该借款,两被告都未履行还款一位,遂诉之于法院。1-4.夫妻共有财产的股权构成•一般情况下,在夫妻财产中的企业投资权益有以下几类:•①有限责任公司股权。•②合伙企业合伙份额。•③个人独资企业。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应注意的问题★一是财产经营方为了达到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往往会采取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等多种手段,有的甚至串通他人伪造或虚构债务来欺骗另一方。再加上我国财产登记制度的不完善,婚姻存续期间妇女对家庭财产的知情权难以得到保障。★二是在实践中进行公司股权折价补偿时,折价标准难以确定。这种情形下,通常应当尽量由财产分割双方协商确定股权的实际价值,协商不成的,一般以股权所在公司当年每股净资产额确定其价值。•实践中,夫妻对共同房屋进行产权分割时主要涉及的问题有:•①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②夫妻一方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并取得房产证。•③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④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⑤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产权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⑥财产分割时,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1-5.房屋财产•☆案例分析16-2☆王先生与赵女士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于2010年打算买房,由于缺少资金,赵女士便接受了父母资助的10万元,2011年两人由于感情不合,起诉离婚,对房产分割问题发生了争议,王先生认为应当将房屋折价后平分,而赵女士认为应当将其父母资助的10万元扣除后再平分。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案例分析•☆案例分析16-3☆夏某与李某于2008年经人介绍结婚,婚后由于双方感情不合分居两年,现夏某起诉要求离婚,并同时提出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李某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争议,对房产如何分割产生了分歧,这套房是李某在婚前以自己的名义购买的,并支付了首付款,婚后取得房产证,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为李某,李某同时用自己的工资按期还贷。经评估现住房已增值到购买时的两倍。李某主张房屋是婚前个人财产,而夏某主张是夫妻共同财产。购房婚后取得房产证案例分析•☆案例分析16-4☆陈先生与张女士2008年结婚,结婚一年后,由于双方感情不合,现起诉离婚,双方对夫妻感情破裂没有争议,但是对于房产分割产生了纠纷,房子是他们结婚后两家共同购买的,价值8万元。当时陈先生父母负担6万元,张女士父母负担剩下的。家里所有东西和装修为两家共同负担。房产证上名字为陈先生,陈先生与张女士没有做财产公证,现双方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房产。婚前共同出资,产权证上只有一方名字案例分析◆1.风险隔离◆2.合法合情◆3.照顾妇女儿童◆4.有利方便◆5.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2.确定财产分配的原则•☆案例分析16-5☆张先生与赵女士都是再婚,婚后,张先生将自己位于某小区的一套住房卖掉,获得30万元房款,重新购买了另一套住房,王女士参与住房与装修的全过程,并且该房屋登记在王女士名下,如今,这套住房价值约100万。现在,王女士起诉离婚,王女士认为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王先生的出资购房可以看成对自己的赠与,而张先生否认赠与,认为房子是为了双方共同居住生活而购买,并且考虑自己退休,月收入不足千元,不具备一次性赠与30万元房屋的经济实力。双方对房产归属发生争议。财产分配合法合情原则案例分析•☆案例分析16-6☆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于2000年登记结婚。2005年,张某的爷爷奶奶拆迁后,拿出部分拆迁款给张某购买了房屋,该房屋于2006年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登记为被告张某。2008年12月22日,被告张某与初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张某将上述房屋以334000元的价格出卖于初某;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初某。此外,该合同对于房屋交付时间未作约定。2008年12月12日,双方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现该房屋所有权人为初某。另查明,两被告系同事和朋友关系,被告初某对于被告张某的婚姻状况亦知情。现该房屋仍由原告居住使用。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原则案例分析•1.遗产的内容•2.遗产的分配原则•3.遗产的处理方式•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积极遗产(资产)指死者生前个人享有的财物和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权益•现金、证券、公司股权、不动产和收藏品等–消极遗产(负债)指死者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未偿还贷款、应付医疗费用和税收支出等遗产的特征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必须是合法财产遗产的定义及特征1.遗产的内容–(l)公民的合法收入。如,工资、奖金、存款利息、从事合法经营的收入、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2)公民的房屋、储蓄、生活用品。–(3)公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树木,主要指公民在宅基地上自种的树木和自留山上种的树木。–(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公民的文物一般指公民自己收藏的书画、古玩、艺术品等。如果上述文物之中有特别珍贵的文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5)法律允许公民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如农村承包专业户的汽车、拖拉机、加工机具等。城市个体经营者、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内地投资所拥有的各类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即基于公民的著作被出版而获得的稿费、奖金,或者因发明被利用而取得的专利转让费和专利使用费等。–(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公民的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公民的离退休金、养老金等。★遗嘱优先于法律规定2.遗产的分配原则★法定继承中实行优先顺位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平均分配★照顾分配(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鼓励家庭成员及社会成员间的扶助•☆案例分析16-7☆张文与哥哥张东争吵,被张东杀害。张文无妻无子,父母在十年前就双双去世了。张文还有一个弟弟张北,妹妹张茜。张文死后留下大笔遗产,没有任何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他的亲属都想继承他的遗产,哪些亲属享有法定优先继承权?哪些合法继承人丧失法定继承权?法定继承案例分析3.遗产的处理方式•遗产的处理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限定继承,另一种是无限继承。•我国《继承法》规定为限定继承,但不限制继承人自愿偿还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税款和债务。•司法实践中一般先偿还死者遗留的债务,然后再就余额协商分割遗产。在按限定继承方式处理遗产时,则应将死者个人债务和家庭共同债务,以及扶养人未尽义务而遗留的债务(如医疗费)区别开,后者自不应列为消极遗产,而应由有关当事人承担。•1.参与遗产继承的主要家庭成员•2.遗产规划的目标•3.制定遗产规划的原则•4.影响遗产规划的因素---遗产规划是指当事人在其健在时提前做出合法、有效、全面的计划,将拥有或控制的各种资产或负债精心安排,从而实现身故后按照遗愿进行分配,确保在自己去世或丧失行为能力时资产能够以简单、迅速的方式以及在税务上最有利的方式转移给继承人的一种合理财产安排。---遗产规划主要是有关财产的安排,也会包括医疗护理意愿、葬礼计划和对未成年孩子的指定监护人等。1.参与遗产继承的主要家庭成员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配偶•☆案例分析16-8☆未婚女子张某与有妇之夫王某同居期间怀孕,后迫于家庭压力,二人分手。张某和李甲结婚,婚后5个月生下女儿李乙。现王某亡故,李乙持有关证据材料起诉要求继承王某的遗产。王某的家人对李乙与王某之间的血缘关系予以认可,但认为张某与王某同居时李乙并未出生,李乙是张某和李甲结婚后才出生的,李乙无权继承王某的遗产。子女继承案例分析2.遗产规划的目标★制定遗产规划的最终目标是帮助某家庭在家庭成员其去世或丧失行为能力后分配和安排其他资产和债务。★制定遗产规划的目标首先要考虑其直接债务的偿还,如果某家庭成员突然去,其债务不会解除,而要以其遗产加以偿还。•Ø确定谁将是遗产所有者的继承人(或受益人),以及每位受益人获得的遗产份额;•Ø确定遗产转交的方式;•Ø在与遗产所有者的其他目标保持一致的情况下,将遗产转移的成本降低到最低水平;•Ø为遗产提供足够的流动性资产以偿还其债务;•Ø保持遗产计划的可变性;•Ø确定由谁来清算遗产,即选择遗嘱执行人;•Ø计划慈善赠与。3.制定遗产规划的原则★保证遗产规划的可变通性★确保遗产规划的现金流动性★减少遗产纳税金额4.影响遗产规划的因素•(1)子女的出生或死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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